甲与已口头约定,甲因业务推广需要,免费为乙提供智慧云黑板试用6个月,6个月后返还。试用期满,乙表示不愿意购买涉案黑板,要求甲取回黑板。甲前去取回时,发现黑板已被乙私自拆下且液晶显示屏已损坏。甲遂仅取走该黑板的内置电脑并要求乙赔偿20000余元,乙称自己对黑板的损坏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试用买卖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也就是必须买受人表示同意购买,合同才生效;在此之前,合同尚未生效,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所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出卖人负担。
我觉得这种观点欠妥。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相类似的规定,比如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参照适用这一条,我个人认为,试用买卖合同中,当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实际占有、使用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较为合适。虽然买卖合同尚未生效,试用期间更像是一个无偿借用的期间,通常而言,无偿借用他人所有物,也是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的。本案中,因试用期间涉案黑板在上诉人占有控制下,故其对涉案黑板具有妥善使用、保管的义务,乙也认可在甲前去取回时涉案黑板已发生损坏,故该损坏责任应由乙承担。在出卖人不实际控制标的物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确定由出卖人承担,实在是不公平啊并且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比如试用期间,买受人故意隐匿标的物,然后说标的物灭失了,而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又或者,试用期马上届满,买受人为了以低价购买标的物,故意毁损标的物,导致出卖人无法以原价出售商品……谁实际占有、控制,谁承担责任,貌似更合理啊!
我是上海合同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合同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试用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
●标的物在试用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毁损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有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损坏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
●标的物在试用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