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在检验期限检验标的物会有什么后果2025,买受人不在检验期限检验标的物的后果是什么

行政与行诉 编辑:平睿松

一、买受人不在检验期限检验标的物会有什么后果2025,买受人不在检验期限检验标的物会有什么后果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将视为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有检验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义务,应当尽量保证自己在收到货物后有相对充分的时间对货物进行检验。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在检验期间内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将承担不利后果,即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双方的约定。对于检验期间无约

法律分析

在检验期限内,若买受人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那么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二)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有检验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义务。这就要求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检验期间的相关约定,应尽量保证自己在收到货物后有相对充分的时间对货物进行检验。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在检验期间内及时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即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双方的约定。

(三)对检验期间无约定的,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间的确定,可以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二、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如下:

(一)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哪些

(一)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二)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此时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灭失的风险。

结语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将视为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有检验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义务,应当尽量保证自己在收到货物后有相对充分的时间对货物进行检验。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在检验期间内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将承担不利后果,即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双方的约定。对于检验期间无约定的情况,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间的确定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如果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或者在检验期间内未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将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六条\t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五条\t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t第六百一十七条\t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二、买受人不在检验期限检验标的物的后果是什么

1、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符合约定。

2、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有检验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义务。这就要求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检验期间的相关约定,应尽量保证自己在收到货物后有相对充分的时间对货物进行检验。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在检验期间内及时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即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双方的约定。

3、对检验期间无约定的,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间的确定,可以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一、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如下: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二、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有

(1)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2)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此时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灭失的风险。

三、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如下: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货物的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货物不合格怎样处理

买受人发现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通过正确的途径提出异议,否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四、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何时检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买卖人在履行检验义务时,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他人。对于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在交付地检验。对于检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担;如果标的物不合格,检验费用则应由出卖人负担。

一、买受人以出卖人不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合法吗

在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买受人以出卖人不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是不成立的。因为出卖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系合同的从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买受人以出卖人不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买受人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买受人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间该如何认定

1、合理期间之规则配置,旨在解决隐蔽瑕疵问题。隐蔽瑕疵显露时点难以预测,此时质量被视为符合约定的法律上不利益,不应转嫁于买受人,借助合理期间规则,一则提供可预期的(相对明确)期间,二则为法院就隐蔽瑕疵的合理期间的判定,提供自由裁量空间。

2、合理期间为不确定概念,系事实认定范畴,其认定构成法官自由裁量领域。

3、合理期间之认定,应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

五、未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应何时检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限时,买受人应该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就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该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限时,买受人应该在何时检验呢?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限,但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买受人应该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买卖人在履行检验义务时,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他人。对于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在交付地检验。对于检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担;如果标的物不合格,检验费用则应由出卖人负担。

二、买受人以出卖人不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合法吗

在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买受人以出卖人不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是不成立的。因为出卖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系合同的从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买受人以出卖人不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买受人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买受人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间该如何认定

(一)合理期间之规则配置,旨在解决隐蔽瑕疵问题。隐蔽瑕疵显露时点难以预测,此时质量被视为符合约定的法律上不利益,不应转嫁于买受人,借助合理期间规则,一则提供可预期的(相对明确)期间,二则为法院就隐蔽瑕疵的合理期间的判定,提供自由裁量空间。

(二)合理期间为不确定概念,系事实认定范畴,其认定构成法官自由裁量领域。

(三)合理期间之认定,应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限时,买受人应该在何时检验呢?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限,但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买受人应该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买卖人在履行检验义务时,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他人。对于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在交付地检验。对于检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担;如果标的物不合格,检验费用则应由出卖人负担。在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买受人以出卖人不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是不成立的。因为出卖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系合同的从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买受人以出卖人不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买受人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最后,买受人的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间该如何认定呢?合理期间之规则配置,旨在解决隐蔽瑕疵问题。隐蔽瑕疵显露时点难以预测,此时质量被视为符合约定的法律上不利益,不应转嫁于买受人,借助合理期间规则,一则提供可预期的(相对明确)期间,二者为法院就隐蔽瑕疵的合理期间的判定,提供自由裁量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关于买受人的检验义务的规定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一、什么是检验义务

买受人检验标的物是其义务,但是不履行该义务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是不能再要求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如果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期间的,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买受人可以自己检验,也可以委托他人检验。当事人双方对检验标的物的地点有约定的,自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在交付地检验。当事人双方对检验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担,如果标的物不合格的,检验费用则应由出卖人负担。

二、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

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应条件。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履行义务。

2、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其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如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履行检验义务,一旦标的物出现瑕疵,则不能再要求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3、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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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没有及时检验

买受人检验期间

买方未经检验便接受了货物

买受人检验义务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什么检验期限内检验

买受人的验货义务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买受人检验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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