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已确认为买受人是什么意思,买受人是什么意思属于甲方乙方
大家好,由投稿人唐国一来为大家解答您已确认为买受人是什么意思,买受人是什么意思属于甲方乙方这个热门资讯。您已确认为买受人是什么意思,买受人是什么意思属于甲方乙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买受人是什么意思
签合同前反复确认房屋没有出过事,签了合同、支付定金后却得知有装修工人曾在房屋内意外死亡。买家能申请撤销合同吗?日前,上海崇明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签完合同才知曾有人在房内意外身亡
原告施某与被告马某、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施某以520万元的价格购买马某、朱某的房屋。在合同签订之前,施某曾主动询问马某、朱某及二人的女儿,系争房屋“有没有出过什么事情”,被告称“没有”。施某基于对被告的信任,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
此后,施某意外得知,系争房屋曾进行过装修,在装修期间一名装修工人猝死。施某便向被告方核实,被告此时方才告知确有此事。施某当即表示无法接受这样一间“凶宅”,也无法接受被告的恶意欺瞒,遂表明不再愿意购买该房屋,请求被告返还已支付款项。
被告辩称,案涉房屋并非“凶宅”,“凶宅”不符合唯物主义理论的观点,即使存在“凶宅”的概念,也是指非正常死亡导致有怨气的状态,而本案是装修工人营养不良等原因引发疾病,在院子里晕倒后送医,到医院救治之后不治身亡;而且原告也事先知道装修工人在院内晕倒的事件,不存在意思表示的误认,故原告无权撤销案涉合同。
法院判决
合同撤销卖家返还定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装修工人在系争房屋外的院子晕倒,后经送医抢救无果而过世。该事件的起因是装修工人的自身疾病或身体原因,而非恶性事件,其过世并未发生在房屋内,故案涉房屋不应认定为“凶宅”。
其次,案涉房屋并非“凶宅”,原告主张的事件并非案涉房屋的关键交易信息,两被告并没有主动向购房人进行披露的特定义务。但原告在签约前主动询问“装时是否发生过事情”,在知晓、核实该事件后经过慎重考虑仍要求退还定金,表明原告对该情况较为在意,属于影响其购房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原告主动询问的情况下,被告有义务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原告。
现被告未能如实全面告知相关情况,致使原告存在重大误解而作出瑕疵意思表示,故原告依法享有撤销权。最后,原告依法享有撤销权,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利,故案涉合同依法撤销,两被告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综上,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案涉的《房屋买卖合同》,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
如何妥善看待“凶宅”问题?
崇明法院认为,“凶宅”并非法律概念,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中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产物,属于善良风俗的范畴。根据传统民风民俗和公众一般心理,“凶宅”一般是指在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如果案涉房屋确实存在上述情况,则属于房屋买卖的关键交易信息,作为出卖人需承担主动向购房人进行披露的特定义务,若故意隐瞒相关事实,致使购房人基于案涉房屋为正常房屋的错误认识下,作出了购房的错误意思表示,签订并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出卖方构成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房屋买卖交易中标的物系房屋,标的额较大,且大部分买受人购买房屋系为居住使用,是关乎民生的大事。若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极易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而,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均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比如购房人如果在择房过程中有特别在意的相关情形,并将该情形作为购房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在购房人主动询问出售方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理应全面、真实地予以告知。若出卖人未能如实全面告知相关情况,致使购房人存在重大误解而作出瑕疵意思表示,则购房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是当前房屋买卖中常常出现的形式。由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功能是担保房屋买卖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如果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定金无需退还,将直接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民法典》中对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有明确规定,给付方不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不得请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罚则是对不履行合同一方的制裁,也是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而民事责任以过错为原则,只有在拒绝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定金罚则。所以支付定金要慎之又慎,一定要综合考量自己的实际情况、履约能力等,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购房人支付定金后并非因其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系因重大误解才致合同被撤销,故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由出售方返还定金即可。
记者 姚沁艺、通讯员赵美臣
来源: 新闻晨报
特定买受人是什么意思
近日,
广东清远佛冈法院审理的
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一男子卖房时
隐瞒前妻曾在屋内服毒自杀,
购房者花88万元买房
住1年后发现是“凶宅”,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
并退还全额购房款和赔偿原告
在购买案涉房屋时产生的相应费用。
法律如何认定“凶宅”?
卖房时隐瞒“凶宅”事实要承担什么责任?
不小心买到“凶宅”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廷彦律师的专业解读!
法律如何认定“凶宅”?
“凶宅”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追求吉祥喜庆、忌讳死亡心理所衍生的产物。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凶宅”进行明确定义,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凶宅”,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角度予以考量:
首先是死亡形式,是否发生非正常死亡,如凶杀、自杀等,通常的生老病死属于自然客观规律,一般认定为正常死亡,这类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凶宅”;其次是死亡地点,一般认为,非正常死亡发生的地点应该在涉案房屋内,即房屋专有部分。特殊情况下,死亡虽然未发生在房屋内,但属于比较近距离、每天进出必经之处的,也有可能导致房屋认定为“凶宅”。此外,发生死亡的时间与交易时间的间隔也会对“凶宅”的认定有一定影响,如间隔时间过久,被认定为“凶宅”的可能性会相对降低,届时不仅仅以买方个体主观感受为依据,更会考虑以公序良俗大原则下的社会共识为判断基准。
卖房时隐瞒“凶宅”事实要承担什么责任?
从群众朴素观念和风俗习惯来说,“凶宅”往往会导致购买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影响买受人的缔约基础及购买意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卖方在卖房时故意隐瞒“凶宅”事实,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构成欺诈。买方有权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形式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买方的损失程度而定,通常包括: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如搬家费、装修费、房屋差价损失、中介佣金、契税、诉讼费等。
不小心买到“凶宅”,如何维权?
如果不小心买到“凶宅”,买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一、与卖方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二、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三、如果协商和投诉都无法解决问题,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则申请仲裁)。诉讼或仲裁中,买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这些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状况证明(如是否为“凶宅”的有关证明)、卖方故意隐瞒的证据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被欺诈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不论当事人是否知悉撤销的法定事由,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
文字: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
买受人是什么意思和共有人
原创 吕梁中院 吕梁法院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两台主变油色谱在线监测系统产品,合同总价人民币142380元。甲公司将案涉两台主变油色谱装置送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乙公司按约向甲公司支付总价款60%的货款85428元。在设备安装过程中,1#油色谱监测装置系统安装成功并经维修处理后,现投入使用。2#油色谱监测装置系统因法兰与现场主变阀尺寸不匹配,虽经甲公司技术人员二次现场安装调试,但至今仍未能安装成功。为此,乙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56952元,双方发生纠纷。
裁判理由及结果
甲乙公司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为,乙公司收到全部设备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设备正式投运后,支付总款价的30%,剩余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保证设备能正常使用,且在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乙公司才支付剩余货款。现因甲公司提供的2#油色谱法兰与主变阀接口尺寸不匹配,致使2#油色谱在线监测设备不能安装,监测系统至今未投入使用。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综上,甲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商事交易中合同主体通常会对合同付款条件、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本案乙公司的付款条件是收到全部设备正式投运且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此类条款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通常情况下合法有效。当付款条件未成就时,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可以拒绝付款。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是否具备付款条件也应综合考量实际履行情况,如欠付时间是否超出合理期限、付款人对付款条件的成就是否存在过错等。
原标题:《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买受人可以拒绝付款》
阅读原文
来源:吕梁中院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买受人指什么
抵押物转让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重点梳理
1. 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与允许
•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抵押物的转让限制,允许抵押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转让抵押物,但同时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益。
2.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 《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保护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利益,即使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权的存在,只要其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受抵押权的追及。
3. 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构成要件
• 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必须是在正常的业务经营过程中购买了抵押财产。这意味着出卖人出售的动产应属于其通常经营的业务范围,且交易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 支付合理价款:买受人已经支付了与动产实际价值相匹配的合理价格。判断价格是否合理需要综合考虑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付款方式以及交易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
• 取得抵押财产:买受人已经实际取得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通常基于实际交付。
结合社会热点的讲解
在现实生活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许多小微企业主会将自己企业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以维持企业运营。然而,这些动产往往是企业日常经营所必需的,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如果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效力过于强大,可能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进而影响到就业和经济的稳定。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引入,正是为了平衡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利益,降低买受人的交易风险和成本,促进市场交易的活跃。例如,一家服装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将部分生产设备抵押给银行。在抵押期间,该厂又将这些设备出售给另一家服装厂以购买新的原材料。根据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只要买受人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购买,并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取得了设备,即使设备上设有抵押权,买受人也可以取得设备的所有权,而不受银行抵押权的追及。这不仅保护了买受人的利益,也使得抵押人能够更灵活地处置抵押物,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民法典具体条款引用
• 《民法典》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您已确认为买受人是什么意思,买受人是什么意思属于甲方乙方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