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上的风险由谁负担2025,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上的风险由谁负担?

行政与行诉 编辑:明洁和

一、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上的风险由谁负担2025,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上的风险由谁负担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上的风险由买受人或出卖人负担,具体取决于标的物是否已交付。

二、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上的风险由谁负担?

法律分析: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如果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上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如果标的物还未交付,则标的物上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责任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的处分权有何限制

法律分析: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因所有权保留条款而受到限制。从出卖人方面看,标的物交付以后,尽管出卖人仍保留着所有权,但买受人依照合同享有占有、使用权,故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期间无权处分标的物。若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与第三人,第三人亦无权以债权对抗买受人,因为买受人已合法占有标的物,享有对其使用收益之权利,并且对标的物享有取得所有权之期待。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具有物权性质,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出卖人在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期间出卖同一标的物的行为构成重复出卖,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标的物为不动产或者其转让须办理登记的动产,因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惟一标准,此时若出卖人向第三人转让标的物并已办理转移登记,则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买受人提供足够强大的抗辩权以对抗所有权的转移,买受人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五、买卖标的物的风险由谁承担?

买卖风险承担问题:风险转移与直接/间接易手。风险未转移时,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损失,买受人不支付价金;风险转移时,买受人承担损失并支付价金。直接易手需约定或标的物直接占有转移;间接易手需约定承运人交付地点。未约定时,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即风险转移。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后,风险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不承担已发生的风险。

法律分析

买卖关系中的风险承担问题,是指“谁来承担损失”,其具体表现为“买受人是否还需要支付价金”。风险未转移,出卖人承担风险,即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因此,买受人无需支付价金。风险已转移,买受人承担风险,即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因此,买受人仍需支付价金。合同纠纷律师

直接易手,是指出卖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买卖物。例如,买方到卖方处提货、卖方将货送至买方处、买卖双方在约定的其他地点交货等。直接易手情况下的风险承担规则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无约定的,具备如下两个要件时,发生风险转移:买卖合同成立;标的物直接占有转移,即交货。因买受人受领迟延,导致出卖人未能按时交货的,风险转移买受人。出卖人向买受人委托的第三人,如承运人、受托人交付货物的适用,上述直接易手的风险转移规则,即出卖人向第三人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第三人受领迟延的,风险转移。

间接易手,又称“代办托运”,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予第三承运人,由承运人将货物运抵买受人处或买受人指定之处的买卖标的物交割方式。间接易手情况下的风险承担规则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不发生转移。合同纠纷律师。待承运人将标的物运抵该地点,交付给买受人时,风险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在实践中,买卖合同当事人不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地点,原因通常在于买受人打算将承运人承运的在途货物出卖予第三人。在途货物,是指由承运人正在运输的途中货物。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一经生效,在途货物的风险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已经发生风险的,买受人不承担该风险。业务合同纠纷。

结语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问题是关乎损失责任的,即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价款。如果风险未转移,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损失的责任,买受人无需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已转移,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损失的责任,买受人仍需支付价款。在直接易手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则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在买卖合同成立并交货时发生风险转移。在间接易手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承运人的交付地点,则风险不发生转移,直到承运人将货物运抵该地点交付给买受人。如果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地点,则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在途货物的买卖合同一旦生效,风险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不承担该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六、标的物提存后承担标的物毁损风险的主体是谁

标的物提-存后承担标的物毁损风险的主体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什么是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提-存的程序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国际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通知义务规定由债务人承担,该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这样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

一是履行合同义务原本是债务人的义务,由债务人为提-存通知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二是由于提-存不是向债权人直接为清偿,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可以使其及时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相互接触和联系,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情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更为合适。

当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况,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保留所有权买卖标的物毁损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所保留的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的风险承担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所有权保留买卖能否直接取回

所有权保留买卖案例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有哪些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生产的产品归属

保留所有权买卖再卖权举例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保留所有权买卖标的物毁损,所有权保留买卖能否直接取回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