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检验,标的物检验时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丽诗

|「适用标的物瑕疵异议期间:买方一次用尽
1.外观瑕疵:及时检验
(1)发现问题未通知卖方,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
(2)发现问题通知了卖方,则“一次用尽”,检验期再也没有价值了。买方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开始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3)约定检验期间太短,视为外观瑕疵检验期。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仅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
2.隐蔽瑕疵: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间或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
(1)发现问题未通知卖方,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发现问题通知了卖方,则“一次用尽”,检验期再也没有价值了。
买方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开始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标的物瑕疵异议期间:卖方明知故犯
1.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则不适用瑕疵异议期间规则。
2.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标的物的检验标准:坚持相对性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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