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主要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如被盗、被骗、泥石流、暴雨、火灾、地震等)。种类物特定化之前,风险一律由出卖人承担。交付给买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出卖人以这四种交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完成交付后,风险均移转给买受人承担。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为出卖人送货上门,完成交付的时间为“买受人签收之时”。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实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卖方过错,已经交付“烂货”,如买方不要,则视为未交付。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小结】卖方严重的错,交了可能等于没交。卖方轻微的错,交了就是交了,但有错就要负违约责任。(2)买方过错,无法交付“怪买方”,则视为已经交付。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依约或依法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小结】谁在控制,谁承担风险;谁有导致交付障碍的错,谁承担风险。即使出卖人尚未向买受人移转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要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完成出卖标的物的交付,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1)保留所有权买卖,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2)不动产买卖,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只要完成了不动产的交付,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1)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若出卖人有违约行为,承担风险的买受人仍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若出卖人已经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严重不合格,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卖人根本违约),若买受人因此解除买卖合同,虽然买受人仍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不承担风险。买卖合同与风险负担相伴随的还有一个制度:“代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由负担风险的一方享有。即承担风险的一方享有“代偿请求权”,有权请求另一方让与对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结果:保险金归承担风险的一方)。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动产买卖中,出卖人将动产现实交付予买受人(包括保留所有权),或简易交付予买受人之后,该动产的孳息由买受人取得。3.动产买卖中,出卖人将动产向买受人占有改定的,占有改定完成之后,该动产所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收取。4.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占有不动产之后,无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均可取得该不动产所产生的孳息;反之,买受人占有不动产之前,无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不动产的孳息均由出卖人取得。5.无论是动产买卖,还是不动产买卖,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给他人的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所有权转移(即动产指示交付、不动产过户登记)之后,租赁物的租金,由买受人取得。(1)如果通知承租人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之事,买受人有权请求承租人交付租金;(2)如果未通知承租人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之事,承租人将租金交付予出卖人的,买受人有权以不当得利为依据,请求出卖人返还租金。在非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应依“所有权主义”规则解决,即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谁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处分权),谁负担风险。在动产质押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出质人、质权人的因素而致使质押物毁损的,标的物本身的风险由所有人也即出质人承担。同时,质权人亦丧失了动产质押权。同理,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及留置场合下的风险,亦如此。承租期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之原因致租赁物毁损,其租赁物风险当然由所有人也即出租人承担。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借用合同,但融资租赁合同恰恰与此相反。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运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原因致货物毁损的,当然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即买卖合同之出卖人或买受人)承担货物风险,承运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只是承担运费风险。上述法理同样适用于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提供劳务的合同。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包括工作材料的风险负担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两部分。(1)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保管期间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因素致原材料毁损的,由定作人承担风险;(2)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承揽人提供,则由承揽人承担风险;(3)若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毁损的,适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由承揽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定作人承担。上述原理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等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承担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各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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