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3年11月22日张某英与张某柱签署《协议书》,约定如下:一、张某柱于2012年按国家政策分得北京市某房屋一套。按购房协议于2013年11月19日将要交房款,由于张某英(张某柱三姐)住房更困难,姐弟协商后,张某柱自愿将某住房由张某英全额购买(共计304906元),并拥有永久性居住权,女儿魏某是唯一继承人并拥有永久性居住权。该武汉合同案中张某柱主动协助张某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户主名改为张某英。购房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归张某英所有。二、张某英居住期间如需缴纳其他费用,张某英全额负责。三、张某英在居住房屋期间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如有违法行为由张某英负责。
2013年11月19日,该武汉合同案中张某英为购买某房屋支付了购房款304906元;2014年3月26日,张某英又支付购房款457.52元;2014年4月4日,张某英办理入住手续,支付产权契税3053.64元、专项维修基金10692元及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张某英办理入住手续后一直占有使用至今。2016年6月18日,某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信息显示该房屋权利人张某柱,权利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20年8月,该武汉合同案中张某英要求张某柱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柱拒绝办理。张某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无效,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
经济适用房系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出售对象具有特殊性,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违反相关政策,损害了其他购房者的相关权益,认定其合同无效。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购房合同方面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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