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劳动合同不签有赔偿吗,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延

书面劳动合同不签有赔偿吗,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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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

鲁法案例【2024】760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了协议期限、劳务内容及要求、工作地点、报酬及支付方式、保密义务等。本案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上述裁决,但王某认为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务协议》缺少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该劳务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务协议》虽不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但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对王某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劳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中虽未载明社会保险的内容,但对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保密义务等内容均进行了约定,实质上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应认定双方之间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或未交付劳动者,视为不同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并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包含什么条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设定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根据条款内容是否为劳动合同所必需,可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
法定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定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约定条款是法律对劳动合同的提示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约定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作了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的情形下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不完全等同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情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进行个案分析,如协议内容实质上已约定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及经济上的从属性,那么应当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该种情形下,缺少劳动合同的其他必备条款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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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中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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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鲁法案例【2024】444

(图源网络 侵删)

干了10余年,

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陈某到某保险公司从事三农保险服务工作,月工资两千余元加奖金,但某保险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交纳社会保险。其间,陈某还曾办理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并以个人代理名义为该保险公司代理销售过保险。2023年6月起,某保险公司开始拖欠陈某的工资,陈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不予受理后,陈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保险公司自2013年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作为民事合同关系的一种,其成立应当遵循合同成立的普遍的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即双方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达成合意。同时,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重点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依附性。本案中,首先,双方在涉案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陈某亦是自行交纳社会保险,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双方并未体现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劳动关系意义上的考勤和监督管理,不具有劳动关系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另外,在报酬发放上亦非按月发放薪酬,原告陈某亦陈述“有时一个月发一次,有时两个月发一次。还有半年的时候”,因此亦不符合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经济依附性。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一般标准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应具有日常性、继续性、隶属性、管理性等特征。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主体合法性:双方都是符合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如个人与个人之间不能订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也不能是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二)人身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生产资料、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有没有定期、持续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四)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到上述案件,陈某与某保险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虽然具备主体合法性,但却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故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稳定劳动关系。首先,作为用人单位,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要积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作为劳动者,如未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工亡等劳动争议时,将会耗费更长的时间、成本和精力用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极为不利。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与用工有关的工资支付凭证、工牌、考勤表、值班表等凭证,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

作者:李 峰

转自:平阴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几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
实现劳动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用人单位用工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以在以后补签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劳动争议时,
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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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社部政务微信、工人日报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争议二倍工资 10 个裁判观点

借条不签真实姓名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鲁法案例【2024】444

(图源网络 侵删)

干了10余年,

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陈某到某保险公司从事三农保险服务工作,月工资两千余元加奖金,但某保险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交纳社会保险。其间,陈某还曾办理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并以个人代理名义为该保险公司代理销售过保险。2023年6月起,某保险公司开始拖欠陈某的工资,陈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不予受理后,陈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保险公司自2013年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作为民事合同关系的一种,其成立应当遵循合同成立的普遍的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即双方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达成合意。同时,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重点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依附性。本案中,首先,双方在涉案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陈某亦是自行交纳社会保险,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双方并未体现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劳动关系意义上的考勤和监督管理,不具有劳动关系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另外,在报酬发放上亦非按月发放薪酬,原告陈某亦陈述“有时一个月发一次,有时两个月发一次。还有半年的时候”,因此亦不符合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经济依附性。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一般标准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应具有日常性、继续性、隶属性、管理性等特征。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主体合法性:双方都是符合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如个人与个人之间不能订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也不能是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二)人身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生产资料、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有没有定期、持续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四)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到上述案件,陈某与某保险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虽然具备主体合法性,但却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故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稳定劳动关系。首先,作为用人单位,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要积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作为劳动者,如未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工亡等劳动争议时,将会耗费更长的时间、成本和精力用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极为不利。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与用工有关的工资支付凭证、工牌、考勤表、值班表等凭证,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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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峰
来源:平阴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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