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典押和抵押的区别
留置、典押和抵押存在以下区别:
(一)留置
1. 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特点
留置权的产生基于法律规定,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并且留置权人必须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比如修理厂合法占有送修车辆,若车主不付修理费,修理厂可留置车辆。
(二)典押
1. 概念
典押实际是典当的一种方式,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2. 特点
典押包含质押和抵押的某些特征。涉及典当行这一特殊主体,有特定的交易流程和管理规范,典押期间当户失去对当物的占有权(质押情形下)或者部分处置权(抵押情形下)。
(三)抵押
1. 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特点
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动产。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这是与典押中质押情形的重要区别。例如房屋抵押,抵押人仍然可以居住使用房屋。
二、抵押质押留置的明显区别
抵押、质押、留置有以下明显区别:
1. 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例如房屋、土地等;质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像存单、债券等权利凭证或者金银首饰等动产;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常见的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时,承揽人留置的定作物。
2. 占有状态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押需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占有质物;留置是基于合法占有而产生,如保管人对保管物已合法占有,当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等情况时,保管人可留置保管物。
3. 生效条件不同。抵押一般需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某些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质押中,动产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押需交付权利凭证或者办理出质登记;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无需当事人约定。
三、留置与抵押质押的区别
留置、抵押、质押都是担保物权的实现形式,它们有以下区别:
1. 标的物占有状态不同。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抵押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押则需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
2.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即可成立;抵押权通常通过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等法定程序成立;质押权需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且质物交付后成立。
3. 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可依法留置标的物,在宽限期后优先受偿;抵押权实现一般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依法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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