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各自所占的份额享有所有权,而共同共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每个共同共有人都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有什么区别呢?
一般来说,共同共有是基于一定的家庭、夫妻、遗产继承等关系才产生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另一方单独对共有财产做出处理。但是按份共有不需要以具有共同关系为前提,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可以协议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对自己所享有的份额进行支配。
举例来说,如果一对夫妻名下有一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持有的方式为共同共有,那么每一方都可就这套房产的全部来主张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另一方的意愿随意处分,也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只有在离婚时或者发生重大原因时(如一方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但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时),才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但是假如这对夫妻名下有一套房产,持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约定各自占50%,或者约定一方占40%,另一方占60%,那么每一方都能就所约定的份额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夫妻作为按份共有人,除了因为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者合同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外,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比如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一方出资60万,一方出资20万,那么双方可以根据各自出资的比例,按照3:1的份额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此时房屋为按份共有;由于双方存在夫妻关系,那么当双方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时,视为共同共有。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继承所得的房产,当双方没有明确规定时,为共同所有;此外,夫妻一方或双方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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