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和协议的区别,赠与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邵霖世

转让合同和协议的区别,赠与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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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协议的区别及法律效力有哪些?


在建筑行业中,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其核心区别在于 风险分配方式计价基础。以下是两者的详细对比及适用场景:

一、核心区别

对比维度

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

计价基础

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为基础,不因工程量或成本变动调整(除非合同变更)。

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固定单价计算总价,工程量可能变化。

风险分配

承包商承担工程量偏差和价格波动的风险(如设计深度足够)。

业主承担工程量偏差风险,承包商承担单价波动风险。

适用设计阶段

设计深度高(施工图或详细设计已完成)。

设计深度低(初步设计或招标图阶段)。

灵活性

变更管理严格,需通过补充协议调整总价。

工程量可随实际施工调整,灵活性较高。

二、适用项目类型1. 总价合同适用场景设计明确的项目:如住宅楼、标准化厂房、精装修工程等,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清晰。工期较短的项目:工期风险可控,市场价格波动较小。业主预算固定:业主希望提前锁定总成本,减少超支风险。EPC/Turnkey项目:承包商负责设计-采购-施工全流程,需包干总价。2. 单价合同适用场景工程量不确定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隧道、水利水电等,实际工程量可能与设计差异较大。设计深度不足的项目:如概念设计阶段招标,需边施工边完善设计。复杂地质条件项目:如地下工程、矿山开发,施工中可能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变化。长期项目:工期长、材料价格波动大,需通过单价调整分摊风险。三、注意事项合同条款细化:总价合同需明确变更索赔机制,单价合同需约定工程量计量规则。风险分担机制:可通过调价公式(如材料价格涨跌超5%时调整)平衡双方风险。混合模式应用:部分项目采用“固定单价+部分总价”(如主体结构总价,装修单价)。四、总结总价合同:适合“设计完善、风险可控”的项目,追求成本确定性。单价合同:适合“设计模糊、风险动态”的项目,追求灵活性。

实际选择时需结合项目特点、双方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环境综合评估。

房租租赁合同和协议的区别

最近好多做工程的朋友来问我,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到底怎么区分?搞不清这两种合同,结算时可能吃大亏!今天就来好好理一理,帮大家避坑。

一、三种工程合同类型

工程合同一般有三种: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合同的计价方式和适用场景差别很大,咱们重点讲前两种。

二、单价合同 vs 总价合同,到底啥区别?

1. 单价合同

简单说,就是按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来算钱。比如约定好每平米瓷砖铺贴单价是 100 元,最后按实际铺了多少平米来结账。重点:在约定范围内,单价不变,最后总价 = 实际工程量 × 单价。

适用情况:项目内容明确,施工图纸完整,比如装修工程、常规土建项目。

2. 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是按图纸和规范一口价包干。比如签合同说整个项目总价 100 万,只要不超约定范围,不管实际干了多少,总价都不变。重点:风险主要在施工方,要是后期工程量有变化,可能利润会受影响。

适用情况:项目内容基本明确,初步设计图纸齐全,适合工期短、规模小的项目。

3. 成本加酬金合同(简单了解)

这种是按实际成本加上约定的酬金来算钱,酬金可能是固定比例或固定金额,适合紧急项目或设计不明确的情况,不过咱们重点还是前两种。

三、结算方式大不同,搞错亏大了!

1. 单价合同结算

总价 = 实际工程量 × 投标综合单价 × 下浮率 + 措施费 + 规费 + 税金

关键:按实际干活量算钱,下浮率别搞错,比如投标时说下浮 5%,就按这个比例算总价。

2. 总价合同结算

总价 =(约定工程量 × 投标综合单价 + 措施费 + 规费 + 税金)× 下浮率

关键:先按合同约定的量和价算出总价,再整体下浮,千万别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下浮方式搞混了!

四、哪种合同更赚钱?风险怎么看?

利润对比(同工程量和单价情况下):

成本加酬金合同 > 单价合同 > 总价合同

风险对比:

总价合同风险最高(要是实际成本超了,利润就没了),单价合同风险适中,成本加酬金合同风险最小(利润固定)。

划重点:签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是哪种类型!结算时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下浮方式完全不一样,搞错了可能直接少收钱,辛辛苦苦干一年,可别在结算上栽跟头!

大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过哪些合同结算的坑?欢迎留言讨论,一起避坑!觉得有用就点个赞,收藏起来慢慢看~

仓储合同和协议的区别

你现款支付

手握房屋买卖合同

房子可能依然“不属于你”

关键在于

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名下401号房产,并支付了房款382654元,房地产公司到房管部门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在张某名下。2022年9月,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以30万元将401号房产卖给李某。后李某向张某支付购房款25万元,剩余5万元约定交钥匙时付清(至本案立案时案涉房屋未交工)。2024年5月,法院依据案外人(张某债权人)执行申请,裁定预查封401号房产。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书并判决案涉房产为自己的合法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就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和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均合法有效,但是仅具有债权效力,不具有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李某和张某均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未取得物权。现案涉房屋已被法院依据生效判决预查封,李某不能基于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对抗法院的生效判决,故李某就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张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虽然均未办理物权登记,但合法有效。

签了买卖合同,房子就是李某的吗?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存在本质区别。合同效力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形成的债权关系,合同一旦成立且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张某与李某签订协议后,李某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张某协助完成过户。而物权效力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直接决定物权归属。即便张某与李某的合同有效,但在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房屋的所有权仍不属于李某。本案中案涉房屋在执行中被预查封,此时李某已不能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虽然张某和李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子并不属于李某所有。李某只能依据有效合同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已办理“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可否被司法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本案中,案涉房产已经备案登记在张某名下,因此在张某的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法院有权对案涉房产进行预查封。

如何规避这种风险?

购买商品房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最好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为保全未来发生的物权而在登记机构对已购买商品房进行的预先登记,是对购房人的请求权进行登记的一种行为。购房者预告登记后,购房人作为权利人对后来发生的与预告登记内容相同的不动产处分行为,具有一定排他效力,在没有征得购房者的同意,如果开发商再次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不会产生物权效力。在开发商陷于破产时,有排斥他人而保障购房者请求权的效果。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买方在申请了预告登记后应当及时申请正式登记,千万不能认为办理了预告登记就可以高枕无忧。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才是最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凭证”。

原标题:《签完购房合同,房子就属于你吗?》

阅读原文

来源:安阳文峰法院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二手车买卖合同和协议的区别

作者:冯海宁

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中介强调按指印是流程必需;去银行办理贷款,工作人员熟练地递上印泥,要求在一沓文件上逐页按上指印;在一些基层窗口单位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也会习惯性地说“签名按指印”……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从签订合同到公共服务,越来越多的场景中,“签字+按指印”几乎成为默认规则。

强制按指印现象,在日常活动中的确很常见。除了在房产交易、办理贷款、涉公业务中,有关方面要求按指印,而且在各种承诺书、做手术、加装电梯等诸多场景中,按指印也是必选项。这不仅浪费时间、精力,也让人疑窦丛生:为何非要这么做?究竟是何原因以及有何目的?

根据机构人员的说法,仅签字还不够,按指印已成为一种惯例或者“约定俗成”的流程,否则签合同未完成,承诺不算数,也就无法办结。很多人迫于无奈只能按要求逐页按指印。然而,法律并不是这么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签名与按指印属于并列关系,两种方式任选其一均有法律效力。但某些机构却超越法律规定自定“签字+按指印”的规则,这是为何?其一,缺乏法律意识、不分青红皂白地执行所谓“惯例”;其二,不排除个别机构利用强势地位任性要求弱势一方服从自己的规则。

此外,强制按指印还给个人敏感信息泄露埋雷。由于指纹属于敏感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造成长期风险。即便有关机构并非故意收集个人指纹用于非法目的,但指纹信息容易泄露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便民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或是合同风险、个人信息风险等角度而言,都应对按指印行为加以规范。

虽然按指印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否按指印由合同订立双方决定,但当任性强制按指印存在多种风险隐患,就有必要加以关注。有专家认为,厘清规则边界、强化信息保护、提升公民权利意识,方能终结这一扭曲的“默认规则”。既需要立法层面明确适用场合、范围以及主体责任,也需要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加强法律培训。这些建议值得倾听,使合同订立双方真正回归平等。(冯海宁)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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