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受案和立案的区别,报警后受案和立案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冯婉

公安局受案和立案的区别,报警后受案和立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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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受案和立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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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昨天的案子,一对父母得知自己13周岁未成年的女儿与男朋友C发生性关系,并被录制视频的情况后,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会不会给手续?要多久才立案呢?

平明解析:

这个案子中犯罪嫌疑人明确是C,报案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属于案件的当事人,本案中父母是控告人,本案的报案应当叫控告。

这对父母到派出所控告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案。根据2023年《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5条,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本案有录制的视频为证,女孩未满14周岁,是幼女,男孩C据称已满16周岁,本案的事实清楚,公安接到控告后应当立即受案,并制作《受案回执》交给控告的这对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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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后,公安机关要多久立案呢?我们要知道,受案只是受理了这起案件,但是并不是立案。刑事案件只有立案了,才会走下一步的流程,比如刑事拘留、取保等。

那公安多久立案呢?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翻译一下,一般的刑事案件,受案后3日内确定是否立案。比如,我的电动车被偷了,第二天我发现了这个小偷,并带派出所把人抓了。如果这个事发生在星期一的话,星期四就应该立案。

如果涉案的犯罪线索需要查证,受案后7日内确定是否立案。比如,我的车被偷了,具体是谁偷的,我不清楚。星期一我去报案,公安受案,但因为需要查找犯罪嫌疑人,需要查明我的车价值有没达到1500元以上(江西盗窃罪的入罪标准1500元),法律给予公安7天时间,也就是下一个星期一应当立案。

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受案后30日内确定是否立案。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为涉及的人数多、金额多,很复杂,那么经过公安局长的批准,给予30天的核查时间。

同时还特别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受案、立案审查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本案,因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意见》另有规定。

该解释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

(一)精神发育明显迟滞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妊娠终止或者分娩的;

(二)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的;

(三)未成年人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如果该未成年人是智力低下或者幼女怀孕、流产、生产或者隐私部位被损伤或者涉未成年人卖淫的,公安应当立即受案、立即立案,不必考虑其否重大、疑难、复杂,不必等7日后再立案。对上述类型的案件,7日内不立案就是违法。

如果涉未成年人被性侵,没有上述急迫、让大家不能忍受的严重情况,可以在7日内立案。

具体到本案,控告当天就应当立即受案,同时本案件事实清楚,即一个16岁的男孩与一个13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并录制了视频,本案应当立即立案。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是犯罪嫌疑人也是未成年人。公安需要时间查明男孩是否已满16周岁,二人发生性行为的次数、背景等情形,这涉及到要不要将男孩认定为犯罪。因为根据2006年的司法解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公安可能以此为依据,认为本案疑难复杂,而充分利用7日立案这个时间。

总结一下,普通刑事案件的立案时间是3日,有线索要查的话是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则是30日。特殊案件不受上述时间限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就是特殊案件。它一般是立即受案、立即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7日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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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受案和立案的区别

问题1:驳回申诉通知书补正使用何种文书样式?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样式45及说明中也明确刑事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补充时使用。”依据上述规定,刑事补正裁定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需要补正的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另考虑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在文书格式、实质内容上与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存在较大区别,故不宜以刑事裁定形式对该两类文书中存在的个别文字错误或者遗漏予以补正。否则,还存在刑事裁定书需要署名而被补正的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不需署名的冲突问题。因此,从文书位阶对应及便于实践操作的角度,我们认为,对于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中存在个别文字错误或者遗漏,需要予以改正或者补充的,可以用补正通知书、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有关民事补正裁定的说明中明确民事补正裁定书适用于发现笔误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补正。但是,民事裁定主要针对程序问题作出,而刑事裁定既有可能针对重大程序问题作出,也有可能针对实体问题作出,二者具有较大不同。此外,对于法院诉讼文书中的技术性文字错漏的处理,严格来说属于具体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应重在解决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一) 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二) 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对于上述规定中的具体做法,也可以参酌适用。

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杜燕萍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闫宏波



问题2:人身保险合同团体险中,签订合同的双方(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约定管辖能否约束被保险人(员工)?

答疑意见: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第一条的规定,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团体险的保险合同,属于利他合同,职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般为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职工作为被保险人虽然没有参与订立保险合同,但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既然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相关权利,亦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保险法规定的实体法上的义务,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义务。所以,团体保险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被保险人亦具有约束力。

咨询人: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彭艳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曹刚



问题3: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无约束力?

答疑意见:在其他责任主体对公司负有违约之债或者侵权之债时,如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应当根据其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来具体判断。如果案件是侵权之诉,一般无事先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但是在合同之诉中,如果公司与他人事先订有书面仲裁协议,股东就该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事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告知其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咨询人: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张婷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刘雪梅



问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怎样理解?

答疑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运输工具属于特殊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船舶的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机动车的相关权属登记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办理相关机动车登记业务。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应是指相关运输工具的登记机关的所在地,而非相关运输工具权属人的所在地,如车辆,应当是登记车辆权属的车辆管理所的所在地。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其所有车辆权属登记的管理所所在地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因为迁移等原因导致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其所有车辆权属登记的管理所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其车辆权属登记的管理所所在地作为“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咨询人: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陈琳楠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钱晓晨



问题5: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缴纳保证金后未施工,现要求返还保证金,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答疑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未明确排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没有实际履行而产生的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纠纷的情形。在起诉与受理阶段,案由的确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请返还保证金,属于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案涉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在起诉与受理阶段不能查明,只有通过实体审理才能查明。故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排除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的适用。

咨询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高斌斌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李盛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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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7版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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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和立案的区别在哪里

#刑事案件请律师的关键是哪个阶段?#

每个案件情况都不同,有的案件可能在公安立案之前就能解决问题,有的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就能达到最好效果,有的案件最终通过法院审判获得了无罪判决。

但是,如果把所有刑事案件归纳一个基本规律,最重要的大概率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因为这个阶段有一项把握案件情况最准确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工作,那就是阅卷。

我分几个角度跟大家讲讲阅卷为什么这么重要。

1、阅卷阅的是什么

每个律师都会说阅卷很重要,能决定案件的辩护思路甚至是结果。所有刑事案卷,基本上都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文书卷,所有的程序性文书都在这一部分,包含了受案、立案、强制措施等所有文书材料以及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很多当事人自己都说不太清犯的什么事、怎么到的案。这时候就可以通过文书卷的记载知道案件程序上有没有问题以及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

第二部分,是证据卷,这部分的内容是最多的,有的案件证据卷上百本甚至几百本。包含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内容。从证据卷入手,就可以知道公安机关查案的思路以及证据情况。辩护思路基本上就形成于证据卷的阅卷过程中。证据卷中有两种比较特殊的证据形式,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音视频证据和聊天记录等手机里的信息。这两种证据需要联系检察院的办案人进行调阅,有的地方检察院还只允许在现场看,不能拷走。

最后一部分,是审讯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材料。这部分证据律师可以向检察院及法院申请调取。

2、什么时候可以阅卷

总是有家属问,朱律师,案子30天到检察院了,你怎么不去阅卷啊。

案子确实是到检察院了,但这个阶段叫做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做出决定后,仍然回到公安,继续侦查。什么时候可以阅卷,咱今天再来念叨一遍,阅卷的起点是案子结束侦查由公安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那一天。那么案子以刚才提到的审查批捕为区分,如果逮捕了,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律师需要通过和公安机关保持沟通来确定移送的时间及时阅卷,在整个审查起诉期内律师都可以阅卷,这个时间短则一个月内,最长六个半月。

如果当事人是被取保的情况,要注意公安或者检察院会通知去签署《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这时候就可以联系律师去阅卷了,这种情况阅卷的时间限制和取保的时间以及起诉的时间相关,取决于检察官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时间,最长可以达到一年。

整个法院的审判阶段,律师也可以联系法官进行阅卷。那什么时间是律师阅卷的最佳时间呢,越快越好,从可以阅卷那一天开始,尽快地阅卷,才能第一时间全面掌握案件的情况,尽快确定辩护思路。

3、阅卷后律师能跟家属沟通什么问题

我知道,家属最盼望的就是律师阅完卷之后跟家属讲案子的情况。

那是不是案卷里有什么,律师就能一股脑地全告诉家属。

原则上讲,刑事案件在审判结束之前,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是不能对与案件无关的人公开的。那阅完卷之后我们律师可以跟家属沟通什么呢。简单来说,可以跟家属沟通的,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就是文书卷里整体反映出来的案件基本情况,比如立案时间、到案方式、基本犯罪事实;第二,就是结合这些内容对案情做的梳理,以及对案件焦点问题的整理,比如这个案子是无罪还是罪轻,诈骗的话有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受贿的话有没有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或者承诺,有没有自首从犯立功这些减轻情节,涉案金额计算有没有问题、要不要退赃等等这些都是案件最关键的突破点。第三,就是综合刚才提到的这些焦点问题提出辩护思路,一个很大的误区是认为律师自己决定案件的走向。

但其实,阅卷之后通过会见当事人和与家属沟通,三方共同决策,才会制定出最适合这个案件的辩护策略。最后,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和家属再交待一下,这样家属悬着的心才会踏实一点。

4、为什么建议委托一次阅卷分析

每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样,对亲属涉嫌刑事犯罪能投入的资源和财物也都不一样,对于经济情况一般的家庭来说,委托做阅卷分析就是把有限的钱花在最有用的地方。

之前我们讲过律师阅卷的内容和能够与家属沟通的事项。在阅卷之后最重要的是帮助家属和当事人了解这个案子大致的发展方向,把接下来的应对方案和家属以及当事人的预期匹配起来。

大部分案子因为家里人不知道具体的情况,所以只有干着急的份,这时候我们把案子的突破点告诉家属,一方面家属就能安心一些,另一方面就能决定是否需要律师帮助应对接下来的诉讼阶段。但是有的案子,家里人之前的预期是过于乐观的,这时候阅卷分析的工作就是纠偏,告诉家属真实的情况。最近在办的一个案子就是,强奸案件检察官通知家属准备起诉了,量刑建议是十五年,家属一下傻眼了。

之前没有律师阅卷,就找生活律师会见过一次,律师带出话来当事人说自己是被冤枉的,让家里相信自己。家里就傻傻的等了。等知道量刑建议才想起来找律师,阅完卷之后我直呼好家伙,当事人不仅有轮奸情况,还有多次强奸的情况。可以说是重罪buff叠满了。

但同时在阅卷过程中我也发现多次的强奸认定中有部分强奸行为证据不足的地方。于是把阅完卷之后的情况跟家属做了分析。好在家属这时候恢复了理智,马上委托了审查起诉阶段。然后我们把阅卷情况和当事人沟通后形成法律意见,目前这个案子已经第一次退查回到检察院。

所以说,如果你作为家属或者当事人不知道案子如何走向,又想节约点开支,可以委托律师做一个阅卷分析。

受案和立案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案件的受理和立案是侦查的起始环节。公安机关通过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者其他途径发现案件线索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就会决定立案侦查。



立案后,侦查人员会开展调查工作。这包括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如提取指纹、血迹、物证等;询问被害人、证人,获取他们的陈述和证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在侦查过程中,还会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如技术侦查、侦查实验、通缉等。同时,会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侦查人员会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梳理案件的线索和脉络,逐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如果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等,以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审判。



在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总结和评估。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等情况,会撤销案件。



总之,公安侦查是一个严谨、细致、依法进行的过程,旨在查明案件事实,为后续的诉讼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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