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支付令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李月若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是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1、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和有价证券

支付令只限于给付请求,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请求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支付令。并非所有的给付请求都可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本票、可转让存单、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等。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需已到履行期且数额确定

债务到履行期,债权人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才有履行的义务,否则,债权人不得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在支付令中要求给付的数额必须是确定的,否则法院无从发出支付令。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绝大多数是合同之债,但支付令的范围不限于合同之债,只要请求给付的标的为金钱或有价证券,且履行期届满数额确定,非合同之债也可以申请支付令。如在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加害人未按协议规定给付赔偿金,受害人就可以协议书为依据申请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一般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只有债务人单方面向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债权人则无同时或先行给付的义务。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有其他依法可以抵销的债务时,也不得申请支付令。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支付令的送达不适用以外交途径送达和公告送达当债务人在国外时,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不仅所费时间长,而且也难以保证债务人了解支付令的内容;公告送达不仅时间长,送受达人也往往并不了解法院已发出了支付令,无从提出异议由于不能采用这两种送达方式,所以当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时不适用督促程序。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能够送达,一般是指法院能够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在直接送达受到阻碍的情况下,作为例外,才允许采用留置送达。

6、收到申请书的法院有管辖权

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申请书须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2)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额、种类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3)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三、支付令的管辖与受理1、关于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由基层法院管辖,将申请支付令划归基层法院管辖的原因是这类申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一般不存在争议。基层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关于地域管辖:

实行一般地域管辖,即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实行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对支付令实行特殊地域管辖,而未规定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就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另一方面,实行一般地域管辖,也便于支付令的送达。

3、关于受理后:法院收到债权人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此阶段的审查是从程序方面进行的,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由他人代为申请时是否经过合法授权,申请给付的事项是否属于督促程序的范围,申请书记载的内容是否有欠缺,法院对申请有无管辖权等。经审查,对符合程序上要求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通知受理;对程序条件有欠缺又可以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及时补正;对不符合程序要求又无法补正的,应在5日内通知不予受理。

四、支付令的审查与签发1、法院受理申请后签发支付令前还应对债权人的申请作一次审查,主要是从实体方面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无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否按照债权人提供的地址送达债务人。

2、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成立的,则应以裁定驳回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驳回申请: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3)债权人求给付的金钱或者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3、法院审查后,如认为债权人的申请符合签发支付令的法定条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认为申请书不符合条件又有补正可能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支付令是司法文书之一,是法院制作的责令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债务的文书。支付令应当说明的事项包括:

(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期限;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五、支付令的异议

债务人因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争执而向法院所作的自己不应清偿债务的表示。

1、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2、异议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3、异议应当针对债权人的主张提出。

4、债务人提出异议符合上述条件的,异议便有效成立;异议成立。说明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对权利有争议。有效成立的异议产生支付令失效的效果。

对债务人的异议,法院只要进行形式审查,既不会传唤当事人进行讯问,也不会采取其他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但如果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使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的条件产生了合理的怀疑,法院将认定异议成立。

六、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置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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