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霖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各个程序。

一、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适用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原则上没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2.适用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各个程序。

3.不适用情形。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其他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二、认罪与认罚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的实质,是认事,即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自愿认罪等。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刑罚种类、幅度以及执行方式等均予以认可。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是否到位,是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程度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对审判程序的选择以及被告人确无能力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2、认罪与认罚的关系。认罪与认罚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认罪是认罚的前提和基础,认罚体现认罪的态度和价值。认罪而不认罚,认罚而不认罪,都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三、从宽的把握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宽处理。

1、可以从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应当理解为一般应当从宽,没有特殊理由的,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并非一律从宽,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宽的,应当依法惩处。

2、依法从宽。认罪认罚从宽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实体上,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程序上,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一是可以简化诉讼程序。二是强制措施适用相对宽缓。三是附条件提前终止诉讼。

3、从宽的具体把握。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从宽处罚,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稳定性,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对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指控犯罪的作用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对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的认罪认罚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罪刑仍然不相适应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不予从宽的情形。下列情形,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予从宽:

(1)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众型犯罪、kongbu主义犯罪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2)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

四、社会危害性的评估1、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根据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稳定性、有效性等方面,综合评判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应当予以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2)被告人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逃跑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的;

(3)其他依法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3、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宣告缓刑,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委托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决前未收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报告,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五、被害方权利义务保障1、人民法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没有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及时送达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并听取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被害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或者拒绝发表意见的,可不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被害人人数众多,超过三十人以上的,可以听取部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将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在从宽时要严格把握。

3、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但应当作为对被告人确定从宽幅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4、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赔偿损失,由于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当,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六、自愿性、真实性的审查1、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开庭时审判人员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性质,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自愿,有无因受到引诱、威胁等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一是审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二是审查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或者辩护;三是审查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检察机关进行了沟通,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2、为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防止冒名顶替、非自愿认罪认罚,必要时,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选择案件部分事实细节进行要素式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

七、认罪认罚的反悔与撤回1、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判决前又反悔而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应当向被告人说明撤回的后果,包括可能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再享有因此带来的量刑从宽,不得再主张适用速裁程序等,确保被告人知悉撤回认罪认罚的后果。2、对于认罪认罚后又撤回的被告人,应当坚持庭审实质化,确保公正审判,不得以不认罪认罚为由对其从严处罚,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八、程序适用

1、对认罪认罚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3、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2)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4、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1)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被告人不同意无罪意见,坚持认罪认罚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速裁及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

(7)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对于上述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宽处理。

5、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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