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侧重“赔偿”,由婚内存在特定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方予以包括物质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的金钱赔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侧重“补偿”,由于一方承担更多家庭义务,投入家务劳动较多而使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的,由另一方支付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帮助”。
本文将通过法律规定和案例呈现来分析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的具体司法实践。
一、损害赔偿金
一、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除了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四种情形外,《民法典》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如出轨、嫖娼、婚外情、婚外生子等情形,虽未构成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同居情形,也可能构成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二、其他损害赔偿
1、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男方发现抚养多年的子女非自己亲生,可以向女方主张损害赔偿吗?
可以。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抚养支出赔偿标准以当地年度消费支出、抚养孩子支出结算票据、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多在1万至5万。
三、损害赔偿金的主张及金额
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在离婚时一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可以另案起诉损害赔偿,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双方登记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3年诉讼时效内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判定损害赔偿金金额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普遍赔偿金额在10万以下,个别案件可以达到30万元(如以下案例)。
四、案例:(2021)粤01民终28858号
黄某2在与黄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不正当往来并生育非婚生子女,黄某2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行为足以对黄某1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综合考虑黄某2的经济状况、过错行为的时长、程度等因素,酌定黄某2支付黄某1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二、家务补偿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取消了原有婚姻法中“如果一方请求补偿需要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以请求获得补偿。
二、法院判定
目前法院判定的案例来看,家务补偿“聊胜于无”,普遍在10万元以内,5万元以内的更是常见。如果想要获得更高的补偿,建议大家签订书面的协议,只要双方签字确认,不管金额多高,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三、案例:
夫妻双方婚后育有二子,女方没有工作,男方承担家庭支出,后两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女方独自照顾孩子并支付孩子的各种支出费用,女方起诉离婚,请求男方支付其家务补偿 10万元。一审法院准予离婚,并认为女方独自抚养孩子承担了较多义务,有权要求补偿,同时,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女方家务劳动强度及时间、男方负担能力和女方预期等因素,判令男方给付女方经济补偿 10万元。
三、经济帮助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是为了保障人之最基本的生存权益,判断标准是在离婚后能否维系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一方本身有房或依靠个人收入、离婚分割所得的财产在离婚后有房居住(包括能够租房居住)、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则不符合“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
主张经济帮助的一方要证明自己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事实,被请求方以自己不具有负担能力、也存在生活困难提出抗辩的,由被请求方对己方生活困难予以举证证明,被请求方不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将酌情判令其给予请求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二、法院判定金额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以一定金额予以帮助的个案中,相关金额从几千元、数万元到拾余万元不等。如果有协议约定或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对经济帮助达成一致,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之前没有协议、之后也未达成一致,法院酌情判决的经济帮助金额总体较低。
三、案例:
廖某与姚某结婚多年,二人感情不和廖某起诉离婚,因廖某患有恶性肿瘤,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酌定姚某支付廖某经济补偿金2万元。
题外话1:
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法院支持吗吗?
不予支持。
题外话2: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女方身体健康问题是男方原因造成的,女方仍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在北京三中院判决的(2021)京03民终5282号案件中,男方隐瞒已婚的事实,谎称已经离婚,欺骗女方与其交往,致使女方怀孕并引产。女方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起诉,最终,法院认定男方的行为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了相关困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共计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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