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及抚养费常见16问答,抚养权收费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薛浩

Q1: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Q2: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哪些情形可以优先考虑?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Q3: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当时,如何优先考虑?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Q4: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39条的精神,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Q5:可否要求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8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Q6: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Q7: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直接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Q8: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探望权,非直接抚养孩子乙方探望权如何保障?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5条、第68条规定,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Q9: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Q10:抚养费给付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或者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按父母双方平均分摊确定,必要时参考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子女的生活现状等情况,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不另行区分教育、医疗费用。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Q11:抚养费可否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按月支付抚养费。极个别的案件涉及特殊情况,例如一次性支付所有抚养费、不同时期支付不同数额抚养费、用一方财产抵扣抚养费等情形。

Q12: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吗?

可以。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Q13:抚养费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调整增加?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参照上述规定,离婚时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Q14:常规抚养费外的高额费用可否要求对方共同承担?

抚养费中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一、男女双方就子女兴趣班费用已明确约定。

如男女双方就兴趣班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作了明确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即使双方的约定超过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反悔而不予以支付,而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实际花销的兴趣班费用,法院一般情况会予以支持。二、男女双方仅约定具体抚养费金额,而对兴趣班费用未做约定。一方单方面决定的花销,另一方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三、男女双方就兴趣班费用约定不明。男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就兴趣班费用并未明确约定,如男女双方约定孩子学费各按照50%的比例负担。如果离婚前,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报取的兴趣班,那可视为双方约定的学费包括该兴趣班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主张离婚后报取的兴趣班费用,那法院大部分会认为双方未就兴趣班费用做约定,而不予以支持。

Q15: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如果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Q16:探望权如何约定?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具体约定不同时段孩子的探望时间,例如,每周五 17点至周日 10点;每月第二周、第三周、第四周周六 9点至 18点;寒暑假各自照顾一半时间等。除了约定不同的探望时间,还需要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例如,三周岁之前到一方家中探望,三周岁之后可将孩子接出探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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