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律师看法:
1、有利于沟通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达成的结果,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沟通,交换彼此的思想达成了和解协议,使原本存在的矛盾得以化解,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
2、减少措施实施节约司法资源。执行和解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的,自然就不用法院再采取强制措施,从而节约了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
3、缓解执行难压力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政法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行和解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一部分当事人通过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现了自己的正当权益,使一部分执行积案得以顺利结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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