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和组织卖淫在量刑及辩护上的区别
首先介绍卖淫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进行判决的罪名,而组织卖淫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进行判决的罪名,双方判决罪名不同。既两个罪名的入罪规定,罪名的组成方式,及量刑均有不同。
首先依据相关法律介绍卖淫的量刑为,介绍2-9名卖淫人员(不涉及特殊群体)或组织1-4名特殊群体卖淫人员(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或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犯的,或获利达到1-5万元之间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涉及人数、金额超过前述的,法定刑为5-15年有期徒刑。组织卖淫的量刑为组织3-9人或卖淫特殊人群(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1-4人,非法获利100万以下等其他非情节严重的情况判刑5-10年。如超越以上人数及金额,判刑10-15年。综上可以得出组织卖淫罪比较介绍卖淫罪量刑更为严重。
其次关于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的区别。介绍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应当是在卖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是管理、控制还是合作关系。成立组织卖淫罪,要求行为人实施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在介绍卖淫罪中,对外仅实施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虽然存在着、种种相似之处,但是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上、客观表现方面仍然存在区别。具体而言,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个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便利条件或进行居间介绍。要了解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还须结合客观表现来判断。从组织性上进行甄别。所谓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认定行为的组织性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控制了多人进行卖淫活动。是否形成由其本人主导卖淫活动的基本架构,体现了其作为卖淫活动核心的组织指挥作用。以上就是就是介绍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但是根据个案不同,相应的会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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