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无罪辩护基本内容
在基本的刑事辩护中,嫌疑人家属一般把所有涉及男女关系的问题都归类为强奸。但是在刑事辩护的实务中首先要分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强奸还是猥亵,或者根本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猥亵,甚至是行政处罚中的嫖娼行为。强奸、猥亵、嫖娼在认定犯罪行为和量刑上有很大的区别、应当予以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强奸又称强制性交,是一种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其中最重要也是最难界定的一点,就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且在现在大的社会背景下,一夜情等社会风气相对开放的前提下,怎么认定该行为违背被害人意愿显得特别重要。若双方存在过打斗、呼叫、身上有伤等的反抗情况,则认定违背妇女意志较为简单;但若在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等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认定较为困难一些。如果女性报警称是被下药,或灌醉后被强奸的,则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辩护中要综合双方关系、事发经过、物证痕迹、事后反应、言辞证据、监控视频等等进行综合认定,认定是不是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而产生的强奸行为。
关于强奸的证据,在强奸罪的犯罪认定中,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高,是强奸案认定过程中极其重要的证据。但是首先在物证及书证的证明过程中,是否存在逻辑错误,既被害人在供述中,明确提出强奸行为发生在卧室,但是在厨房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体液样本。如何在庭审中提出和利用,是对于律师工作内容的考验。同时在实践中,物证、书证的瑕疵常出现在证据收集环节。如从现场或衣服上提取的血迹、体液、毛发等生物物证,或医生提取的犯罪嫌疑人血液等检材,侦查人员只对物证或检材进行了收集固定,但是在收集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导致收集的物证及书证不能使用。
其次关于强奸证据中的被害人陈述是反映案件过程和细节最完整、信息量最大的言词证据,涉及案发过程、犯罪嫌疑人情况及对案件的态度等基本问题。因此在案件的实际审查过程中,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应当进行重点审查,例如双方的关系、被害人对此事的态度、被害人有无其他目的、如果报案时间和案发时间发生的间隔较长需要核实原因等内容。该了解内容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无罪辩护的突破口。
在当下未成年人均比较早熟的社会大前提下,在未成年人涉及的强奸案中,认定双方年龄或嫌疑人及被害人在发生关系前是否为男女朋友关系、犯罪嫌疑人在校表现及日常学习等内容均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是否能不予起诉的关键。
如果在辩护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认可强奸罪,但是在家属是否应该赔偿嫌疑人?首先对于已经有了强奸事实,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赔偿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消解,同时有利于被害人的情绪的纾解。而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不应当仅仅靠是否赔偿犯罪嫌疑人来认定,更多的是基于对案件事实及案件证据的认定。所以在实践中应当可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但是,在实际案件过程中有实际情况的区别,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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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下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