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旬男子唐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秦女士,两人在网上聊了一段时间后,唐某发现两人离得很近,便询问秦女士可否在线下见面,一起吃个饭相互认识一下。
秦女士稍微犹豫了一下后,便点头答应了。随后,两人便相约在附近某饭店见面,而男子唐某还特地提前订好了包间,当两人见了面后,可谓一见如故。 两人在饭桌上开怀畅饮,相聊甚欢,而在边喝边聊间,两人不知不觉便喝了将近12瓶啤酒。晚上21时许,两人醉醺醺地离开了饭店,随后便打了一辆车,一起来到了男子唐某的家中。 在唐某家里,两人坐在客厅的沙发上聊了一会儿天后,秦女士突然感觉醉意袭来,紧接着神志开始模糊不清,于是便顺势靠在唐某的肩头,闭上眼睛休息,似是睡着一般。 男子唐某见状后,便将秦女士扶到自己的卧室里,并趁着醉意,继而与其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而秦女士迷迷糊糊中,并未做出反抗。 晚上23时许,睡梦中的秦女士,突然被一阵急促的电话铃音惊醒。原来是其母亲舒某某打过来的电话。在电话里,母亲舒某某责问秦女士为何深夜未归,并督促其赶紧回家。
挂断电话后,秦女士立即穿好衣服,并让男子唐某护送其回家。而将秦女士安全送回家后,男子唐某便再度返回家中睡觉,而在此期间,秦女士给男子唐某打了好几个电话。
然而,由于男子唐某已然睡着,并没有接听。当唐某睡醒后,发现手机有好几个未接来电,均是秦女士打过来的。唐某以为秦女士找自己有什么急事,于是便驱车赶往了秦女士家。
当开车行至秦女士家附近时,唐某正好迎面遇到了秦女士及其母亲舒某某。原来,见男子唐某始终拒不接电话,母亲舒某某便打算带着秦女士前往派出所报案。 双方不期而遇后,母亲舒某某当即上前质问男子唐某,昨晚是否侵犯了秦女士。男子唐某矢口否认,辩称双方自愿,母亲舒某某自然不信,二人遂当街发生了争执。 争执未果后,男子唐某遂主动提出报警解决,随后母亲舒某某便当面拨打了报警电话。而民警赶到现场后,简单询问了一番,了解了大概情况后,便将几人带回了派出所,以做进一步的调查。在警局里,民警对双方进行了一番仔细的讯问后,最终以唐某涉嫌强奸罪为由,将其进行了刑事拘留。不久之后,男子唐某便被正式批捕,并被检方提起公诉。
在庭审上,男子唐某始终拒不认罪,坚称自己并不构成强奸罪,其律师主要辩护理由如下:1、秦女士曾自称平时酒量很好,喝六、七瓶啤酒根本就不会醉。而事发当晚,秦女士总共只喝了5瓶啤酒不到,因而案发时,秦女士并非处于醉酒状态。2、唐某和秦女士在吃饭的过程中,提到了男女朋友关系,并答应送秦女士一个金首饰。而秦女士对此并未拒绝,还主动随唐某一起到其家中取金首饰。3、案发当晚唐某喝了点酒,一时没控制住自己,而秦女士当时并未反抗。因此,案发时,秦女士其实是清醒自愿的,唐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对于本案,法院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定:1、案发当晚,秦女士在警局做笔录时,呈现酒后反应迟缓、判断能力减弱、神志不清、记忆模糊呈片段性等典型醉酒状态。因此,唐某辩护人用被害人秦女士平时的酒量,辩称案发时秦女士系清醒自愿,法院不予采信。2、男子唐某明知秦女士处于醉酒状态,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的情况下,却依然趁机与其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此举明显违背了妇女意志,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3、案发后,男子唐某与秦女士母亲争执未果后,主动提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随后又配合民警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其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在警局里,虽然男子唐某极力否认侵犯了秦女士,辩称案发时秦女士系清醒自愿。不过,鉴于男子唐某能够如实供述案发当晚详细的事情经过,并未有所隐瞒,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5、案发后,男子唐某的家属代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秦女士,取得了秦女士的谅解。秦女士亦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并表示对男子唐某的行为不予追究。因此,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唐某涉嫌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不过,鉴于男子唐某系自动投案,且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了谅解。因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男子唐某可予以减轻处罚,故而法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结语:1、趁妇女醉酒之机,与其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属于强奸罪当中的其他手段之一。由于此时的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因此,男方如果趁机实施侵犯,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刑事谅解书,在刑法上有着酌定从轻的效力。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醉酒不是法定的免除责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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