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强奸罪一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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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1日下午被害人小艳约犯罪嫌疑人见面,晚上8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送至被害人小区附近,将车辆停靠在路边,两人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2020年 9月22日被害人报警控告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家属在张某被逮捕后才委托团队律师辩护,会见完张某后,团队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再次向被害人做笔录,由于被害人重新做的笔录与前面笔录很多地方矛盾及团队律师提出本案嫌疑人不具备强奸的主观故意,也无任何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双方发生性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志。不能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以此行为敲诈犯罪嫌疑人的合理怀疑的意见,后检察院作出变更张某逮捕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某强奸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团队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情,根据在案笔录与口供,分析推导并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说明,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团队意见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例评析】

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口供的作用十分大,因为侦查机关能收集到的客观证据十分少,多数情况是几乎没有。所以尽量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是最明智的选择,越拖对当事人会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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