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网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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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
01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10日,王某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本金为5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借期为3年,第一年利息12万元提前扣除。同日,刘某将38万元转至王某账户。
债务到期后,刘某要求王某依协议偿还本金50万元及剩余两年利息24万元,王某以刘某收取“高利贷”为由拒绝全额还款。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本息合计74万元。刘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02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03
检察官提醒
刘某向王某出借款项的行为存在着国家明令禁止的“砍头息”和“高利放贷”情形,刘某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民间借贷作为传统融资方式长期活跃于社会生活中,它手续简便、方式灵活、能盘活社会闲置资金,是正规金融服务的重要补充,但高利率、不规范操作也极易引发纠纷,因此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本金认定规则
“砍头息”行为被严格禁止。根据民法典第670条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法院将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例如本案中,虽然《借款协议书》载明借款本金为50万元,但刘某在放款时直接扣除首年利息12万元,实际仅转账38万元。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38万元。
利息保护准则
LPR四倍红线需牢记。为防范高利贷风险,2020年8月20日修订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原来以年利率24%和36%划定“二线三区”的规则,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该标准具有动态性,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以本案为例,合同签订日(2022年3月10日)公布的1年期LPR为3.7%,故本案合法利息上限为年利率14.8%(3.7%×4),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证据留存很关键,合法权益有保障
进行民间借款时,应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务必注明合同成立时间,载明出借金额、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并明确约定合法利率。资金往来务必通过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可追溯方式,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如遇违法催债或利率纠纷,可凭借款合同原件、转账凭证、利息收据等证据,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支付令等合法途径维权。请谨记:规范借贷行为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只有守法操作才能确保双方权益,让民间融资真正成为便捷安全的资金周转方式。
信息来源 | 第五检察部
作者 | 陈柳 金天
国家的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0日,王某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本金为5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借期为3年,第一年利息12万元提前扣除。同日,刘某将38万元转至王某账户。
债务到期后,刘某要求王某依协议偿还本金50万元及剩余两年利息24万元,王某以刘某收取“高利贷”为由拒绝全额还款。
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本息合计74万元。
刘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检察官提醒
对照法律规定,刘某向王某出借款项的行为中,存在“砍头息”和“高利放贷”情形,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因此,刘某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
民间借贷作为传统融资方式长期活跃于社会生活中,它手续简便、方式灵活、能盘活社会闲置资金,是正规金融服务的重要补充,但高利率、不规范操作也极易引发纠纷,因此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金认定规则:“砍头息”行为被严格禁止。根据民法典第670条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法院将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例如本案中,虽然《借款协议书》载明借款本金为50万元,但刘某在放款时直接扣除首年利息12万元,实际仅转账38万元。司法实践中,实际借款本金会认定为38万元。
二.利息保护标准:LPR四倍红线需牢记。为防范高利贷风险,2020年8月20日修订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原来以年利率24%和36%划定“二线三区”的规则,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该标准具有动态性,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以本案为例,合同签订日(2022年3月10日)公布的1年期LPR为3.7%,故本案合法利息上限为年利率14.8%(3.7%×4),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三.证据留存很关键,合法权益有保障。进行民间借款时,应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务必注明合同成立时间,载明出借金额、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并明确约定合法利率。资金往来务必通过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可追溯方式,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如遇违法催债或利率纠纷,可凭借款合同原件、转账凭证、利息收据等证据,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支付令等合法途径维权。请谨记:规范借贷行为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只有守法操作才能确保双方权益,让民间融资真正成为便捷安全的资金周转方式。
供稿:宝安检察 编辑:逸恒
农村借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是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的高于同期银行借贷的利率的,各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约定适当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但是明确的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限度的,对于超出的这部分利息是不受相关法律保护的。《民法典》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利率上限与合法性
利率上限: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禁止高利放贷:法律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对超过LPR四倍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二、利息计算方式
有约定利息
若双方明确约定利息,且利率未超过LPR四倍,法院应予支持。
若约定逾期利息,需符合法律上限(通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无约定利息
借期内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人无需偿还。
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反悔的,法院仅支持不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
三、利息扣除问题
禁止预先扣除 :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已扣除则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四、其他相关条款
逾期利息
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已约定但未超过36%的,法院支持。
约定逾期利率但未超过36%的,按约定执行;超过36%的,超过部分法院支持返还。
还款期限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合理期限。
约定分期还款的,按约定执行。
证据保存
借款人需保留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及利息约定。
五、诉讼时效
有效诉讼期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借贷双方的权益,防止高利贷行为,同时为民间借贷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看法)
个人借钱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万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余某某借款,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后,约定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000元,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告分两笔共计转账5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余洪伍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整(借款人),还款日期为2021年8月1日前还清。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7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之规定,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是70000元,但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转账凭证,案涉借款本金应为50000,双方约定利息为20000元。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之规定,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20000元,经核算,从借款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未超过法律保护范围。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我国法律对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是禁止的。《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明确态度,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第二个方面是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下,借款本金数额并非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所记载的数额,而是实际借款数额;第三个方面是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所载明的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当事人在借贷前应当仔细审查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或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如是否存在以违约金、保证金、定金等方式变相收取超过法律规定利息上限的行为,是否存在以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各种“莫须有”的名义扣除部分借款本金的行为。
【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来源:盘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周真明
一审:李佳凤
二审:蒙光昌
三审: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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