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执行案件是什么意思?,非诉执行程序
大家好,由投稿人平铭翔来为大家解答非诉执行案件是什么意思?,非诉执行程序这个热门资讯。非诉执行案件是什么意思?,非诉执行程序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非诉执行裁定书是有法律效力吗
今天东检君跟大家聊一聊关于“非诉”的一些小知识~
首先来看一个小例子~
2012年11月,曹某、韦某以个人的名义签订了《还款协议》。
约定:
韦某向曹某借款392万元,若到期不能归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后,二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公证。
公证员未对此《还款协议》进行调查核实,就出具了公证书。
2013年3月,曹某在未从公证处取得执行证书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谎称执行证书丢失。
法院在未向公证机关核实的情况下,按照《还款协议》中提到的执行方案,分配给曹某执行款97万余元。
锵锵锵,重点来了
上文中的“执行证书”是什么?
为什么要出具“执行证书”?
简单来说,就是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债权人应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并凭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强制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韦某的另一债权人杜某在得知此情况后,认为韦某为借故逃避与自己的借款行为,与他人串通伪造执行依据,将个人财产进行转移,侵害了自身利益,随即向检察机关提起监督。
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公证处的公证程序,以及法院的执行程序均存在违法情形。
检察机关通过向其提出检察建议,促使公证机关撤销该案公证债权文书,并监督法院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看完小例子
大家对“非诉”有概念了吗?
所谓“非诉”,就是不用诉讼的方法解决纠纷。
比如我们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去找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公证机构等解决纠纷。
不能当场解决的,这些机构会做出相应文书,如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劳动争议裁决书等等。
这些虽然不是通过诉讼程序作出的。但是,你可以拿着这些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在非诉执行程序中遇到了问题
又该怎么办呢?
非诉执行有困难,找民行!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有权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和民事非诉执行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最最最重要的重点来了
什么样的问题
可以找民行呢
对法院:
1.未对非诉执行申请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在立案环节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2.应予执行的仲裁裁决、调解,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而不执行;不应执行而准予执行;
3.采取执行实施措施存在违法情形,比如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
对仲裁、公证等机构:
1.未能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及公证债权文书等;
2.存在虚假仲裁和违法公证的情况。
今天的法制小课堂
就到这里啦
如果您还有什么想了解的
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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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提供/丁亚
制作/可乐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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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案件
对“非诉执行”活动有意见怎么办?民事行政检察可以帮你忙!另外,特别提请小伙伴们注意的是: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期限自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活动内容在本文后半部分。
法院的执行程序,小伙伴们都知道一丢丢,一般理解为法院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活动。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违法行为可以监督。但您知道什么是“非诉执行”么?对“非诉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监督呢?下面来看案例。
东至县国土局与薛某自然资源
行政处罚执行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国土局对薛某作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后,申请东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东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薛某给付申请执行款17160元并书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7年8月4日,东至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查明薛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9020.24元、在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494.44元。2017年9月30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薛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该局向东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监督意见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前提下,有权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经网络查询其有银行存款9514.68元,却未及时采取冻结或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也未对薛某采取任何制裁措施,该案件不符合终结执行条件。建议:东至县人民法院加大对该案执行力度,以确保行政处罚目的的实现。
监督结果
东至县人民法院针对检察建议给予回复,表示将在执行过程中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力度,对被执行人尚未冻结的账户予以司法冻结,并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采取必要的拘留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执行活动又包括诉讼执行与非诉执行,下面和小编一起理一理非诉执行吧。
哪些非诉文书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写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规范》梳理出: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仲裁裁决、调解书;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三)公证机构出具的债权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可是有法律依据的哦!随检察官一起来看一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三)项: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30号)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如果您认为人民法院的非诉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提醒您注意:如果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有关执行活动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而您未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则将不受理您的申请,除非您有正当理由。
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
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
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
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
一、监督内容与重点
(一)民事非诉执行监督
1.对人民法院民事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
(1)民事非诉执行案件受理违反管辖规定。
(2)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存在以下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执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仲裁裁决、调解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3)应予执行的仲裁裁决、调解,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执行。人民法院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但是该理由不成立的。
(5)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6)未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超标的查封、财产发还不及时、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结案等违法行为。
(7)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裁决、采取执行实施措施方面存在的其他违法情形。
2.对仲裁和公证的监督重点:
(1)虚假仲裁,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
(2)公证违反法律规定。
(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1.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密切关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违法情形:
(1)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违反管辖规定。
(2)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受理而违法受理、受理审查和对不予受理裁定的复议审查超过法律规定期限。
(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准予执行而不准予执行、不应准予执行而准予执行、对是否准予执行的审查和不准予执行裁定的复议审查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4)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罚款、拘留、暂缓执行,调查、控制、处置财产等执行裁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5)人民法院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等执行实施措施,及执行和解违反法律规定。
(6)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
2.对行政机关的行为,重点监督以下违法情形:
(1)行政机关怠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一直怠于执行。
(3)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执行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民事、行政非诉执行进行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监督书
2、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 核丨吴贻伙
来 源丨池州检察微信公众号
文字丨凌训红
非诉执行审查的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和行政执行监督工作,回应社会公众对“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关注,从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组织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
在活动第一阶段,长洲区检察院结合本地区实际专门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分管副检察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活动监督重点和工作思路。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具体负责开展非诉执行监督活动的监督、统计、总结等工作。
目前,活动已进入第二阶段,长洲区检察院组织民行部门办案骨干陆续前往法院、公证处、仲裁委员会、相关行政机关等单位,就开展非诉执行相关工作进行走访座谈。通过加强沟通对案件线索进行摸排梳理,重点开展监督工作。
若您正为民事行政非诉案件执行犯愁
不必烦恼
不必慌张
长检君在此特地献上
“通关秘笈”
“欲辨西东 置身其中”
——什么是民事非诉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
民事非诉执行,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照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统称。
(一)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调解书;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第一关秘笈
“行随意动 雾破云冲 ”
——非诉执行监督是什么?
非诉执行监督,简单理解就是指检察院对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第二关秘笈
“ 万念俱泯 一灵独存”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重点包括什么?
(一)法院立案阶段
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申请是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审查,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应予执行而裁定不执行、不应执行而裁定准予执行等违法情形。特别是,针对“裁执分离”类型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是否尽了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主体是否适格,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
(二)法院执行阶段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超标的执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执行和解、消极执行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
(三)其他监督领域
(1)在民事非诉执行活动中所依据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及公证债权文书是否依法作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情形;
(2)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从案件立案到执行结案开展全程监督。
第三关秘笈
“断而处之 趋出有门”
——哪个检察院可以监督?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具体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同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
第四关秘笈
如若壮士在非诉执行中遭遇困难
为维护己身之合法权益
可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之
审核:孙桂江
非诉执行的申请期限
咨询类别:行政检察
咨询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 黄文生
咨询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起始日是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3款的规定受理立案的日期开始计算,还是行政审判庭作出执行的裁定并以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的日期起算?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起算日,应为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3款的规定在5日内立案,该立案日期即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起算日。因此,法院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执结。
解答专家罗志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第5条规定,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1条也规定,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以明确非诉执行案件3个月的执行期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该条第3款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对此,我们认为,行政审判庭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以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属于法院内部的移送程序,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期限仍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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