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缴和代扣代缴的区别,代收代缴义务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水乐

代收代缴和代扣代缴的区别,代收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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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缴是什么意思

税务系统中有很多专业名词有些人分不清楚,比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自然人代开,企业代开等等...


1.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代为缴纳。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2. 代收代缴指国家税法规定的代理缴纳义务人是依照法律代理征收纳税人应课税的方法。主要由工业企业以外的部门和个人委托加工品的,受托人在向委托方征收加工费的同时,还要征收其应缴纳的产品税和增值税,按期缴纳国库和国库的经济收入所。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商人和一些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向批发公司进货,批发公司在收取商品货款的同时,征收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和临时营业税,定期缴纳国库。

3.委托代征又称“代征代缴”。指税务机关对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派出专人管理的地区,委托当地乡、村政府、村民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代征税款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的一种税收征收方法。委托代征需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代征的税种、税目、适用税率、缴库方法和缴纳税款期限等内容,明确职责,发给配带的有关证件、标记和必要的征收票证,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应经常检查,促使其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及时办理税款的征收与报解

4.自然人代开是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去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自然人是有权利去税务局代开的。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之间区别在于代扣,代收,代征。

代扣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代收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代征是代表税务局某个时间段对某类税种征收的权力。

自然人代开是发生应税行为后有权去代开的权利。

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扣代缴(Withhold and Remit Tax)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定义务在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同时,从所持有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如目前我国对纳税人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就是采取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形式。

根据我国1994年开始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5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时,应按所得额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办税人员。

代收代缴(Collect and Remit Tax):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代收代缴的一般有(委托加工)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

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得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这一规定是对《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的具体落实。

一、概念不同: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流转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三者的具体概念应有明显的不同。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二、内涵不同:

从上述三者之间的概念区别,我们可以不难看出,

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

代收代缴义务人包括:(1)委托加工单位;(2)生产原油重油的单位。

从法律角度看,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收法律关系有着一定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扣缴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可以说,在一般实务中,这两类义务人都是天然义务人。

而对于委托代征而言,其区别与前两者相比,有着更大的殊同性。根据征管法第29条和其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委托代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代征的税收是零散税收和异地税款。

同时,委托代征人与前两类义务人作为天然义务人相比,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委托代征的范围,考察受托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受托代征税款的能力、素质等,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并与受托单位和人员签订协议书。并且委托代征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委托税务机关视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但受托代征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

代收代缴水电费如何做账


“三代”指的是税款征收方式中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根据财行〔2019〕11号规定: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简单来说,它们的区别主要为:


01.

代扣代缴是款项支付方代税务机关扣税,代收代缴是款项收取方代税务机关扣除,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02.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人的法定义务,若没有按规定履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委托代征则是双方协商后,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03.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按照规定需要办理登记,委托代征需要税务机关和有关单位或人员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什么科目

来源:新京报

你是否遭遇过开通代缴服务后,莫名被扣款?或者并没开通代缴,只是在某些平台购买过理财,资金却通过代收通道被划走?

针对上述乱象,12月2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P2P网络借贷等办理支付业务。

意见稿明确,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提出两种授权方式,一种对应水电缴费等日常场景,一种场景增加包括缴纳教育培训费、金融机构理财定期购买等。意见稿还明晰了代收业务与小额免密业务的边界。

易观支付分析师王蓬博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意见稿整体可看出央行分层次、分批次的监管,既考虑到用户使用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也没有对支付机构赚钱场景一棍子打死,而是针对有重大风险的场景进行规范。

切断风险源头 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P2P等办理支付业务

意见稿提出,在代收业务无需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验证的特点下,付款人开户机构作为付款人的资金存放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根据付款人的真实意愿划转。

金融科技专栏作家、资深观察人士毕研广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代收业务跟大家生活息息相关,常说的就是代扣代缴,“比如你每月15日交水电费,不用去水电公司,直接从网上银行或者各种APP上委托划口就可以,省得再去跑腿。”

但这类操作也蕴含了很大的风险,其中包括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央行举例称,某罗姓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储蓄账户被人以1分钟1万元的频率在10分钟内扣走近8万元。经开户银行查询,某公司通过某支付机构的批量代收接口将资金从罗姓客户储蓄账户扣走,但该客户并未与此公司、储蓄账户开户银行签署任何协议。

毕研广进一步表示,之前有一些不法金融机构用第三方支付进行代收业务,例如有的三方公司向网络赌博或外汇平台提供资金结算,同时也向投资者账户划口。

意见稿同时明确,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对此,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新京报记者分析称,不得为P2P网络借贷等开展代收支付业务并不是新的规定。早在2016年,多家银行就通知支付机构关闭P2P的代扣业务。原因是客户只要第一次签订委托协议后,P2P平台则可以随意划扣客户已授权委托的银行卡内的资金,不需要客户对每一笔资金划扣进行确认,这种划扣方式的风险较高。因此,此规定明确了一些不合适开展代收业务的场景,是基于代收风险的考虑,但不是要求完全关闭支付业务。

“很多套路贷平台、高利贷平台也是通过代扣代缴收取本息,这样一来代扣代缴成了非法金融活动的帮凶。意见稿从源头上阻断了P2P等平台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毕研广称。

保障个人正常使用 明确两种授权方式

在对风险场景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同时,意见稿也保障了个人用户的正常使用。

意见稿明确,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授权方式有两种,一种可称为“两两授权”,由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与收款人分别进行授权。在这种授权方式下,可通过代收业务办理便民缴费、政府服务税费、公益捐款、信用卡还款、非投资型保险保费缴纳、缴纳租金、会员费用等小额便民业务。未改变现有授权模式,对公众的影响有限。

另一种可称为“三方协议”,即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及收款人三方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后续办理代收业务的基础。该授权模式下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适当增加,如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账户余额自动购买货币基金理财产品相关业务,在满足“三方协议”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开展。这一安排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化地保障了客户体验。

王蓬博对记者分析称,意见稿对付款人合同协议的方式作出具体明确,即只能通过两种方式,两种方式还需要对应相关场景,体现了代收业务小额便民的原则和监管细化。还有对于收款人资质审核,信息确认已经细化得很明确。

对于代收业务和小额免密业务的边界,意见稿明确,如代收业务不经付款人逐笔交易确认,无交易金额限制;使用银行账户直接付款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等,参照支付账户余额小额免密消费限额管理要求执行。对于超过免密业务限额的消费业务,相关支付服务主体必须对交易进行逐笔验证。如果满足代收业务交易场景要求,且希望通过代收业务办理的,在落实相应授权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行。(记者 程维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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