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质权区别
留置权和质权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与产生依据
1.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符合法定情形时就会产生留置权。
2.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权由当事人通过订立质押合同设定,是意定担保物权。
(二)占有动产的原因
1. 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例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占有托运人的货物。
2. 质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或权利凭证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进行的转移占有。
(三)标的物范围
1.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2. 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某些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可以出质。
二、留置和质押最大的区别
留置和质押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 占有的产生方式不同。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留置该动产。而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
2. 适用范围有所差异。留置一般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质押的适用范围更广,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涵盖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多种权利凭证。
3. 处置程序不同。留置物在留置期间届满后,债权人需依法定程序处置,通常要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质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按照约定或法定程序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押物优先受偿。
三、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质押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订立质押合同而设立。留置则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
2. 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质押中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是依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出质人自愿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定事由,例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依法留置保管物。
3. 适用范围不同。质押适用于多种合同类型,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可以通过约定进行质押担保。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几类合同中。
4.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押权实现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来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一定期限后,可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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