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留置的区别,留置质权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李美夏

一、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质押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订立质押合同而设立。留置则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

2. 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质押中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是依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出质人自愿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定事由,例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依法留置保管物。

3. 适用范围不同。质押适用于多种合同类型,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可以通过约定进行质押担保。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几类合同中。

4.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押权实现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来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一定期限后,可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优先受偿。

二、留置质权区别

留置权和质权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与产生依据

1.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符合法定情形时就会产生留置权。

2.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权由当事人通过订立质押合同设定,是意定担保物权。

(二)占有动产的原因

1. 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例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占有托运人的货物。

2. 质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或权利凭证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进行的转移占有。

(三)标的物范围

1.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2. 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某些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可以出质。

三、留置与质押的通俗区别

留置和质押主要有以下通俗区别:

(一)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

1. 留置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这种占有是因为对方没有履行相关债务,法律直接赋予的一种权利。

2. 质押是出质人主动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出质人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质权人占有以获取借款或其他债务关系中的信用保证。

(二)占有物的范围不同

1. 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动产。比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未付运费,承运人只能留置托运的货物。

2. 质押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车辆质押则属于动产质押。

(三)处置方式的限制不同

1. 留置权人在处置留置物时受到较多限制,一般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才可以处置留置物。

2. 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相对更灵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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