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简单的说,附带条件和附带期限这两种常用合同类型的主要区别在于,假设你在合同中设定了一个条件,这个条件要是在未来实际上无法预知或者不确定性较大才行,比如“摩羯座的人下雨天会穿雨衣”这样的规则就不行。
但是,如果这个条件是可以肯定地预测出来的,那它就不能被当作条件来使用。
至于期限,它是以某个确定的未来事件的发生为基础的,比如“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这种情况。
关于附带期限的合同,我们可以把它们分成两类,一种是附带生效期限的合同,也就是说,当规定的期限到了之后,这份合同才能正式生效;另一种是附带终止期限的合同,也就是当期限结束后,这份合同就自动失效。
对于附带条件的合同,我们同样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种是附带生效条件的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当设定的条件达成后,这份合同才能正式生效;另一种是附带解除条款的合同,也就是当条件达成后,这份合同就自动失效。
那么什么叫做条件?其实就是指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用一些在未来实际上无法预知或者不确定性较大的事情,来决定合同的有效性。
条件是合同中的一部分,它能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性,而且条件的内容通常都是关于未来可能发生但又不确定的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条件跟我们平时说的“附带条件的买卖”可不太一样,那种情况下,买卖的物品所有权转移是受条件约束的。
说到条件,我们还得了解一下它的分类。
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产生的影响,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再进一步细分的话,根据条件是否发生,我们还可以将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达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那件事情真的发生了。
条件的达成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失效,所以说,这可是涉及到双方利益的大事儿啊!条件达成的效果,就在于它能够决定合同效力的产生或者消失。
最后,我们来说说期限。
期限,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用一些在未来实际上确定会发生的事情,来决定合同的有效性。
期限也是合同中的一部分,它能直接限制合同的有效性,而且期限的内容通常都是关于未来某件确定会发生的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期限跟我们平时说的“合同的履行期限”还是有所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经生效的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所加上去的时间限制。
二、附期限合同效力是如何的呢
该问题涉及到关于附期限合同效力的界定依据,即到底是依据所附期限的性质为生效期限,抑或是终止期限而得出结论的。
对于附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自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时起方才产生效力;对于附有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在该期限截止后,其效力随即自然丧失。
然而,并非所有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加期限,例如那些基于其本质属性而不宜附加期限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也可以附加期限。
三、附期限合同效力有什么规定
关于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的约定可延伸到附期限之上。
具体来说,如商定了生效期限的合同,其仅会从规定期限结束时开始生效;而附有终止期限的合同,则是在期限届满之时就立即失效。
我们所谈论的附期限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设立一段特定的期限,然后将未来将至的期限的到来视作合同效力产生或者消亡的依据。
如同合同中附带的条件一样,所附期限同样能够直观地限制合同效力的产生或消失,然而相较于条件而言,事实情况的是否发生并不明确可知,而期限则显然具有必然性的规律性。
期限对合同效力的约束作用以特定时间或期间的到来为特征,因此只有那些尚未达到、又必然会来临的时间和期限才可能被当作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引入。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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