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计算公式,劳务报酬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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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一、劳务报酬所得一般计税方法。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已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余额便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此计算预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二、实习生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可以签也可以不签。如果签了劳动合同,实习工资就按工资薪金来扣缴个税,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就按劳务报酬来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与工薪所得的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一致。
注意: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实习生的劳务报酬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三、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所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举例:李某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他在2022年1月取得佣金收入是15000元,2月取得佣金收入是20000元,假设每月的三险一金是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是2000元。
李某的1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5000×(1-20%)×(1-25%)-5000-1500-2000=500元,保险公司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500×3%=15元;
李某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5000+20000)×(1-20%)×(1-25%)-(5000-1500-2000)×2=4000元,保险公司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4000×3%-15=105元。
四、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保险行业中如果是保险企业的委托并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即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人虽然也是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其计算方式又不一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举例:某保险公司本月应付保险代理人张三代理费60000元,张三应缴纳增值税=60000/1.03*0.03=1747.57元、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747.57*7%=122.33(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 1747.57-122.33)*(1-40%)*(1-20%)*30%-2000=6370.73元。
钟燕,注册会计师、执业税务师、律师 、评估师谙熟会计准则,爱好税法研究;擅长财税咨询且见解独到;在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常年担任多家企业财税顾问,为企业提供专业、全面的财务和税务规划,助力企业规避风险,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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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报酬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关系的劳务活动所得,如咨询、设计、技术服务、中介服务等。与工资薪金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基于独立合同关系,不享受社保福利;工资薪金则基于雇佣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二、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采取预扣预缴计算(按次申报),年终劳务报酬需与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适用3%-45%七级累进税率,多退少补。在预扣预缴时,按以下方式计算:
1. 收入≤4000元:
预扣税额=(收入-80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收入>4000元
预扣税额=(收入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表
四、预扣预缴例子
例子1:单次收入3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3000 - 800 = 2200元
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0
预扣税额 = 2200 × 20% - 0 = 440元
例子2:单次收入6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60,000 × 80% = 48,000元
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
预扣税额 = 48,000 × 30% - 2000 = 12,400元
例子3:单次收入8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80,000 × 80% = 64000元
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预扣税额 = 64000 × 40% - 7000 = 18600元
五、年终汇算清缴例子
年综合所得120,000元(含劳务报酬60,000元)
1. 综合所得总额 = 120,000元
2. 减除费用:60,000元(基本减除)其他扣除假定无。
3. 应纳税所得额 = 120,000 - 60,000 = 60,000元
4. 适用税率:10%(对应第二档)
5. 全年应纳税额 = 60,000 × 10% - 2520(速算扣除数) = 3480元
6. 对比预缴税额:若已预扣12,400元,可退税8920元。
六、关键点总结
1. 预扣预缴:按次计算,税率20%-40%,税负较高;
2. 年度汇算:合并综合所得后税率可能降低(如3%、10%),通常可申请退税;
3. 合理规划:高收入者需注意税率跳档,通过专项附加扣除(如教育、房贷)减少税基。
4. 合理规划:高收入者可通过税收洼地代开(综合税负1.35%-2.56%)或个体户核定征收(税负1.55%-2.05%)合法节税。
劳务报酬计算方式
大家在工作生活中经常听到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究竟哪些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哪些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快跟申税小微一起来学习吧!
01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两者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02 不同的计算方式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03 举例说明
01
公司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02
公司招录的学生实习生在申报时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学生实习生的实习工资应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非“工资薪金”,是属于特殊的可以按照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申报的“劳务报酬”。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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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破“平均主义”思想,激励劳动者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不少企业以“提成”的方式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这种劳动报酬支付方式逻辑清晰、目标明确,增加了劳动者自主工作的内生动力,能有效减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但因提成计算方式灵活、发放时间不固定等特点,部分企业存在拒付、少付劳动者提成工资的情况,致使相关劳动争议诉讼频发。
用人单位怠于催收到期账款 法院:自担不利后果
苏州某置业公司委托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对邻里中心项目进行招商运营。2019年4月,王先生入职该商业运营管理公司,负责该邻里中心招商运营工作,成功招商一些企业入驻。根据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文件,招商运营员工可获得招商管理费及运营管理费佣金。
2022年3月,因业务调整,商业运营公司遣散了部分员工,王先生亦在其列。公司发布的遣散协议载明,商业运营管理公司负责遣散该邻里中心招商人员,遣散成本由置业公司承担,协议附件载明王先生遣散费用包含佣金10.3万元,该协议由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盖章,但置业公司并未盖章。
因未收到相应遣散费用,王先生诉至法院。商业运营管理公司表示,该项目没有回款,无法核算招商管理费和运营管理费,其无义务向王先生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遣散协议附件已明确王先生的佣金金额,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也盖章予以确认。佣金支付应为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合法义务,其不能以置业公司未签章为由拒绝付款。王先生作为员工,无法掌握公司回款情况。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在置业公司欠付巨额费用且早已逾期的情况下,至今未采取诉讼手段行使权利,甚至还在撤场函中称呼其为集团兄弟公司。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佣金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支付王先生佣金10.3万元。
离职后,提成“泡汤”了? 法院:保护员工合理信赖
徐先生是某体育产业公司商务拓展部副经理。在职期间,徐先生经办某体检中心项目。2021年10月,考虑到个人职业发展,徐先生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离职前,徐先生向公司提交申请报告单,报告单载明根据奖励办法发放该项目提成预计为5.5万元,公司应根据回款状况及时支付,各级领导审批结果均为“同意”。公司根据回款状况向徐先生支付了2000余元提成。
徐先生本以为随着项目回款,他的提成也可以全额到位。没想到,公司却未再向其发放提成,为此徐先生诉至法院。但公司主张,徐先生已经离职,奖励办法规定提成金额要根据实际到账收入确定,且对离职员工留存的30%提成不予发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提交的申请报告单中已写明了提成发放标准,公司已审批同意,且审批报告中未明确离职后即无须支付相应提成等事宜,公司应履行支付已到账金额的提成义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体育产业公司向徐先生支付已到账收入部分提成1.4万余元。
超龄职工可否主张劳务提成? 法院:应予支持
2018年12月,李阿姨入职某机械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19年9月,公司通过邮件向李阿姨发送了提成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自主开发的客户订单提成比例为5%,提成结算需要订单回款达到90%。
因经验丰富、业绩突出,李阿姨退休后与公司签订了返聘协议,继续担任销售经理一职,且可居家办公。2021年国庆节前夕,公司自苏州搬迁至南通,并要求李阿姨假期后立即至南通上班。因年龄较大,李阿姨无法承受异地通勤,便向公司申请居家办公,公司未予回应。假期结束后次日,公司以李阿姨未到岗为由向其发送了解聘通知书,并扣留其退休后的提成收入。为此,李阿姨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结算未支付的提成。
机械公司则表示,双方从未就提成进行过约定。此外,公司在2020年10月下旬发布了新的提成管理办法,且规定领取提成须完成相应工作并经公司考核、审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阿姨于2018年12月入职公司,2020年2月23日退休后次日返聘,公司无法证明曾向李阿姨发送过2020年10月发布的新提成管理办法,双方应按照2019年9月相关提成管理办法确定提成比例。对离职时已完成全部流程的订单,李阿姨应按5%的比例获得全部提成。对离职时未完成全部流程、裁判时已完成且回款的订单,应根据李阿姨离职时的订单进度,结合其被解聘的原因综合认定提成比例。本案中,机械公司解聘李阿姨时存在过错,故公司应当足额支付与进度相对应的提成。
综上,法院根据订单接单、发货情况,依法酌情认定相关订单提成比例,判决机械公司向李阿姨支付未结提成共计11.5万元。
观察思考
规范提成工资制度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对于销售、电商运营、客服、置业顾问等特殊岗位的劳动者来说,提成工资是其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他们维持生计、养家糊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因提成具有浮动发放、灵活计算等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常因提成工资发不发、怎么发、发多少等问题产生争议。
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滥用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存在怠于催收应收账款,致使提成付款条件不成立、恶意拖欠离职员工提成工资等不当行为,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进而影响企业长期经营发展。
为此,法官建议,提成工资提倡“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劳动者需要按约定勤勉完成工作任务,并提高自身证据意识,合理保留如劳动合同、工资表、入职通知、薪酬制度等证据,避免在诉讼中陷入“无法举证的困境”。同时,用人单位在建立提成工资制度时,也应制定提成奖金发放规则并对企业员工进行公示,及时、足额发放员工提成工资,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结构和岗位工资等级制度,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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