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的最新规定,土地闲置费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董芮

土地闲置费的最新规定,土地闲置费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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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内蒙案例:认为土地闲置收取闲置费,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3日,某加油站与旗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旗自然资源局将某公路收费站西侧一宗土地出让给某加油站,明确了土地面积、出让价款、建筑总面积及开竣工时间。2017年12月15日,双方变更开竣工时间。2019年12月13日和2020年7月28日,旗自然资源局先后两次因案涉土地疑似闲置发出调查通知书。2021年3月1日,旗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土地为闲置土地并告知某加油站听证权利,某加油站申请听证。3月17日,旗自然资源局向旗人民政府请示对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三宗土地处置情况,该请示表明案涉土地已开工建设但投资额占比不足。3月30日,政府批复同意处置意见。7月2日,旗自然资源局再次告知某加油站听证权利,某加油站又申请听证。8月5日,旗自然资源局通知听证相关内容,8月17日举行听证,8月24日作出听证纪要建议收缴闲置费。10月11日,旗自然资源局作出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责令某加油站按土地出让价款20%缴纳闲置费。某加油站不服,于2022年4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 。

双方观点

某加油站认为自2018年起某加油站对加油站项目施工建设,后因收到旗林业局处罚决定,为履行处罚意见停工整改,且受自然天气影响进度缓慢。某加油站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并非“未动工开发”,不属于土地闲置。旗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

旗自然资源局认为,下发决定书程序合法。按规定向某加油站送达调查通知书、认定书、听证权利告知书等,组织听证并综合评判。认定某加油站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违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涉嫌构成闲置土地,虽某加油站提交情况说明并申请听证,但申辩理由无证据或证明力不足,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决定书,请求法院驳回某加油站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撤销旗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裁判理由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旗自然资源局作为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法定职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土地是否为闲置土地及决定书是否应撤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本案中,多份证据表明某加油站于2019年3月4日之前已开工建设,旗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查及决定书也显示土地已开工建设。旗自然资源局却依据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即《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认定土地闲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旗自然资源局应查明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比、已投资额占比及中止开发建设期限等事实来认定是否闲置。旗自然资源局虽在请示文件中提及投资额占比情况,但执法卷宗中无相关证据及认定依据,且对某加油站是否中止建设开发及中止期限未作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旗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土地闲置费由哪个部门征收

近年,一些城市出现了奇怪的现象:一边是“老地王”撂荒多年,不见动工;另一边却是地价飙涨,“新地王”接连诞生。闲置土地的本质是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加剧了人地矛盾,同时占用了大量的建设用地指标。

一、土地闲置怎么认定?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闲置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需要交纳的一种费用。那么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多少?土地闲置费怎么征收?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一、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1、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2、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二、土地闲置费怎么征收?

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

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总的来说,规定土地闲置费也是为了使土地使用人更合理地使用土地,以免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一般土地连续闲置两年国家就会收回。唤醒“沉睡”的闲置土地,多途径盘活利用的措施,加快推动闲置土地开发建设。

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土地闲置有多因 有效调解促开发——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

东北财经大学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

主任、教授 王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均可以进行调解,且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土地用于主体工程的配套项目,符合当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考虑到案涉土地未能及时开发并非申请人原因导致,前期申请人针对土地的出让及开发已投入资金约6亿元且有继续开发建设意愿,允许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后继续使用土地,更符合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的处置原则。

  在遵循合法、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进行了利益衡量,即如何协调土地合理利用、行政争议化解及企业权益保护的关系。其中,行政争议化解是关键因素,否则难以实现案涉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坚持应调尽调、实现调解工作对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全覆盖的要求,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并根据司法部《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通过主持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针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存在的调查与报批程序倒置、重大违法行为未经法制审核等程序违法问题,积极推动被申请人主动自我纠错,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与监督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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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计入什么科目

土地闲置有多因 有效调解促开发——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

东北财经大学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王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均可以进行调解,且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土地用于主体工程的配套项目,符合当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考虑到案涉土地未能及时开发并非申请人原因导致,前期申请人针对土地的出让及开发已投入资金约6亿元且有继续开发建设意愿,允许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后继续使用土地,更符合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的处置原则。

  在遵循合法、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进行了利益衡量,即如何协调土地合理利用、行政争议化解及企业权益保护的关系。其中,行政争议化解是关键因素,否则难以实现案涉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坚持应调尽调、实现调解工作对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全覆盖的要求,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并根据司法部《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通过主持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针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存在的调查与报批程序倒置、重大违法行为未经法制审核等程序违法问题,积极推动被申请人主动自我纠错,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与监督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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