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什么意思怎么解释,法院仲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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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什么意思?
01
仲裁与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机制,但是两者有着重大的区别,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本节主要介绍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两者都是国家认可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根据法律规定解决争议纠纷,仲裁是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争议纠纷,两者都是国家法律授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
审理方式
处理的纠纷范围
处理纠纷的机构及人员的确定
是否公开审理
仲裁与诉讼相互独立
仲裁与诉讼均为解决争议的途径,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既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仲裁协议对诉讼的影响
当事人之间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将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将依法受理。
仲裁裁决对诉讼的影响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2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难免有不同认识,从法律上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加以确认,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仲裁程序提供司法的监督与支持。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提出效力异议的时间一般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同样存在仲裁程序尚未提起,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亦符合受理时间要求。
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效力异议案件后,被申请人如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时会考虑哪些要素?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人民法院会审查以下七方面要素:
小提示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对象:只针对仲裁协议或条款,此阶段不对基础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作出认定。
03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关注的问题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申请主体:限于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必须是被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案件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2.申请期限:六个月
当事人超过六个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
3.管辖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1.没有仲裁协议
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已经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主要是指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主要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上述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主要是指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主要是指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7.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司法实践当中,认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包括:仲裁裁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公共安全秩序等;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裁决的,需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方能作出裁定。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裁终局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二审终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一裁终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04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非诉纠纷解决制度,也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与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应该去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呢?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有什么救济措施呢?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因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法律同样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救济方式。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则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如何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分别依据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对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无法再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复议,但可提起执行监督。对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小提示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5
申请相互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可以向哪些法院提出?(双向)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小提示
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两地法院申请执行的: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申请相互认可和执行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双向)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可被认可和执行的裁决
2.审查法院
小提示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既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为避免两地法院分别就同一仲裁裁决内容进行执行清偿,先由作出仲裁裁决地的法院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得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情况的证明后,才可以对未获清偿部分为执行清偿。
注意:
1.内地对澳门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均由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内地同时有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一经选择即为确定,不得变更,亦不得同时向两个内地中院就同一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
2.澳门关于内地仲裁裁决认可事项由澳门中级法院审查,关于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事项由澳门初级法院受理。
3.申请顺序
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单向)
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单向)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
2.可被认可和执行的裁决
3.审查法院
4.审查顺序
小提示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仲裁裁决的真实性。
06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应注意的问题
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单向)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可以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形(涉外因素的判断)
小提示
仲裁协议约定将民商事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中国境外临时仲裁的,应具有涉外因素,即须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约定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中国境外临时仲裁的,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自贸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不能仅以该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无效。
2.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适用法律(有先后顺序)
(1)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
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适用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如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同样可适用。
(3)当事人既没有协议选择,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则适用法院地法律。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单向)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审查法院
小提示
如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法院,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法院为高院或者最高院,由该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院审查。
2.审查范围
《纽约公约》第5条
一、裁决唯有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
(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
(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END
来源:天津高法、天津三中院
劳动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一般为仲裁机构)审理,由第三方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制度具有意思自治、独立公正、保密性强、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专家办案等特点。
此外,仲裁制度的优势也十分明显,分别是:第一,仲裁裁决在国内外被广泛承认,具有更强的执行力;第二,可以多人代理;第三,送达便捷;第四,裁决结果更具稳定性;第五,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律师费转付制度,胜诉方的律师费可以获得败诉方的补偿;第六,给纠纷各方带来的情感冲击力较小,纠纷解决后再次合作可能性较大。
快递仲裁是什么意思
一、收件回执:代表仲裁委接收了你的申请材料,类似收条,并不代表实际受理了案件。
二、受理通知书:代表仲裁委完成内部审批手续,对你的申请作了立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你已经受理了。
三、答辩通知书:代表仲裁委受理了对方当事人的申请,现在需要在答辩期内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答辩,例如被申请人不认可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以及仲裁请求,那就以书面答辩状进行回应还有反驳。
四、举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针对案件进行举证,里面会详细载明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内完成举证。
五、开庭通知:通知当事人何时到何地参加仲裁开庭活动,上面写有相应的时间跟地点。
六、仲裁调解书:仲裁委根据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旦送达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不可上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
七、仲裁裁决书:仲裁委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认定并作出裁决。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八、送达证明:证明当事人何时收到裁决书。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后,如需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起诉的,需要先到仲裁委开具送达证明。
申请仲裁什么意思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某相亲网站因在用户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近日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属于“排除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实际上,一些视频平台、音乐平台及汽车销售平台均发生过类似情况。那么,用户协议中提到的“仲裁”到底是指什么?又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呢?
仲裁与诉讼有本质区别
仲裁和诉讼一样,都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通常,人们可以到仲裁委员会请求对生活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北京市目前设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两家商事仲裁机构,同时还设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是专门解决海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相较于仲裁,大家可能对法院的诉讼更熟悉,虽然二者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有着本质区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首先,仲裁的双方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诉讼中原、被告的称谓并不相同。其次,仲裁为一裁终局,而诉讼除一审外,还可能经历二审、再审等程序,这意味着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纠纷解决的时间周期就会短于诉讼。再次,申请仲裁要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也就是双方对发生纠纷均同意通过仲裁来解决的一种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基于事先订立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也可以临时达成仲裁协议。关于仲裁机构的选择问题,当事人可以从全国所有的仲裁机构中选择自己信任、又方便参与的仲裁机构,还可以从仲裁委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自由选择,而诉讼只能依据案件管辖相关法律规定,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仲裁与诉讼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不同,那就是仲裁的庭审过程和裁决书不予公开,这与诉讼的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公开的原则有着本质区别。因此,仲裁能够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可见,仲裁与诉讼相比,有较强的便捷性、自主性、保密性等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协议的形式十分严格。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双方必须具备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对仲裁这一形式达成合意。
上文中提到的某婚恋网站,虽然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很明确,但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单方面约定仲裁是与用户间纠纷的解决方式,不能确定其是否对此尽到了提示义务、取得了用户的同意,因此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排除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仲裁协议中还应载明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许多当事人本有意愿将纠纷提交仲裁,但因内容要素欠缺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违背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最初意愿。例如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为“如发生争议,可向某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或诉或裁只能选择其一,这样的约定条款属无效。如果合同双方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就要明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由仲裁委裁决解决纠纷,例如“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双方应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受理范围有限制
相较于诉讼,仲裁具有一定的优势,那么,是否发生任何纠纷都可以诉诸于仲裁委解决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仲裁机构的受理案件范围有一定限制,依据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仲裁能够受理民商、经济类纠纷,例如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投资理财纠纷等,并不受理婚姻、抚养、继承等纠纷,也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如果是仲裁机构受理范围之外的案件,就只能到法院起诉打官司了。
除此之外,还有两点因素会影响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一是仲裁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会失去诉讼案件二审、再审的监督作用,当事人即便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也需要接受一裁终局的规则;二是仲裁收费较高,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标的额一般较小,仲裁机构收费标准起点一般要数千元,而法院财产类案件诉讼费起收点仅为50元,更惠民的是,北京法院发布的新规将今年9月1日以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降为10元。目前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尚没有针对小额标的的特殊收费标准,虽然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但即便是事先垫付,一下子拿出数千上万元的仲裁费,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仍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由此可见,虽然仲裁和诉讼在法律效果上具有相似性,但是人们还是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对解决纠纷经济成本的预估、对有关信息保密的需求以及预期解决纠纷的速度进行合理地评估选择。
此外,提到仲裁,还有一个名字中也包含“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那就是劳动仲裁。虽然都是“仲裁”,但是两者关系并不大。就受理案件范围而言,劳动仲裁审理的是劳动争议案件,而仲裁审理的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之外的经济纠纷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则应该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而非劳动仲裁委员会。
五种法定情形可获司法救济
法律规定仲裁没有“二审”“再审”这样的监督程序,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使市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该怎样进行救济呢?这时就要提到一种程序——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仲裁司法审查是司法对仲裁进行支持和监督的程序,在仲裁程序不当运行的时候,能够对仲裁当事人合法权利进行恢复和弥补。通过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能够对合法仲裁予以保障和支持,也能够对违反法定事由的仲裁进行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类型。当事人在仲裁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在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或裁决执行可能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如果认为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如仲裁协议无效、未成立,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约定仲裁协议属于可仲裁可诉讼条款,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等情况,可请求仲裁委或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比较特殊的是,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是独立于合同本身的,只要仲裁协议具备法定内容且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均不影响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
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案件存在双方没有仲裁协议、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违反法定程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或伪造证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时,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特别要注意的是,仲裁司法审查承担的是对仲裁程序、仲裁员品德以及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督,并不承担对裁决争议实体纠错的功能,所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仅仅局限于前述的五种法定事由。
另外,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也为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案外人提供了救济通道。如果被执行人、案外人认为仲裁裁决的执行侵害了自身的权利或利益,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应当是没有执行终结的标的,如果已经执行结束了,那么就不可以再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了解“一裁终局”避免“被签订”
鉴于仲裁对于商事纠纷解决的种种优势,相较于小额纠纷,大标的额交易的双方尤其是商事主体采用仲裁化解纠纷的意愿更为明显。此外,人们在生活中签订的某些合同里也会基于种种考虑约定仲裁为解决纠纷方式。为了更好地应用,在约定仲裁前,我们应重点把握仲裁法律后果、仲裁协议内容、合同证据留存、当事人法律关系等交易细节,以使后续的纠纷解决过程更加顺畅。
首先,要全面熟悉仲裁规则、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真评估仲裁与诉讼可能产生的结果。同时,要特别注意“仲裁一裁终局”,法院无权对仲裁实体问题进行监督审查,仅仅能够对法定事由进行监督,不能将仲裁司法审查当作选择仲裁后的“后悔药”。
其次,要正确订立仲裁协议,避免纠纷发生时引发异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必备文件,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充分保障各方的最大利益,当事人还要对仲裁条款加以详细扩充,如约定具体的仲裁规则、仲裁员、仲裁地点等,使仲裁协议更具完整性。对可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做好风险预判和准备,从而在协议中尽量表述周全。
再次,要综合考虑商事交易中各合同间的具体事实情况,厘清多个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仲裁协议只对协议签字方有效,但未在仲裁协议签字的当事人也有可能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如债权转让的受让者、法定继承人等。考虑到现实中交易的复杂性,一个项目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多份合同、多层法律关系,当涉及复杂交易时,应至少从时间先后顺序、具体标的、主体间关系等三个方面具体分析,厘清关系,设定恰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此外,还需注意提示、要求相关方及时披露和告知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情况,避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订”。
此外,要注意保存好合同谈判、履行、终止的相关证据材料。随着仲裁协议不仅限于“书面形式”的发展趋势,当出现争议时,法院或仲裁庭更加重视通过合同谈判、履行、终止的相关证据材料查明“真实意思表示”。在比较复杂的交易中,双方的法律成果最终将体现为一系列签署的合同交易文本。但合同谈判、履行、终止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够反映双方磋商及履行的实际内容,对于申请人在庭审中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有重要作用。
最后,要诚信自愿仲裁,合理合法维权。因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便会受其约束,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全面审查合同内容。在日常生活中,极个别商家试图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通过诉讼来解决消费争议的权利,例如对于仲裁条款没有通过加黑加粗等方式进行合理提示说明,或单方面公告变更原合同中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为仲裁。作为消费者个人来说,在订立合同时应加以注意。部分当事人还存在滥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故意拖延时间的情况。对此,法院也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予再次立案、在文书中予以批评教育、发送司法建议甚至罚款等方式予以规制,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权利。
供图: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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