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不对板指的是什么风险,货不对板还是货不对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言悦

货不对板指的是什么风险,货不对板还是货不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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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不对板什么意思?

“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线上经济这两年持续火爆,但商品良莠不齐、货不对板等质量问题也引起不少消费者的吐槽。3月12日,我来到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名工作人员正针对消费者投诉,对带货网红直播视频进行回放监听并固证,消保分局局长林莉萍告诉我:“今年以来,我们接到8起涉及直播购物的消费投诉,大多是消费者质疑从网络直播平台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

台州路桥的罗先生便是受害者之一。“网红带货,身材倍好,说吃了这款糖果能减啤酒肚,我吃了以后却每天都口渴、心慌、精神恍惚。”去年6月,罗先生来到路桥区消保委投诉称:他花费328元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购买的减肥产品,服用后出现了一系列不良反应。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符松介入了调查。

在办案区,符松翻开当时的直播视频进行回看,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红女主播一边秀着火辣的身材,一边滔滔不绝地介绍着手中的糖果,“减肥瘦身不反弹,数量有限拍完不补”。与此同时,网友评论互动也热火朝天,“上期抢过一个疗程,瘦了3斤。”既有卖家秀,又有买家反馈,试想在当时火爆的抢购氛围下,消费者怎么能抵挡住下单的诱惑呢?

“别让假冒伪劣产品钻了空子。”在食品监管战线奋斗了25年的符松,总结了一套实用的网购指南,“在直播间里,主播将这款糖果作为食品去售卖的,但食品是不具有保健功能的,当声称有减肥等特殊功效时,消费者便要多加留心,有添加某些特殊成分的可能。”符松给我展示了一颗颗压成花形的“糖果”,外包装用日文标注,看上去像进口食品,十分精美。但送检后发现,里面含有早在10年前就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会造成血压增高、心慌心悸甚至中风死亡。”符松提醒,当收到商品时,要查看外包装,是否用中文标识了厂名厂址、配方成分以及生产许可证等,也可以登录产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证件真伪。

办案人员根据线索顺藤摸瓜,发现这个减肥食品“生产工厂”竟在河南省新乡市辉县一村庄的农家小院,机器设备肮脏不堪,掺进减肥食品中的西布曲明分量多少全凭手感。但在“网红”直播间上架后竟成为爆款,销售额超亿元。目前,涉案主播账号均被封禁,涉事直播平台也被监管部门约谈。

直播带货引得网友纷纷下单,究竟有何魔力?我打开某直播购物软件体验一番。“倒计时3、2、1,上链接!拍下立减15元,面包平均每个3元,手速一定要快!”美女主播津津有味地试吃,副播演示着抢购流程。该品牌面包记者曾在线下便利店购买过,售价为5元,便宜了40%,价格令人心动。“品牌直播间,质量总归有保障吧。”记者还没来得及把商品加入购物车,面包瞬间被抢购一空……

“官方品牌旗舰店,显示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确实更有保障,但也要提防质量不过关的问题。”符松说,在湖州有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购买威化饼干,收到货后发现饼干已临近保质期,并且出现回潮现象。“保质期内的食品,有时因保存条件不妥,质量并不一定能得到保障。”符松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前要查询商家是否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出现问题应第一时间与商家沟通退货,如果得不到解决可以到消保委进行投诉,除了肉眼可识别的外观变质外,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检测细菌含量去证实。

滑动手机,我切换至一日用品直播间,一位身材高大的男主播双手抱着6提卷纸,被遮住了半身。“结实、不染色、不漂白的竹浆纸,一提重3斤多!”通过视频,的确可以感受纸巾的规格和分量,且包装精美不输知名品牌。“这下可以放心下单了吧。”面对我的问题,只见符松点开商品链接,在详情页并未找到纸巾的准确尺寸信息,他说:“曾有网友遭遇‘纸巾翻车’事件,宣传的商品大,收到的货物却严重缩水。在直播平台购物时,消费者可以采取录屏方式保留主播直播的内容,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作者:金晨

来源: 浙江日报

货不对板是成语吗

课前提问

房屋买卖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常见的一种财产交易形式。不管是新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交易,总有可能遇到各种问题,最常见的就是“货不对板”。如果在房屋交接时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应对呢?

举个栗子

案例一:二手房交接时原有家具被换

2020年8月,在北京独自打拼多年的小王在网上看中一套格局、装修及家具等都比较满意的二手房,看房后与卖家小赵经过商讨,小王最终以308.5万元的价格买下。小王交完购房定金之后,双方约定预留购房尾款2万元作为保证金,在房子顺利交接完毕后再支付。

到了房屋交接的日子,小赵因为有事没有到场,便委托其父亲负责与小王办理房屋交接。后小赵父亲电话告知房屋钥匙放在屋内桌上后便离开。小王开门后傻眼:看房时的家具部分变了模样:客厅的三把实木椅变成了金属椅、主卧的大木床变成了普通双人床。

小王当即表示不再向小赵支付购房尾款2万元,但小赵认为自己没有错,合同只约定了家具的数量,并没有约定家具的品牌和样式,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留存了足够数量的家具。

后双方协商不成,小赵将小王诉到通州法院,要求小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尾款2万元。小王则认为小赵擅自更换屋内家具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向小赵继续支付剩余购房尾款。

案例二:新房公摊面积内卫生间“消失”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2016年10月,刘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商业用房,该房屋的楼层产权分户平面设计图显示,其房屋所在楼层应有两个独立卫生间。但验房时刘女士发现,房地产公司竟将其中一个公共卫生间和部分走廊的面积“赠送”给了另一个户型的业主。

据此,刘女士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房款2万元,赔偿因共用面积被侵占而造成通风不畅、使用不便的损失1000元以及因房地产公司侵占公共卫生间给自己造成的物业费损失2000元。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房价是以套内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刘女士以共用面积问题主张退还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释法

案例一: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房屋内家具家电、附属设施的价格已经包含在双方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之中。同时,双方合同亦约定,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上述物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材质等内容,但从双方约定条款及二手房交易过程来看,小王在看房时屋内陈列的相应家具家电及附属设施理应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包括油烟机、餐桌、椅子、衣柜、空调、床等物品。

庭审中小赵承认对屋内部分家具设施有更换,故其行为有违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小王是否应当向小赵支付购房尾款2万元,法院认为,小王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小赵瑕疵交付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故法院根据家具更换情况、数量等因素酌定小王的经济损失为5000元,对此损失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剩余款项1.5万元,小王应当支付给小赵。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二:法院注意到,依据刘女士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而获得的涉案楼栋的平面图显示,刘女士房屋与相邻房屋之间确实存在一部分公共区域,平面图上标明该公共区域为女卫生间,女卫生间门口有一小段走廊。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女卫生间及公共走廊已“划入”邻居家中,房地产公司也确认交房前就已完成了户型改造。

法院认为,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根据证据显示,涉案房屋和相邻房屋之间本应有一处公共卫生间和通往卫生间的一处走道,但房地产公司实际上将该公共卫生间及相邻的部分走道进行了封闭,并将该部分封闭空间作为相邻房屋的一部分,交付给相邻房屋的业主占有使用。据此,房地产公司的该构造行为改变了原有的设计规划,与其宣传不一致,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考虑到房地产公司占用公共卫生间及相邻的部分走道,确实会对刘女士的房屋使用造成一定影响,法院支持了刘女士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因侵占共用面积造成通风不畅、使用不便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无法认定刘女士就该部分面积实际支付了相应房款;另一方面,法院了解到,相关行政部门已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规划设计图恢复原状。因此,针对刘女士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房款并赔偿物业费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刘女士日常通风不畅、使用不便的损失1000元。

随堂笔记

在二手房买卖中:

1.对于买方而言,若与卖方约定家具等附属设施随房转让,应当详细填写《附属设施清单》,明确注明屋内各个物品的类型、数量、品牌、型号、尺寸、新旧程度等情况,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也可对屋内物品进行拍照留存,防止交房之后因家具问题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对于卖方而言,应当秉持诚信交易的理念,如果卖房不卖屋内家具,应当和买方协商一致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明确,不能为小利而失了大义,否则偷梁换柱等来的只能是自食其果。

在新房买卖中:

1.作为业主一方,不仅应按时交纳购房款,更应在签订购房合同、验房过程中“擦亮双眼”,注意是否有公共区域被改造、影响日常生活的情况;

2.作为房屋销售一方,房地产公司不能以业主所有的个人区域未被影响为由,任意改造公共区域,其销售的房屋实际构造应当与规划设计保持一致。

整理 | 雷若彤

资料 | 北京通州法院、北京房山法院

编辑|雷若彤

什么叫货不对板

来源:中国经济网

针对购房“货不对板”等现象,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新房销售要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装修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同时对销售推广等进行规范,严禁虚假不实宣传等行为。

北京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个别开发企业在宣传推广新建商品住房时,过度装饰样板间、过分美化楼盘展示、利用不实宣传吸引客户。在实际交付时,出现“货不对板”“严重减配”等问题,群众意见较大。

为避免出现此类情况,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从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推广、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压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设置交付样板间方面,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的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设施。同时要求,样板间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

在规范销售推广方面,要求企业在制作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项目以外的展示内容应与现状保持一致;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不利因素。同时,严禁销售人员虚假不实宣传、误导客户处置占有公共部位、宣传周边未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渲染紧张氛围促销。

在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方面,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不少于2次的“工地开放日”,组织购房人进入工程现场了解项目实地情况,对购房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企业应维修整改并反馈购房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企业加强销售管理,对热销项目要在区住建部门指导下,公证摇号优先面向无房家庭、属地家庭、周边企事业单位员工家庭出售。

来源:新华社

货不对板最高获得几倍赔偿

随着网络购物模式的普及

买家与卖家之家出现的

商品“货不对板”矛盾纠纷

也愈演愈烈

但在支持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

商家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平等保障

近日

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一颗苍翠的文竹配上褐色的陶罐、雅致的底座,盆土的土层表面铺满绿色苔藓”。正欲从某电商平台网购植物的小姚被这幅图片深深吸引,图片中也标注有“栽好发货”“拒绝虚假宣传”等字样,关键价格还只要17.5!遂果断下单坐等收货。

01 失望来的猝不及防

“当时就是因为在你们购买页面上看到这个产品是苔藓长在土上,整体绿意盎然我才决定下单购买的,结果买回来苔藓与土是相互分离的……现在苔藓还是干燥燥的感觉要枯死,根本无法依附生长在土上,你们这不是分明在用虚假图片诱导欺骗消费者下单购买吗?”

原来,收到货物后的小姚发现文竹盆栽土层表面并未附着苔藓,苔藓是另行包装在塑料袋中且颜色不如图片鲜绿。小姚立即质问商家,商家却表示发货为压缩苔藓,购买者可自行泡发后铺在土层表面即可。小姚便按客服的指引将苔藓泡发铺在土层上养殖了一段时间,发现苔藓仍不如图片中展示的那样鲜绿。

02 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小姚认为,实物和图片不一致,商家让消费者自行养殖铺面苔藓,而栽培需要相应的专业技术,这无疑是将“货不对版”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500元,同时要求删除、修改购买页面的不实表述以及诱导性文字,以免继续误导消费者。

商家则认为,压缩苔藓充分吸水后慢慢附着在土面上可变绿,且苔藓就是美观的效果,不影响文竹的成活,图片中亦标注的有“养护2个月效果图”“一年内养死免费换新”。并表示可通过正常售后渠道重新给其发一份苔藓已经长在泥土里的苗或进行退款并补发。

法院审理

葛洲坝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小姚所购文竹图片上“养护2个月效果图”作为正常消费者均能清晰看见,小姚也未能提供商家对其误导购买,或购买前自身对效果存疑与商家沟通的证据;图片中亦显示有“一年内养死免费换新”的售后服务,这也印证了商家考虑到鲜活植物的养殖以及呈现出来的状态,与人为养护的技术及能力有一定关联性,所以作出承诺以保证消费者权益。

小姚既然认为苔藓自行泡发养殖的情况与预期不同,却不给商家履行售后义务或平台介入的机会,其做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友善”相悖。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小姚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小姚承担。

法官提醒

作为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时候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点击购买商品前,对商家宣传存疑的,要跟商家仔细沟通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因自身对宣传的误解导致购买商品或商品存在小瑕疵,收货后以商家欺诈为由诉请惩罚性赔偿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当消费者认为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也应当正确、合理行使权利。本案纠纷产生后,商家表示愿意退款或者按照承诺重新发货等,这些措施均符合大众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也属于大众消费者为实现消费目的可接受的范围。小姚未经沟通采取直接诉讼要求惩罚性赔偿同时拒绝商家主动提出的调解方案,最终未得到法律支持。

法条链接

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者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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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三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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