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挂靠什么意思,工作挂靠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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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挂靠全称是企业挂靠经营,是一个行业术语,指机构或组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

二、特征

(一)人证分离。被挂靠企业出借资质证书等证件,挂靠人越级承揽相应的施工项目,但是相应的工作人员不到挂靠的施工现场监理;

(二)投入力度不大。被挂靠企业不会投入过多的人力、财力、物力对挂靠项目进行管理,形成被挂靠单位对项目只收费不管理或少管理的局面;

(三)雇工与企业的关系不明确。挂靠项目现场负责人往往没有得到被挂靠单位的实际授权,工程现场的劳务人员没有和被挂靠单位签订相应劳务合同,作业人员没有和被挂靠单位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四)没有相应合同保障。挂靠双方没有按《施工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签订内部《施工项目管理责任书》,而是签订的协议书来规范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风险

(一)法律风险。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企业提供资质、品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挂靠企业只需提供较少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出现经营问题,需要对外担责的时候,首先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责任。

(二)财务风险。挂靠企业的对外纳入都计入被挂靠企业的统一核算。挂靠企业考虑自身利益,往往会交给被挂靠公司不实的财务信息,而财务风险都是被挂靠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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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是工程中一个很普遍的工程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也是大家经常遇到或者听到的问题。很多人把这几者的关系容易给整混淆。

因此,老铁今天主要针对“三包一靠”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总结。

“三包一靠”的法律含义

分包

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性的规定,分包就是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合法的分包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

分包从法律的角度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从内容上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这两类情况在工程中尤为常见。

1、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都需要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而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活动。也就是合法的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公司。反之则是违法分包。

2、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的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况:

(一)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上面是法律对违法分包的有关界定

老铁认为违法分包的法律特征有如下几点

1)分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公司。

2)未经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不算违法分包,因为其为劳务仅人工)

4)二次分包。(就是施工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公司A,公司A有分包给公司B)

因此,合法分包主要是指主体符合资质要求、专业工程经约定或认可条件下的分包。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的施工外的部分内容,只允许一次分包且分包指向内容合法。

3、劳务分包

工程实际中,对于劳务分包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合同中没有关于劳务分包的约定或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认可而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

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法分包?要区别情况来看。

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且在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许可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劳务分包是否违法,不以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为条件。也就是说劳务分包不需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第2项作了细化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这条规定根据分包的内容不同而确立了是否属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

同理,也不能把劳务分包看作“二次分包”而认定为违法分包。

第一种情况是以劳务分包为名、工程分包为实的分包形式。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具备劳务作业的资质,而不可能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资质,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接受劳务作业的分包,而不能接受工程分包。

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最大的法律区别就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

劳务分包的指向对象是专业工程中剥离出来的简单劳务作业、计取的是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劳务报酬”。

工程分包的指向对象是分部分项工程、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工程款”。

老铁认为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的区别就是是否包工包料,仅包工为劳务分包,包工包料就为工程分包。

工程中,经常遇到以劳务分包为名行工程分包之实的分包行为。因为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专业承包的资质,虽然以劳务分包为名实施分包行为,但这种行为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转包(肯定非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分包工程发包人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则认定为“视同转包”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转包不存在合法与否,只能是非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以后的工程实务中不能再把劳务分包看作转包而认定无效。

内包(合法)

“内包”又叫“内部承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

也有人认为内包属于转包的一种形式和变种,是无效的。但老铁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工程行业的惯例,内包应该算是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内包的主体是承包人的内部机构或者部门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后,将工程交由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完成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个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

因此,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

符合内包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以转包或挂靠而认定无效。

挂靠(肯定非法)

挂靠在现行法律意义上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同时也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包一靠”是否违法,如何界定

合法分包和内包属于法律允许的经营行为,因此,对于合法分包和内包应认定为有效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对此,法律明确规定这三种行为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结算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0条的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

根据实务中的惯例,违法分包合同的结算也可参照以上规定进行。至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的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

总结起来主要有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包一靠”的法律区别

一、转包与内包的区别

转包是非法的建设行为,内包是合法的经营手段。

转包的对象是转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对象则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

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内包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二、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转包不管哪种形式的转包都是违法的。

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部分工程分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公司。

转包的内容是承接的全部工程。

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则不对工程进行管理。

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质才是有效的;转包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

二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肢解分包则名为分包实为转包。

三、转包与挂靠的区别

在对外关系表现上的区别

转包在对外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关系,即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关系。

挂靠关系中,因为是属于借名行为,一般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

转包关系下,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转包关系中,转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无资质的单位还可以是个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或个人。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的“三包一靠”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是准确分析和处理实务问题的关键。工程实际中,应该严格区分以上概念并准确进行实务处理。

转自:工程综合

建筑挂靠什么意思

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无论挂靠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争议时均应当由挂靠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因物的性质或物的流转方向发生变化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人承担本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合同相对方也不得以材料、设备已用于工程建设而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签订合同时挂靠人所出示或具备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示和合同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等因素,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实际履行方即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此类合同中,让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缺乏法律规范基础,且从合同的角度也难以找寻依据。


相关案例 -

(2020)吉民申346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星宇公司与王井玉是项目承包关系,王井玉没有建筑资质,双方应属内部承包。王井玉作为项目负责人向杨淑贤赊购材料,杨淑贤把材料运送至王井玉承包的工地,证人姜晓云出庭证实王井玉与杨淑贤曾有多笔往来账目,欠据上都标注了承包工地的名头。故本案欠据虽系由王井玉个人出具,但杨淑贤基于以上事实有理由相信王井玉的行为系代新星宇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原审判决认为王井玉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事实依据。因新星宇公司与王井玉存在承包关系,双方应共同对所欠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二审判决确定新星宇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观点并不矛盾。综上,新星宇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应予再审情形。

(2019)渝04民终1531号


从本案所涉《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签订情况看,承租方是李昌银作为委托代理人以红叶建设公司重庆市五一电站名义签订,并加盖红叶建设公司重庆市五一电站印章,虽然万道福称该印章雕刻有误,红叶建设公司也不认可该印章,但红叶建设公司认可万道福挂靠其公司承建了石柱县五一电站项目工程,而且红叶建设公司石柱项目部还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了塔式起重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万道福作为欠款人向宏伟机械租赁公司出具了欠条,欠条上欠款单位处加盖了红叶建设公司石柱县五一电站项目部印章,结合上述事实,宏伟机械租赁公司有理由相信红叶建设公司石柱县五一电站项目部和万道福具有代理权,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红叶建设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宏伟机械租赁公司租金及利息责任。

(2019)冀0702民初1727号


本院认为,2016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付平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付平生与二建公司就清河商贸中心1某、2某高层住宅楼工程是挂靠关系。付平生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时虽然没有加盖二建公司公章,但是付平生与二建公司是挂靠关系,应视为挂靠人付平生以被挂靠人二建公司名义发生的民事行为,二建公司与付平生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履行了交付施工电梯的义务,承租人应依约支付租赁费。经过付平生及其工地的看管人员马玉房核算确认,及马玉房核对确认付平生尚欠2016年至2019年租赁费及塔吊使用费,共计407500元,被告付平生应支付,二建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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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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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的观点

1、住建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交通部

《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二、与认定违法不同的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2、国家税务总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挂靠的定义

1、住建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2、交通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

“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

四、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2、注意,最高人民法院讲的是“法律”。

3、住建部、交通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确实不是法律。

4、住建部、交通部用的词为“资质”,最高人民法院用的词为“资格”。

我感觉,它们似乎要表达同一个意思。

5、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给“挂靠”定义。

6、交通部的“挂靠”规定的是,挂靠人没有资质的,使用别人的资质。

7、住建部的“挂靠”规定,只要使用别人的资质,就是挂靠。(不论挂靠人是否有资质)

8、最高人民法院的“挂靠”:

(1)使用别人的资格

(2)支付挂靠费

(3)不论挂靠人是否有资格

五、判断

1、最高人民法院从法律角度看待“挂靠”,站位更高。

2、国家税务总局在“营改增”36号文件中的挂靠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3、住建部规定“挂靠”的部门规章,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制定。

4、交通部的规章,依据是《道路运输条例》。不是法律依据。

而且,对“挂靠”的定义,由交通部办公厅作出。

六、结论

1、法律规定是清晰的。

2、司法机关的认识是一致的。

3、行政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

4、税务总局的规定是正确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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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个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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