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什么意思求解释,什么行为才算猥琐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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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褒是什么意思
备受关注的“南昌高铁疑似猥亵案”有了最新进展:10月31日晚,南昌铁路公安处通报称,当事男子与小女孩系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违法。
央视网昨日发表评论指出,就算是亲生父母,也没有“越界”触碰孩子身体的权利。作为处理类似挑动舆论神经的公众事件的警方,不应如此简单粗暴,只是甩出一个太敷衍的结论来回应沸腾的民意。
主讲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
专家声音
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凤凰网公益主编孙雪梅表示,当事人的行为拿到任何一个家庭里都不合适。父女之间,身体仍然是有界限的,父亲爱孩子,也需要注意表达方式。这位当事爸爸应该受到谴责。希望这个案例给他本人一个教训,也给更多家长以提醒。“女童保护”在给孩子上课时会告诉她们,他人不必要却有意识地触碰你的隐私部位,属于性侵害的一种,无论对方是熟人还是陌生人,是否是亲人或你认为有权威的人,都要勇敢拒绝!不光是隐私部位,别的地方如果别人碰了让你感觉奇怪、别扭、不安全、不舒服,同样要拒绝!
进展】
警方调查结果引发网友不解
10月27日晚,网友小雨(化名)报料称,当天下午3点多,在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上,一名男子抱着一个五六岁的小女孩,不断做出各种大尺度动作,小女孩喊这名男子“爸爸”。视频显示,一个30多岁黑衣男子,抱着一名五六岁的小女孩,不时撩起女孩上衣,不断抚摸、亲吻她的背部、脸部、颈部,甚至将手伸进小女孩裤子松紧带里。小女孩一直都很抗拒,试图挣脱。两边坐着女孩的妈妈和外婆,但二人毫无反应。
该视频引发轩然大波,很多网友表达了气愤和不解。10月31日晚,南昌铁路公安处通报称:南昌铁路警方经过调查,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对此,很多网友认为警方的调查结论过于简单。从逻辑上分析,警方的通报容易给外界传递这样的信号:疑似猥亵者已确定是女孩的父亲,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猥亵。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类似案件,去年也曾发生。2017年8月12日,南京南站候车室,一青年男子将手伸进一位女童衣服内,对其胸部实施猥亵。相关视频在网上传播后,同样引发强烈关注和谴责。两天后南京铁路警方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此后,南京铁路警方、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段某某刑拘、批捕。
说法】
猥亵认定不因熟人放宽标准
发生在熟人(亲朋同学同事)间的猥亵行为,会不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1、我国法律对猥亵是如何定义如何惩处?
程雪、谌江涛:猥亵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主要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猥亵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据《刑法》第237条处罚,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4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发生在熟人(亲朋同学同事)间的猥亵行为,会不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曾维昶:现行法律没有对猥亵的对象设置限制,无论是男是女,无论年龄大小,无论熟人还是亲友之间,只要对其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且没有放宽认定的规定。对儿童猥亵的行为更为严格,无论儿童是否自愿、无论是否使用暴力,只要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熟人之间发生的违法猥亵在处罚时也没有从轻或者减轻的规定。
程雪:只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就构成猥亵罪。熟人关系并不是猥亵行为认定的放宽标准,也不是猥亵罪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标准。
3、熟人之间的亲昵和猥亵行为的边界是什么?
谌江涛:首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很重要,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行为不可接受,则一般可认为行为已经过界。其次,还有一个普通公众的认识,如果其行为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一般不认定为猥亵,而如果已经超越了一般公众的认知,则该行为属于不当行为。至于是否认定为猥亵还要从行为人的动机、行为的方式来具体判断。
曾维昶:首先,最关键的边界是主观心理态度,行为人是否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如果不是,就不构成猥亵。其次,还要看猥亵行为的尺度,如果猥亵行为超过了熟人之间正常尺度,如亲吻、摸大腿、摸下身、摸乳房等,也可以推定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就是法律应当处罚的猥亵。
程雪:亲昵行为和猥亵行为在外观上有类似之处,如果只是在熟人之间表达喜爱,不存在恶意,不会使对方产生强烈反感,就不宜认定为猥亵;如果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主观动机,侵害的身体部位具有性象征意义,则很有可能被评价为猥亵行为。熟人之间的亲昵行为是否构成猥亵行为还应该考虑双方的亲密程度、双方的性别、年龄、行为发生时的时空环境、对方的态度、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等因素。
4、发生在熟人间的猥亵行为认定难度在哪里?受害人应该如何维权?
程雪:由于熟人之间常常会有一些亲昵行为,所以熟人之间在认定猥亵行为时比陌生人之间要有难度,被害人也可能会因为熟人关系而指证困难。如果受害人是儿童,在认定是否是猥亵行为时不需要考虑儿童是否同意或者是否反抗,但是其他受害人则需要考虑是否同意或者是否反抗,所以受害人应该及时拒绝他人对自己无法接受或者不想接受的亲昵行为。
谌江涛:熟人间的猥亵行为,行为人往往会以其与被侵害对象的特殊关系来为其猥亵行为做辩解。而猥亵行为一般都具有隐蔽性,大多时候都无法还原猥亵行为发生时的真实场景,所以认定猥亵存在证据上的困难。受害人首先应当对不当的行为及时加于制止,敢于说不,其次一旦发生侵害,切勿冲洗身体,应及时报警,有利于证据固定。
5、如何看待南昌铁路公安处发布的情况通报?大部分网友对通报不理解的原因是什么?
曾维昶:一方面,情况通报对事实的描述过于简单,使人产生一种“由于是父女关系,所以不是猥亵”的错误逻辑;另一方面,视频中的父亲对女儿的行为超出了人们对伦理道德的一般理解,不太符合常理和常情,实属罕见。
谌江涛:父女关系并不能完全否认猥亵的存在,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认为不构成猥亵的理由作一个充分的论证。
程雪:网友对警方的通报不理解可能是基于道德评价,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标准是不同的,法律对猥亵行为的评价标准要低于道德评价标准。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猬亵含义是什么最轻处罚几年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或者侮辱妇女,会构成相应的刑事犯罪。那么猥亵是什么意思?猥亵的手段有哪些?什么是猥亵中的暴力与胁迫?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猥亵是什么意思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猥亵的手段:
暴力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其他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
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所有现今社会对于身体暴露,猥亵行为都是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还会进行刑事处罚。以上这些就是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猥琐儿童怎么定罪量刑
备受关注的“南昌高铁疑似猥亵案”有了最新进展:10月31日晚,南昌铁路公安处通报称,当事男子与小女孩系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违法。
央视网昨日发表评论指出,就算是亲生父母,也没有“越界”触碰孩子身体的权利。作为处理类似挑动舆论神经的公众事件的警方,不应如此简单粗暴,只是甩出一个太敷衍的结论来回应沸腾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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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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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声音
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凤凰网公益主编孙雪梅表示,当事人的行为拿到任何一个家庭里都不合适。父女之间,身体仍然是有界限的,父亲爱孩子,也需要注意表达方式。这位当事爸爸应该受到谴责。希望这个案例给他本人一个教训,也给更多家长以提醒。“女童保护”在给孩子上课时会告诉她们,他人不必要却有意识地触碰你的隐私部位,属于性侵害的一种,无论对方是熟人还是陌生人,是否是亲人或你认为有权威的人,都要勇敢拒绝!不光是隐私部位,别的地方如果别人碰了让你感觉奇怪、别扭、不安全、不舒服,同样要拒绝!
进展】
警方调查结果引发网友不解
10月27日晚,网友小雨(化名)报料称,当天下午3点多,在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上,一名男子抱着一个五六岁的小女孩,不断做出各种大尺度动作,小女孩喊这名男子“爸爸”。视频显示,一个30多岁黑衣男子,抱着一名五六岁的小女孩,不时撩起女孩上衣,不断抚摸、亲吻她的背部、脸部、颈部,甚至将手伸进小女孩裤子松紧带里。小女孩一直都很抗拒,试图挣脱。两边坐着女孩的妈妈和外婆,但二人毫无反应。
该视频引发轩然大波,很多网友表达了气愤和不解。10月31日晚,南昌铁路公安处通报称:南昌铁路警方经过调查,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对此,很多网友认为警方的调查结论过于简单。从逻辑上分析,警方的通报容易给外界传递这样的信号:疑似猥亵者已确定是女孩的父亲,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猥亵。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类似案件,去年也曾发生。2017年8月12日,南京南站候车室,一青年男子将手伸进一位女童衣服内,对其胸部实施猥亵。相关视频在网上传播后,同样引发强烈关注和谴责。两天后南京铁路警方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此后,南京铁路警方、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段某某刑拘、批捕。
说法】
猥亵认定不因熟人放宽标准
发生在熟人(亲朋同学同事)间的猥亵行为,会不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1、我国法律对猥亵是如何定义如何惩处?
程雪、谌江涛:猥亵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主要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猥亵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据《刑法》第237条处罚,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4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发生在熟人(亲朋同学同事)间的猥亵行为,会不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曾维昶:现行法律没有对猥亵的对象设置限制,无论是男是女,无论年龄大小,无论熟人还是亲友之间,只要对其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且没有放宽认定的规定。对儿童猥亵的行为更为严格,无论儿童是否自愿、无论是否使用暴力,只要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熟人之间发生的违法猥亵在处罚时也没有从轻或者减轻的规定。
程雪:只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就构成猥亵罪。熟人关系并不是猥亵行为认定的放宽标准,也不是猥亵罪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标准。
3、熟人之间的亲昵和猥亵行为的边界是什么?
谌江涛:首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很重要,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行为不可接受,则一般可认为行为已经过界。其次,还有一个普通公众的认识,如果其行为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一般不认定为猥亵,而如果已经超越了一般公众的认知,则该行为属于不当行为。至于是否认定为猥亵还要从行为人的动机、行为的方式来具体判断。
曾维昶:首先,最关键的边界是主观心理态度,行为人是否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如果不是,就不构成猥亵。其次,还要看猥亵行为的尺度,如果猥亵行为超过了熟人之间正常尺度,如亲吻、摸大腿、摸下身、摸乳房等,也可以推定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就是法律应当处罚的猥亵。
程雪:亲昵行为和猥亵行为在外观上有类似之处,如果只是在熟人之间表达喜爱,不存在恶意,不会使对方产生强烈反感,就不宜认定为猥亵;如果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主观动机,侵害的身体部位具有性象征意义,则很有可能被评价为猥亵行为。熟人之间的亲昵行为是否构成猥亵行为还应该考虑双方的亲密程度、双方的性别、年龄、行为发生时的时空环境、对方的态度、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等因素。
4、发生在熟人间的猥亵行为认定难度在哪里?受害人应该如何维权?
程雪:由于熟人之间常常会有一些亲昵行为,所以熟人之间在认定猥亵行为时比陌生人之间要有难度,被害人也可能会因为熟人关系而指证困难。如果受害人是儿童,在认定是否是猥亵行为时不需要考虑儿童是否同意或者是否反抗,但是其他受害人则需要考虑是否同意或者是否反抗,所以受害人应该及时拒绝他人对自己无法接受或者不想接受的亲昵行为。
谌江涛:熟人间的猥亵行为,行为人往往会以其与被侵害对象的特殊关系来为其猥亵行为做辩解。而猥亵行为一般都具有隐蔽性,大多时候都无法还原猥亵行为发生时的真实场景,所以认定猥亵存在证据上的困难。受害人首先应当对不当的行为及时加于制止,敢于说不,其次一旦发生侵害,切勿冲洗身体,应及时报警,有利于证据固定。
5、如何看待南昌铁路公安处发布的情况通报?大部分网友对通报不理解的原因是什么?
曾维昶:一方面,情况通报对事实的描述过于简单,使人产生一种“由于是父女关系,所以不是猥亵”的错误逻辑;另一方面,视频中的父亲对女儿的行为超出了人们对伦理道德的一般理解,不太符合常理和常情,实属罕见。
谌江涛:父女关系并不能完全否认猥亵的存在,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认为不构成猥亵的理由作一个充分的论证。
程雪:网友对警方的通报不理解可能是基于道德评价,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标准是不同的,法律对猥亵行为的评价标准要低于道德评价标准。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怎样程度才算猥琐罪
强奸和猥亵都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二者的在行为上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强奸罪的正犯一定是男性,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一般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例如甲女教唆乙男去强奸丙女,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一言蔽之,如果甲女强行与乙男发生了性关系,则甲女构成强制猥亵罪。
另外,强奸罪的犯罪年龄段是14周岁以上的男性,而强制猥亵罪必须是16周岁以上的行为人才能构成。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妇女,包括那些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且,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即使该幼女同意,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而且对行为人要从重处罚。
据前所言,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不限男女,但必须是14周岁以上的男女。
如果行为人猥亵的是不满14岁的儿童,则构成猥亵儿童罪,不再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奸罪所侵害的法益是被害女性对于性交的自主权和对性交条件的自主决定权(比如乙女同意和甲男去宾馆开房,但甲男却坚持在酒吧发生了性关系,甲构成强奸罪)。而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则是被害人的性羞耻心。
4.既遂的标准不同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性器官的插入”,而认定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既遂标准则为“性器官的接触”。而强制猥亵罪的既遂在有些情况下甚至都不需要行为人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比如说甲强迫乙观看自己露私处,甲同样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奸罪既遂的标准虽说不是射精,但大部分强奸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射精结束强奸,所以认定强奸的证据包括:受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人体精液鉴定、其他物证等等。当然,精液鉴定是最重要的证 据。
其他物证包含可以在受害者身上提取到的其他那些行为人自身的东西,包含汗液、毛发、皮屑、血液、口水等,另外可能的话,还包括录音,监控录像等其他影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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