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什么意思白话,承保啥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夏菲

承保什么意思白话,承保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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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承保什么意思

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施工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年龄直接影响其健康程度及在工地的安全系数,进而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系数,故保险公司在制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时即对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6周岁至65周岁进行限制,以确定己方的承保范围。该条款应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而非责任免除条款。因施工人员郭某在受伤时已经年满72周岁,A公司不能依据案涉保险合同要求B保险公司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30日,A公司在B保险公司为其100名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版)”,约定被保险人人数共计100人,工程规模面积106000平方米;“被保险人”处载明,“主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保险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2018年10月30日,A公司工程施工人员郭某(1946年9月出生)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工地意外受伤,造成左胫腓骨骨干骨折,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用33529.01元。该部分款项属A公司为其垫付。2019年4月8日,郭某出具证明书(权利转让书),将涉案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索赔权利转让给A公司,由A公司向B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系A公司案涉工程施工人员,且2018年10月30日在施工工程中受伤,符合团体人身保险出险事由且在保险期内,所以B保险公司应在保额内按照约定承担对A公司的赔偿责任。尽管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对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16周岁至65周岁,但无法证明B保险公司已将该条款向A公司交付并详尽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赔付A公司医疗保险金26743.21元。B保险公司上诉称,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16周岁至65周岁的条款是保险责任条款,而不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保险人年龄的限制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还是责任免除条款。对于保险合同来说,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方为责任免除。保险条款首页第二条即对主被保险人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即“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该条款应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而非责任免除条款。A公司施工人员郭某在2018年10月份受伤时已经年满72周岁,不属于案涉保险的承保人员范围,A公司不能依据案涉保险合同要求B保险公司承担相关保险责任。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定义来讲,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应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也叫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除外责任一般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对于保险合同来说,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方为责任免除。

具体到本案来讲,保险条款首页第二条即对主被保险人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即“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该条款系B保险公司综合考虑施工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年龄对风险系数的影响而确定承保范围的条款,应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而非责任免除条款。A公司雇用已年满72周岁的人员在建筑工程工地施工,应当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不能依据案涉保险合同要求B保险公司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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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承保什么意思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21日,王某接到某保险公司推销电话后到该公司交纳200元保费,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后,该公司没有向王某出具保险单等手续,也没有与其有特别约定。

过了不到一周,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王某暗自庆幸,多亏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但当王某向某该公司索赔时,某该公司向其出具的保险单载明:收费确认时间及生成有效保单的时间均为2017年5月21日10时,打印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9时42分,保险期间却往后拖了一个月,自2017年6月20日0时起至2018年6月19日24时止。

2018年7月,王某将某该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某该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偿金、鉴定费等共计7万余元。庭审中,某该公司辩称,某该公司已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等相关保险凭证交付给原告,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20日0时起至2018年6月19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2017年5月28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不应赔付。

裁判结果

该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为2017年5月21日。原告王某作为驾驶人员于2017年5月28日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生成时间履行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由于被告公司没有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条款等相关保险凭证交付给原告王某,原告王某并不知晓所购买的保险合同内容,以及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但保险收费确认时间和生成有效保单时间均为2017年5月21日,保险单打印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被告公司作为保险人已经作出了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且该保险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被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双方亦无特别约定,被告公司单方所作出的合同保险期间的约定对原告王某没有约束力,该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为2017年5月21日。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的特点之一是保险合同订立所需的期间较长,而保险合同是保障风险的合同,在保险人承保之前,很可能发生风险,对此风险产生的损失应否赔付,合同双方往往存在争议。在投保人尚未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因保险人尚未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后对是否应当赔付问题争议较小。但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了保险费,则往往争议较大。从投保人的角度看,往往认为自己交了保险费就应该享受到相应的服务,保险人应该自收取保险费之日起为其提供保障。从保险人的角度看,其认为自己尚未完成核保过程,也未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不应当承担保险事故的赔付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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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高法

承保的概念是什么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21日,王某接到某保险公司推销电话后到该公司交纳200元保费,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后,该公司没有向王某出具保险单等手续,也没有与其有特别约定。

过了不到一周,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王某暗自庆幸,多亏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但当王某向某该公司索赔时,某该公司向其出具的保险单载明:收费确认时间及生成有效保单的时间均为2017年5月21日10时,打印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9时42分,保险期间却往后拖了一个月,自2017年6月20日0时起至2018年6月19日24时止。

2018年7月,王某将某该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某该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偿金、鉴定费等共计7万余元。庭审中,某该公司辩称,某该公司已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等相关保险凭证交付给原告,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20日0时起至2018年6月19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2017年5月28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不应赔付。

裁判结果

该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为2017年5月21日。原告王某作为驾驶人员于2017年5月28日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生成时间履行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由于被告公司没有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条款等相关保险凭证交付给原告王某,原告王某并不知晓所购买的保险合同内容,以及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但保险收费确认时间和生成有效保单时间均为2017年5月21日,保险单打印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被告公司作为保险人已经作出了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且该保险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被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双方亦无特别约定,被告公司单方所作出的合同保险期间的约定对原告王某没有约束力,该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为2017年5月21日。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的特点之一是保险合同订立所需的期间较长,而保险合同是保障风险的合同,在保险人承保之前,很可能发生风险,对此风险产生的损失应否赔付,合同双方往往存在争议。在投保人尚未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因保险人尚未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后对是否应当赔付问题争议较小。但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了保险费,则往往争议较大。从投保人的角度看,往往认为自己交了保险费就应该享受到相应的服务,保险人应该自收取保险费之日起为其提供保障。从保险人的角度看,其认为自己尚未完成核保过程,也未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不应当承担保险事故的赔付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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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琛苏

来源:海阳法院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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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是指什么的过程

□河北日报记者 任国省

最近,王女士想给自己和老公买份重疾险,但她因有甲状腺结节,老公有高血压史,相关疾病都被告知除外承保。

“当时我下意识地就认为没有买保险的必要了。我患甲状腺相关疾病的风险较大,我老公患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较大,我们买保险就想规避这些高风险,保险公司把这些都除外了,我还有投保的必要吗?”王女士说。

现实生活中,像王女士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有一定经济实力且有保险需求的中年人,身体状况有些问题很常见。我们在投保时,要阅读条款及须知、选择保障方案后,就需填写健康告知了。然后经过核保以后投保人会得到5种状态:标准体承保、除外承保、加费承保、延期承保和拒保。

除外承保亦称“责任免除”,就是特约免责的通俗说法,除了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另外约定不对一些部位的病变或残疾承担相对应的保险责任。就是将你生病风险高于一般人的某项排除在外。对保险公司来说,这是很正常的。如果明知风险大,赔率大,还依旧要承保,那就是赌博了。

保险的责任免除没有统一的界限,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会出现一些细微的区别。但基本的责任免除情形都差不多,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基本上各个保险公司都是通用的。所以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研究保险条款,对于保险的责任免除,也要仔细研究,这样我们在投保时才能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挑选合适自己的保险产品。需要理赔的时候,也会更加从容应对,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有时候除外承保无法避免,因为我们的健康很多时候的确存在问题。但是,依然可以保合同约定内的其他保障责任。无论是除外承保,还是加费承保,其实是让身体存在问题的客户有了投保的可能——即便身体的某些地方有问题,但依旧可以保障其他方面。要知道重疾险中,目前大多保障150种左右疾病,而现在只是少了其中一项,依旧覆盖了很多疾病风险。

也许有人会说,那我隐瞒告知可以吗?只能告诉你,这会给日后理赔留下隐患。

投保时被告知除外承保,买还是不买呢?还要根据自身综合情况来做出判断。至于未得到保障的那一项,我们要通过自己多重视,谨遵医嘱,定时复查,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其意义也不亚于得到一份医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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