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在岗什么意思啊,在编在岗是指编制内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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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在岗什么意思说有编制么?

在体制里面,我们经常会听到在编在岗这个词,这是对体制内正式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情况的一个概括,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叫法呢?这是因为人员身份的构成很复杂,人员流动性大,但是编制流动的慢,跟不上人调动的速度,还有的是因为生病或者是不能胜任工作,不在这个岗位上面了,但是编制的身份还在,种种的情况不绝如缕。

至于说的在编在岗,就是我们在字面上理解的意思,你既要有编制,又要在这个岗位上面,不能存在脱岗的现象。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你工资待遇的发放,比如说,一个人调动到了其他的单位,但是他的人员关系还在原来单位,那么他的工资就是还需要原来的单位负责发放,而这个手续想要真正的转过来,没有个三五个月是完成不了的。那么,此时,他对于原单位来说就是在编不在岗。


在编在岗是什么

编制一词,应源于军事概念。现在所称编制主要为各级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按不同标准具体分类也不同。


编制依赖于机构,即各个单位、部门。基本区分是党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各类学校、医院、名称使用中心、大厅、院、所、台、站、队、校的均为事业单位。


一、行政编制分为三类: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机关工勤。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为上世纪80年代为保障公检法司力量而单列出来的,本质上与普通行政编制无异,待遇上多政法专项补贴。机关工勤属于历史遗留,随着人员退休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由于不新增人员,没有讨论必要。除机关工勤人员外,使用行政编制即为公务员。


二、事业编制。分类较为复杂,就必须先说明事业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性质:按照职能分类,主要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如各类执法队,提供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如中小学、医院,经营类事业单位、如招待所。其中第一、第三类随着改革已经逐步不存在。现主要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如各办事服务大厅,中小学教育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保障,高校医院等具有收费项目的为公益二类,财政补贴。


其中有一类特殊事业单位,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顾名思义,管理和待遇以及进入途径均跟公务员一致。


回到事业编制:


1. 按经费保障形式。分为财政全供、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三类,需要注意的财政保障形式的差异不代表工资水平的差异,只是经费形式的差异。财政保障工资为预算保障,自收自支为项目经费,发放方式也不一样。


2. 按岗位划分。分为综合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岗。其晋升途径均不相同。


3. 按工作内容分。分为为机关提供支持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综合执法的,


4. 事业编制的分布。三分之二以上为教师、医生,此类人员主要为社会提供教育医疗服务,并不从事行政管理,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经常将此类划为“官”,按编制数推算“官民比”,以此说明我国官僚体系庞大,实在是有失偏颇。


需要说明的是:编制是核定给单位的,与个人并不捆绑,个人身份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岗位的调动是不断变化的。具体调动和变化,下一篇谈。


同时,企业编制已经消亡近三四十年了,一些国企主要负责人由组织部门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但企业不使用任何编制,采取市场化经营是毫无疑义的。

在编在岗指哪些人员

3月7日,民进中央副主席何志敏在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言建议:完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优化编制供给政策,建立教师资源与人口变化适配机制,严禁教师编制占用,解决“在编不在岗”“上班不上课”问题。

教师“在编不在岗”现象是近年来出现的,对国家教育事业产生了负面影响。有老师被借调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但编制还在学校,有个别老师长期离岗,导致学校在职的老师工作量增加,教学负担重。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有些学校多达五六人“在编不在岗”。

多数“在编不在岗”是上级主管部门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人抽走。某地招商引资时,人员紧缺,一下子从教育、卫生等系统抽调人员达百人之多。单位领导是敢怒不敢言,老师们也只是在茶余饭后闲聊罢了。

从2024年7月份开始,不少地方已开始整改,有些抽调的老师回到学校,不能回的编制也随人到相应单位。

除教育系统外,卫健等其他部门也开始喊话那些长期在编不在岗的人员,限期返岗。

当然,“在编不在岗”问题的解决需要多管齐下,政府部门不能动不动就用职权随意调人,各单位也要为在岗人员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工作环境,让人才能安心、舒心、乐心工作。

什么叫在编在岗

财政供养人员,是指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职人员,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政府机关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人员、政党机关人员和社会团体机关人员;二是事业单位人员,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等公立部门人员。

在编人员是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转移支付,由地方财政供养。

非在编人员,也就是超编人员,虽然是单位职工,却是由地方财政自行筹集资金供养。

财政供养人员不一定是在编人员

1、公益岗位人员。公益岗位人员不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属于合同工性质,但其工资由财政全额支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单位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向财政人社部门申请招录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合同,由财政预算或单位自筹经费解决工资待遇。

3、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岗位人员。在服务期内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全额负担待遇,服务期满后,可以通过考试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享受一定的加分等政策倾斜。

4、社区居委会。居委会本质为自治组织,工作人员也是地方财政供养。

5、辅警。各地的辅警,是地方财政供养,没有编制,实行定员管理。

在编人员不一定由财政供养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完成之前,正式工作人员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但是工资福利由单位自行解决,而非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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