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顾名思义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2003年4月16日,经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既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企业保障职工权益和化解自身风险的实际需要。
那么,参加工伤保险后,企业有工伤事故应如何申报呢?
一、申报时效
《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报工伤应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职工、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受伤经过、救治情况、伤者意见、单位意见及公章等);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职工名册、受伤月份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产量记录等);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
(四)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操作程序
(一)受理
15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供的材料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书面通知书。
(二)调查认定
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形成书面决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三)送达
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四、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超出规定申报时效的(伤害事故发生在1年以前);
(二)伤者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
(三)无法定用工主体的;
(四)统筹地区以外的;
(五)不在法定管辖权限内的。
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单位申报时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出具交警部门的相关认定决定或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无效;
(四)死亡事故应出具死亡证明;
(五)直系亲属得出申请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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