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餐定金不退合法吗,酒店定金不退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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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定金不退合法吗
“尾款人”,一个关于“双十一”的时髦用语,专指支付定金参加预售活动,之后还需支付尾款的消费者。今年“双十一”,“定金预售”成为仅次于“直播活动”的热门话题,并衍生出“定金人”“尾款人”等网络新梗。
其实定金预售模式并不新鲜,对消费者和商家来说,预售本是双赢的。消费者通过预售活动能提前锁定自己想买的商品,还能享受“定金膨胀”“付定金立减”等优惠。对于商家而言,预售活动可以帮他们开展计划性生产和仓储,降低企业成本等。
然而为什么关于预售中的定金、尾款总是争议不断呢?比如“付尾款后才能退款是否合理”“定金不能退”等等。有的“尾款人”因为没有支付尾款白白损失定金,跟卖家协商后,定金依然无法退回,从而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定金到底能不能退还?应不应该被退还?不退还定金,是商家不诚信的表现吗?
按照法律规定,定金是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定金是不予退还的。但同时法律也规定,除一些特殊商品外,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物品,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商家需要退回全部价款,包括定金。也就是说,在付完尾款后,就可以申请退款包括之前支付的这笔定金了。
面对可能存在的争议,网购平台今年均设置了“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不勾选则无法进入支付定金环节。而对于消费者,则需要仔细区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与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不同,订金是一个习惯性用语,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是要做退还处理的。
有的消费者在购物时,往往容易忽略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为“定金”就是“订金”,在没有支付尾款导致定金无法退还的时候,甚至还会与商家产生纠纷。因此,一字之差,内涵却大有不同,自己分清楚,消费的时候才能保持理智,不会误以为定金可以随时退还而盲目出手。
作者: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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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税务报
婚礼定金不退合法吗
“双十一”临近,各大电商平台近期均推出各种优惠活动,预售、优惠券、满额减……可谓是一年一度的“全民数学竞赛”,最后不仅脑瓜疼,钱包更疼。去年“双十一”期间(2019年11月1日-20日),深圳市消委会共收到149宗有关“双十一”网络购物的投诉。消费者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价格、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三个方面。
为消除消费者疑虑,维护经营者及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10月28日,深圳市消委会召开“双十一”消费者关心问题公开讨论会,组织经营者、律师、消费者代表、媒体等多方就“双十一”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公开讨论会上,与会多方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讨论:
1、消费者支付定金后,未支付尾款,定金是否能退?
2、消费者是否能得到真正的实惠,是否会出现先提价再降价的情形?
3、“双十一”期间商家发货速度是否会延迟?
4、消费者支付定金并支付尾款,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申请退货退的是尾款还是全款?
淘宝“双十一”预售支付定金页面显示,《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相关提示
就上述问题,天猫、苏宁易购两家参会代表一一进行了解答:
1、消费者支付定金后,若因消费者原因未支付尾款,定金不退,若是经营者原因,则经营者应双倍返还定金。
2、平台会有规则明确告知不允许商家先提价再打折,消费者发现可向平台方投诉。
3、已采取措施加快发货速度,若出现问题要延迟,会事先与消费者沟通,保障消费者权益。
4、消费者支付定金并支付尾款,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可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退货,此时为全款退回(定金+尾款)。
对于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定金不退是否合理问题,深圳市消委会律师代表做出解释,根据《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消费者支付定金后,若因消费者原因未支付尾款,定金不退是合理的。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也对“定金”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来源|晶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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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晶报
健身房定金不退合法吗
“五一”假期将至,商家借假日商机各种促销。其中,预付定金是近几年流行的促销方式之一,不少消费者提前选定心仪的商品并支付定金,预售期支付的定金可在销售期折抵更多金额使用。受到商家优惠的吸引,不少消费者匆忙支付了定金。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应如何正确理解定金规则,又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提问1:定金与订金有差别吗?
A酒店欲租赁B公司的一处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在实地查看过后,A酒店按照B公司的要求向其转账20万元,B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载明“已收到房屋订金20万元”。关于该笔款项,A酒店称,是对方要求先支付订金,才能再协商租赁的具体事宜,但此后双方对于租金的支付方式、租期未达成一致意见,而B公司拒绝退还20万元,因此诉至法院。B公司称,双方约定交付订金后三日签署租赁合同,但由于A公司的资金问题,双方一直未能签署合同,现在A酒店拒绝订立合同,也无权要求返还订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订金”不具有约定“定金”性质,此时收受款项一方主张定金权利并要求使用定金罚则的,不应支持。本案中,A酒店向B公司支付的是订金,不具有保证订约的担保性质,不符合定金适用条件,不适用定金罚则。现双方未订立正式合同,交纳订金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取方返还所交订金,因此对于A酒店要求返还订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买房、购车这样的大额交易,还是预定酒店,都可能遇到过支付定金这种情况。作为一种快捷有效的债务担保方式,定金在促进交易双方诚信履行合同、提高交易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也被称为“定金罚则”,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定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接受定金一方,这种双向惩罚性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履约保障。
订金和定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所对应的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定金属于法定概念,具有担保的性质。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即可启动定金罚则的适用。如果双方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订金却并未被法律赋予特定含义及法律后果,更多的是以字面含义理解为预付款、订约金,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在双方交易成功时,订金往往会被吸收进合同总价款,但若交易失败,无论是何原因,收取订金的一方均需全额退还订金,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所以,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定金罚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书写规范,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书写收据时,一定要注意“订金”和“定金”的表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提问2:定金的数额越高越好?
定金虽具有担保的功用,但支付的定金并非越多越好。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018年11月4日,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不同品牌的房车30台,货款共计580万元;甲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的30%即174万元作为定金,提车时付清全部货款的50%,剩余20%作为质保金,提货一年后付清。11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60万元,此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2019年3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立即支付剩余14万元定金,并在3月31日前验货、付款、提车。但甲公司主张,其交付定金后发现乙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销售汽车及配件,故认为乙公司并非合法的汽车经销商,不具备售车资质,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返还定金160万元。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违约在先,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不具备销售汽车及配件的履约资质,但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从事汽车销售业务并不需要经过审批,因此乙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不必然导致甲公司的合同利益受损。依据双方约定,甲公司需支付全部货款的30%作为定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合同约定的定金比例过高,超过20%部分的44万元部分不应视为定金。现甲公司在履行的过程中未按约定期限全额支付首笔付款,且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支付的160万元中的116万元为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不予返还,剩余44万元,因乙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应当退还给甲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定金的所有权在约定的定金惩罚条件成立时,即发生转移,或成为双倍返还的标准。但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定金罚则过于严厉,让双方承担过度惩罚的风险。若合同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合同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即不具备双向惩罚性,但超出部分的约定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在实践中,超过部分往往被视为预付款,并应当继续履行,但在适用定金罚则时,只能以合同价款的20%为限进行计算。故在约定定金数额时,交易双方一定要计算好定金的标准,最大程度地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提问3:未依约履行合同肯定会被罚吗?
2019年12月底,小韩与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约定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礼主持、化妆、摄像等服务,婚礼时间为2020年2月26日;各项服务费总计36000元。签订当日,接受服务方应交纳10000元作为定金,如因接受服务一方违约解除本合同,婚庆公司有权不返还定金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随后,小韩支付了定金。但在2020年2月初,小韩被承办婚宴的酒店告知,因新冠疫情的影响,酒店无法在26日为其举办婚宴。得知此情况,小韩立即联系了婚庆公司,协商退还定金事宜。在遭到拒绝后,小韩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定金。婚庆公司称,无论在哪个酒店举办婚宴,公司都可以提供婚庆服务,不能因为原来的酒店无法举办婚宴,就推定所有酒店都不能举办,且合同中也明确写明定金不退,故不同意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小韩举办婚宴及婚礼的日期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酒店无法举办婚宴,婚礼也无法如期举行,双方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法院对小韩要求解除《婚庆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合同无法履行并非小韩和婚庆公司的自身原因造成,婚庆公司实际也没有为小韩提供服务,应当返还对方定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小韩,为何可以不适用定金罚则,能全额要回定金呢?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受疫情的影响,个别地区加强了对群体性聚集活动的管控,不论是新人还是婚庆公司,暂时取消婚礼已成为必须承担的防疫责任。本案中,因疫情影响导致小韩的婚礼无法举行,这种情况对于双方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而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往往对于新人有重要的纪念意义,小韩已经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疫情,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任何一方,所以双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小韩在得知婚宴无法举办后,及时向婚庆公司告知并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小韩可以要求婚庆公司返还全部定金。
“五一”小长假即将来临,又到了假日消费的高峰时期。不少商家推出了提前支付定金,享受减免价款的促销活动。面对这些让人心动的优惠,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前都务必要看清合同条款,确认好定金的性质,审慎选择付款。一旦支付了定金,就应当依约履行合同。而作为销售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确定合理合法的定金规则,通过简明的优惠方式和合法的营销手段进行促销,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供图: 视觉中国
口头定金不退合法吗
从“尾款人”不要忘记付尾款,再到“云养猫赚红包”、精打细算购物津贴,今年“双十一”战线拉得格外长,不少消费者对眼花缭乱的网购规则疲于奔命。随着网上购物新形式的层出不穷,诸如退货难、假宣传、规则坑等各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话题不断。那么,定金不退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虚拟发货、不予退换都合法吗?
1、忘付尾款或反悔是否能退定金
今年“双十一”战线被拉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购物平台早早设置了付定金环节,“冲啊,尾款人”等话题也数次冲上热搜。鉴于前几年出现一些消费者支付定金但正式付尾款时反悔,想与商家协商退回定金却不成,产生许多纠纷的问题,今年在支付定金的页面,网购平台均设置了醒目的“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且不勾选的话无法进入支付定金环节。那么,定金不退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
“这是不违反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也基本沿用了关于定金作用和违反约定后如何处理定金的规定,可以看出定金起到的是保证债务顺利履行的作用。
在这一规定下,“双十一”中的定金起到的作用主要为抵作价款,如果消费者不能在规定期限按时支付尾款的话,商家不退还定金是合法的,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审慎选择支付定金产品,并按时支付尾款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根据规定,商家不退还定金的权利并非毫无限制,如果出现因商家责任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此时商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为,商品出现缺货断货或者质量问题等,此时消费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联系商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尾款。
另外,在定金数额设置上,目前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由主合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民法典第586条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超过部分的效力问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前,一定要看清要求支付的数额是否超出了商品价款的20%,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购物平台的预售活动中,大部分商家都注明的是支付“定金”而非“订金”。在实践中,因消费者对这两个概念产生混淆而与商家产生纠纷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实际上,“订金”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其发挥的作用主要由合同双方约定;如无约定,可以将其理解为预付款。因此与定金不同的是,在消费者支付尾款之后,如出现后悔不想买或者商品出现问题需要退货等情况,可申请包括订金在内的全额退款。
2、对虚拟发货、不予退换说“不”
与往年相比,今年“双十一”的物流情况有了很大的不同,鉴于电商、物流企业技术的升级和成熟,不少人出现了“一大早起来想退款,发现居然已发货”,甚至还有尾款支付后当天就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但仍存在一些商家为了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或者因为商品需要定制等原因不能及时发出,设置了“虚拟发货”的选项。除此之外,很多网络购物平台或者小程序为增加用户粘度,设计“寄存闪购”“商品券”“预购券”等网络形式,如某球鞋专营平台设计“球鞋券”等形式,实则并无现货或实际预购货物,事后因无法交付涉案球鞋被诉至法院。
“目前的法律中尚无对‘虚拟发货’等问题的具体规定,但是如商家未按承诺期限发货,或者已到平台设置的自动收货期限消费者仍未收到商品,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执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所以,消费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和网购平台、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3、“概不退换”要视具体商品类型而定
在“双十一”物流量激增的时段,一些商家会在商品后注明:“特价/大促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字样。这样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这需要视商品的具体类型来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该规定采用了法定排除与约定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对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限制。就约定排除适用的商品,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商品性质等来进行衡量,比如化妆品、贴身内衣等。对于上述不宜退货的商品,商家应在下单界面的显著位置进行提示,且无消费者点击确认无法继续购买。
供图: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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