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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近日,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借鉴其它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定《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期限为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书面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局确权登记科提出,联系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1998号莆田市自然资源局2楼205室,联系电话:0594-2683761,邮箱:ptqqdj 163.com。
附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3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借鉴其它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天,下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因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办证义务或灭失(含吊销、注销、撤销,下同)等原因,造成相关权利人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适用本意见。
二、处理办法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
1.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2.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二)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问题
3.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4.由政府主导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类房建项目(如安置房、医疗、养老、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基础设施等),因各种原因不具备规划条件核实的,在符合消防安全、工程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按现状具结方式予以确认。
(三)关于房屋使用消防安全问题
5.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未进行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可不再办理消防许可(备案)手续;对1998年9月1日后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合格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现状建筑进行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合格的,在建设单位(或业主)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提供承诺书后送同级住建部门存档,存档手续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四)关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问题
6.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含人防工程)可靠性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论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在建设单位(或业主)和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提供承诺书后送同级住建、人防部门存档,存档手续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五)关于原登记的房地信息不一致问题
7.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对用地批准手续记载为综合用地,房屋规划批准用途为商业和住宅的,土地用途分别登记为商业、住宅用地,房屋用途按规划批准的用途登记;对用地批准手续记载为住宅用地, 房屋规划批准用途为商业和住宅的, 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分别按原审批的土地用途和房屋规划批准用途进行登记,同时在附记栏记载原土地审批、房屋规划批准用途。
8.房屋和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并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购买人可以持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原土地使用权证、原房屋转移登记时提交的买卖合同、涉税证明、个人承诺书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给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证。
(六)关于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办证义务或灭失问题
9.项目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但因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不配合办证义务,买受人提起仲裁或诉讼后,经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首次登记和不动产转移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簿应记载相关情况。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包括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动产转移登记义务或房产权属归买受人所有)的住宅项目(含保交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税费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由买受人按规定缴纳其应缴税费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10.因开发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单位或业主代为申请办理;已办理首次登记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七)关于政策性住房登记交易问题
11.对集资(房改)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直接将土地按住宅用途分割转移登记给各房屋所有权人;对集资(房改)单位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土地使用权取得、符合规划、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等情况作出具结,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产权单位具结书和房改部门出具的符合集资(购买公有住房)资格核定意见函,给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用途为住宅。产权单位已改制的,由其承接单位(无法确定承接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单位作为承接单位)作出具结。
12.集资房(房改房)上市须经同级房改部门核准,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转移登记。对历史遗留的以集资名义向社会出售并已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经原集资单位(或承接单位)出具证明(证实购买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且确属剩余集资房以市场价对外销售),可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直接由购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购买时间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购房时间按以下标准确定:购房合同有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的,以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最早的时间为准;未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的,以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八)关于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问题
13.建设用地超面积的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在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部分建设用地超出用地红线,且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的,按该地类用途的现行基准地面地价的1倍;在2007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按该地类用途的现行基准地面地价的2倍。
14.建筑面积超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建设单位未经许可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的,超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在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1倍;在2007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
15.改变用途或其它规划条件的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在2007年10月1日前改变用途或其它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时点原用途与新用途的基准楼面地价的差额;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函的时间作为补交的时点。对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若房地用途不一致的,土地用途按住宅用途登记,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16.司法处置中涉及个人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在2021年6月2日前司法处置已成交(以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并公示的确认书时间为准)的,按原评估备案地价的40%;在2021年6月2日后司法处置成交的,按现行文件标准。
(九)其他问题
17.经规划部门批准跨宗地建房的,但土地权利性质相同而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一致的宗地,先办理宗地合宗手续,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为:现行评估楼面地价÷该用途最高年限×补交年限×建筑面积),将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调整一致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18.安置房办理转移登记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被拆迁人已死亡的,可由拆迁人(原协议签约单位)负责对继承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书、死亡证明、遗嘱或继承协议、公证或村居证明)进行审核把关,并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作为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核税与产权转移登记的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被拆迁人为二人及二人以上共有,但对安置房位置、产权份额等约定不明确的,应由共有人出具产权归属确认书,原协议签约单位负责审核把关,与协议中的共有人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并结算,明确安置房位置、产权份额,作为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核税与产权转移登记的依据。
19.商贸物流项目用地,须先按整宗以土地出让时的用途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除土地出让方案或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不能分割登记外,开发建设单位或买受人可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1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幢或按层申请分割转移登记,若单层面积特别大的,可按图审、规划、消防界定的合理空间分割转让,但单元最小建筑面积必须大于300㎡。由买受人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买受人可按约定向开发建设单位追偿或另行协商解决。
20.个人房屋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证、房产未办理过转移登记、未能提供土地出让手续的,其土地性质均按划拨性质确定;若已经办理过转移登记的,由现产权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宗地登记面积按该建筑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按“共有”进行登记,不再按套(层、间、户)分摊,土地出让金缴纳信息在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中予以记载。集资房(房改房)若有上述情形的参照办理。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我市制定的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原已办理登记或已按原来规定办理的手续,继续有效。
四、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并协调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五、仙游县可参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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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 11月2日讯(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谢高峰)11月1日,莆田市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通过取消各类调控限制措施、调整购房商业信贷政策、加快存量商品房库存去化等举措,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取消各类调控限制措施
《通知》提出,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税收相关政策。取消“限地价控房价”政策,新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取消“实名登记公证摇号”开盘销售方式和优先选房配套制度。
取消合同网签备案注销限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商品房,其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取消网签备案注销限制。
因当事人违约导致撤销购房合同的,按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取消商品房建筑形象进度超过50%未办预售许可证下调销售均价限制,鼓励各房地产企业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制度。
>>>调整购房商业信贷政策
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家庭住房套数按拟购住房所在的县或区(管委会)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本辖区住房查询证明为依据,已出租的住房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不计入住房套数认定。二孩以上家庭购买第二、三套住房按照首套住房标准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政策。2024年10月1日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执行全国统一的最低首付比例。进一步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督促商业银行在10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再开展一次批量调整,将利率较高的存量房贷利率降至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附近。
>>>加快存量商品房库存去化
实施购买商品住房予以补贴。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区(管委会),对在2024年11月-12月期间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将之前合同注销后又重新网签)的,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其已缴纳的契税予以财政补贴,每套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时间可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凭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申请补贴,以防骗补套补。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各项促销活动,加快商品房销售。
支持开展项目营销推广活动。允许商品房项目在取得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备案)后,在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高度不超过5米。
丰富征迁安置模式。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区(管委会),原则上停止批准新的安置房建设项目,要通过已有库存商品房(含商业、办公、车位等)统筹用于安置房;对已拆迁项目但安置房尚未动工的,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停止建设安置房,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安置房、变更安置房源或选择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予以安置。支持属地国有企业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鼓励各县区(管委会)通过推行房票作为征迁安置方式。
支持商业办公用房去化。商业办公用房可按照《关于规范库存商业办公房地产分割(合并)销售管理的通知》进行分割或合并销售。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使用商业办公用房涉及水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相关单位予以普惠扶持。
建立房源超市展示可售房源。通过莆田市住建局网站建立莆田房源超市,展示可售商品房房源和安置房房源,为企业展示房源和市民看房选房提供便捷高效平台。
开展商品房促销月活动。结合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方案,通过组织开展“百城千企商品住房促销活动”、金秋促销季,联合家装建材商举办住(房)博会、直播看房、限时优惠等多种线上、线下形式联展联销活动,促进全市商品房销售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优化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标准
加快高品质住房建设。推广《福建省高品质住宅设计导则》,引导开发企业优化户型设计、完善社区配套、创新运用智能建造工艺、使用绿色建材,开发建设适应市场需求的多样性的住宅产品,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建设“好房子、好小区”。
支持开发各类创新住宅产品。以适应市场供需变化新形势,满足多元住房改善需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联动教育、医疗、文旅等资源,围绕康养、文旅、养老养生等旅居需求,推出精装成品房、短租公寓等产品,完善功能性用房,配套社区食堂、托育中心等。
优化商品住宅项目架空层使用功能。在满足消防安全、作为非营利性公共设施条件下,商品住宅项目架空层可进行半围合(绿植、树木等),设置健身运动、图书阅览、党建活动、儿童游戏、青年交流、老年休闲等小区公共活动功能。架空层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
鼓励开发商品住宅项目地下空间。在满足消防安全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新出让住宅项目(含已出让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利用地下空间(指地下一层)新建非营利性家政便民、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城市社区嵌入式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于完善 15 分钟社区生活圈配套,提升居住区品质;由此增加的地下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不收取土地价款,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优化商品住宅用地指标。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或受限高管控区域,优化规划用地指标,可停止执行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
>>>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预售许可门槛。规划配建架空层的项目,架空层重点监管资金数额降低为按其所在房屋每平方米造价的50%计算纳入监管。
对项目施工总包或监理单位拒绝配合材料款或工程款等正常款项申请拨付盖章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经函询属于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的,核实备注后予以同意拨付。
对项目已竣备交付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序时进度支付工程款,因施工总包与建设单位存在工程结算争议,自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4个月仍无法完成结算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区(管委会)住建局核实同意后,可向市住建局申请监管账户按施工合同总造价减去已拨付价款后未付余额的1.2倍予以预留,其余金额转为非重点监管资金允许房地产企业自行使用;如施工总包已向法院起诉并采取查封保全账户和资产相当争议余额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区(管委会)住建局核实后,可向市住建局申请撤销预售资金监管。
对项目已具备撤销预售资金监管条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撤销的,经区住建局核实后上报市住建局撤销资金监管。
>>>转变房地产开发运营方式
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引导房地产企业逐步形成适度杠杆比例、合理负债水平和正常周转速度的发展机制。建立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制度。
对已办理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项目,其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时,需由所有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放弃相关抵押物抵押权或解除相关抵押物抵押权的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必须按套解除该商品房所有抵押登记后方可进行网签。
房地产企业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网签的商品房上设定土地或在建工程等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不得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竣备交付和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房项目为非本项目贷款债务作担保(含连带担保),违反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二手房市场交易
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支持。落实财政部等三部委有关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间内,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已办理商业或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房屋,其交易过户允许实行跨行带押过户,以提高二手房交易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确保二手房交易安全。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房地产企业(含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法诚信经营,不得采取虚假广告宣传、引诱交纳定金、虚构商品房原价、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等误导消费、欺诈消费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对需要客户交纳购房定金的,须明确告知客户如买方违约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的后果,并签订定金交纳书面告知书,双方各持一份,以作为发生定金纠纷处理依据。各级市场监管、住建、城管、公积金等部门通过日常巡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莆田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实施细则》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并记入个人征信档案,营造公平放心的商品房消费市场。
来源:新福建
莆田房管局备案查询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福建省党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意见》有关要求,2月9日,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平主持召开党组班子成员2022年度述责述廉会议,并进行现场评议,局领导班子成员、派驻纪检组、局机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各党支部书记参加会议。
会上,局党组班子成员逐一述责述廉。许建平代表党组对班子成员述责述廉情况逐一进行点评。
会议指出,开展述责述廉,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是传导压力、督促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方法,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问题导向,对症下药、立行立改,抓好整改落实。
会议要求,一要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各班子成员要带头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树牢责任意识,落实好“一岗双责”,扎实抓好职责范围和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二要推动工作落实落地。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扣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盯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住建工作会议精神及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认真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聚焦打造山水诗画生态韵城,全力以赴抓好城市建设品质提升、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筑业转型升级、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切实把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三要表率带头清正廉洁。要深刻认识“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的重大命题,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要带头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起好表率作用,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带头服从大局、服从组织安排,牢牢守好政治底线。要持续强化分管领域党员、干部教育监管,以更大力度抓好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牢牢守好底线、红线。(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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