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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群众办理购房资格审查时间过长问题,廊坊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今年6月开始实现微信公众号远程预约、现场自助机预约,减少了群众跑路和排队等待时间。11月12日起,又推出购房人确定房源的,即时办理准购证的便民措施。
据介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手房),鼓励由开发企业通过“企业直通车”申请集中办理,无需预约,即时办理。购房者也可结合个人情况,选择到廊坊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交易大厅二楼窗口自助办理。
购买存量住房的(二手房),可以在中介机构或交易大厅二楼窗口利用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录入交易信息,信息录入完成后,即可办理购房资格审查,无需预约,即时办理。目前,廊坊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已经为当地40余家无违规记录、无信访和重大投诉的中介企业开放了远程网签权限。
如购房人已通过微信公众号或自助机提前预约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即时办理。
购房人未确定房源的,购房人可利用微信公众号、自助机、交易大厅二楼窗口进行预约,按照预约日期当日办理购房资格审查。
过去要想办理准购证,需到廊坊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现场预约,按约定时间提交材料,并按通知时间取证,办一个证要跑三趟。新便民措施的出台,将有房源和没有房源的购房者进行了分离,有房源的购房者可即时办理,无房源者轮候办理,进一步提高了为群众办事的效率。购房者准购证办理实现了从窗口预约办理到自助预约、远程预约,再到即时办理的跨越,切实做到了让群众少跑路、少排队。
附:准购证网上预约流程
一、搜索并关注微信公众号“廊坊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点击下方的网上预约按钮。
二、在用户登录界面点击下方“马上注册”。
三、按要求填写个人真实信息,注册成功后点击“登录”。
四、登录成功后,可选择“预约业务”“业务预约查询”,办理准购证的朋友需点击左侧“预约业务”。
五、在约号界面选择业务类型,填写完毕后点击“开始预约”,预约成功后,可返回业务处理界面。
六、点击“业务预约查询”,可以看到已预约的业务。
【注意事项】
1、预约业务办理地点为廊坊市房管局交易中心(廊坊市广阳区新源道188号金桥大厦1-2楼大厅)。
2、请按照预约业务类型准备好所需材料,按照预约时间和预约顺序号等待叫号办理,过期作废。
3、一个申请人,每类业务只能预约两次,如需多次预约请到窗口预约。
【购房资格审核所需材料】
1、已婚所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个人页、户口首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子女未满十八周岁需带子女户口页及复印件。
2、单身所需身份证、户口本(个人页、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3、离异所需身份证、户口本(个人页、户口首页)、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页与婚姻状况一致。归自己抚养未成年子女户口本(个人页、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4、集体户口首页及复印件需盖公章;军人需带身份证、军官证及部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供当地近期连续三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补缴无效)
【新建商品房材料说明】
一、一次付清: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原件
3、发票原件(办证联)
4、契票原件(第三联)
5、总体产权证复印件
6、分户图2张
7、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书原件(开发商、业主委托)
二、贷款还清:
1、还款证明原件(注明金额、坐落、姓名)
2、同一次付清8项
三、银行按揭:
1、借款合同原件(如无多余原件,可用复印件,盖银行借款合同章)
2、申请(关于他项权利面积为实测面积)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原件(开发商、业主、银行委托)
【存量房买卖材料说明】
1、办理存量房转移、变更、补换证、更正、经济适用房完善产权等相关业务预约存量房转移号码
2、存量房买卖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房改房、集资房转移的,需提交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应纳各税凭证贷款购房的另需提交:
(5)按揭贷款合同原件
(6)抵押通知书原件
(7)银行委托书原件
3.存量房离婚析产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地税免税证明原件
4.存量房赠与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协议原件
(3)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应纳各税凭证
5.存量房继承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公证书原件或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地税免税证明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6.变更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原件
(3)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更正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查档审批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补证要件:
(1)房屋查档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换证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经济适用房完善产权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4)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5)契税票原件
(6)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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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房管局官网电话
近日有消息流传,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知称对2022年4月20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而这3份文件中有一则为: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 61号。
该网传文件落款日期为4月24日。根据该网传文件,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7日下午,第一财经先后致电廊坊市房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和廊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此进行求证。廊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并未收到该份通知,外地人在当地购房仍按2017年的限购政策执行。
另有香河某楼盘房产中介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这一网传文件尚未知是否属实,但自去年起,在燕郊、大厂和香河等环京地区,限购政策确有松绑。“外地人不再有资质限制,即可享受与本地人一样的购房信贷政策。”
根据201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对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实行住房限购。
该实施意见称,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补缴的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自限购政策出台后,外地人还是可以走‘人才引进’渠道在环京买房;但从去年开始,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外地人购房的门槛均降低了,即不再需要社保、户口等限制条件,就可以和本地人享受同样的信贷政策。”该房产中介称。
本月6日,一则“燕郊银行下调首付比例,首套首付20%、按揭贷款利率5.07%;二套30%、按揭贷款利率5.55%”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但仅一日后,多个商业银行纷纷表态,由于此前部分商业银行“计划执行20%首付”的消息引起舆论热议,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叫停了该项政策。
上述房产中介人士表示,目前,无论外地人还是本地人在环京购房,均仍参照2017年出台的实施意见,即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比不低于50%。“但商业贷款利率确有下调,以首套房为例,利率从去年的5.46%调整为现在的5.07%左右。”
第一财经从燕郊、香河等环京多位房产中介处了解到,自2017年实施限购以来,该地区炒房客已相继退场,目前外地人来环京购房的大都为刚需和改善族。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多因素叠加影响,楼市呈量价齐跌的趋势。
安居客数据显示,目前环京北三县(燕郊、香河和大厂)中,离北京距离最近的燕郊房价均价最高,约1.7~1.8万元/平方米,但也远低于2016~2017年间单价在2.5万元以上的平均水平。
“现在环京的房价基本回归到2015年的水平了。”上述房产中介称,虽然,近期潮白地铁站已经动工,对于环京房价有一定的提振作用,但由于地铁建成预计仍有5年左右的周期,所以提振效果有限;另一方面,去年环京多地新房销售未达计划目标,故而今年许多楼盘降价促销,甚至有开发商推出买房送车位的活动,房价仍处于相对低位。
在合硕机构首席分析师郭毅看来,对于环京房价,仅通过楼市政策的调整,并不能带来是市场面的明显改善,还需要系统性的扶持政策,加速与北京“同城化”步伐,以带动需求,遏制房价继续下跌走势。
与此同时,对于有在环京地区购房意愿的“北漂”而言,即便购房资质已经有一定程度放宽,仍面临一定限制。以香河为例,记者了解到,外地人购买新房时,需要签订一份“八年限售”协议,以视为“不炒房”的承诺。
房产管理信息系统
所谓“准购证”即“廊坊市主城区购房资格证明”,须购房申请人向廊坊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身份,经查证属实后方可开具此证明。 |
荣盛·阿尔卡迪亚·廊坊花语城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外地户口可花钱落集体户口,落完户可开具“准购证”,按本地人30%首付购房。 |
京汉君庭售楼员表示:“我们可以帮您办理‘准购证’,目前办理此证的价格在4.5万到5万之间。” |
中建·和悦国际销售人员表示:“当天下证(办理准购证)需要花4.5万,一周下证花3万。成功帮助顾客办理过。” |
2016年,廊坊楼市“高歌猛进”,今年3月以来,廊坊不断加码楼市调控,其中无3年社保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将无法购房的新政公布后,廊坊楼市交易量下跌明显。但近日,新京报记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廊坊部分楼盘销售人员公开宣称,可提前锁定房源、花钱办廊坊户口及“准购证”。对此,廊坊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该局并未开展为此类不合格购房者办“准购证”的业务,开发商此举属违法行为,知情者可随时举报。
部分楼盘称可落户购房或“锁定”房源
位于廊坊市经济开发区的荣盛·阿尔卡迪亚·廊坊花语城,目前均价为17000元/平方米左右,开发商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据其销售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外地户口可花钱落集体户口,落完户可开具“准购证”,按本地人30%首付购房。销售人员反复强调该渠道靠谱,正常情况下1-2月就可办妥,但办理的具体金额还得去细问。
开发商绕过限购政策,帮非本地购房人买房的现象,并非个例。位于廊坊广阳区文化艺术公园附近某项目的一销售人员表示,可通过婚迁和人才引进的方式办户口,可帮忙联系,两三个月前的价格为3万,但目前价格还不知。
“正规落户,需审核个人情况,包括审核学历、其他地方有无社保,大概需要几个月周期。”上述销售人员表示,也有办得快的,但花费高些,“目前还能办户口,再等等可能更严了。”
如果外地人不愿放弃原户籍,上述销售人员还给出另一条更为“灵活”的购房渠道,即开发商不出具网签合同,可先把房源锁定,前期购房者缴纳一部分首付,给购房者2年周期,剩余尾款2年内分4个时间节点还完。一旦政策松动,就可马上网签,或选择出售。
上述销售人员表示,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可留可卖、不耽误居住,“没有网上签合同就不会涉及房管局,只是开发商内部协商,如果想卖相对容易些,甚至可以走新房手续,开发商可更名。这样一来,也不存在二手房的税费问题。”
不少楼盘表示花钱可办“准购证”
在廊坊市某著名房企开发的项目现场,一位售楼员介绍,该项目2015年就已开盘,共有一千多套房源,目前只剩四、五套未卖出,均价1.9万元/平米。另有多名售楼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可帮助没有廊坊户口且无廊坊当地社保缴纳记录的客户办理“准购证”,但需另花8万元,已经帮很多外地无社保和户口的客户办理此证并成功买房。
该项目销售人员坦言:“这个‘准购证’就是假证,社保也不是真缴纳,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关系,找到房管局办好此证,您就可以顺利突破限购政策购房子。”
位于建设路与南龙道交口的京汉君庭一位售楼员称,住宅要在今年9月份左右开盘,当记者表示想买此项目但无当地社保时,该售楼员说,“我们可以帮您办理‘准购证’,目前办理此证的价格在4.5万到5万之间。”
以上并非个例。新京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项目的销售人员均表示,可通过花钱办理“准购证”。位于建设南路与富余路交会处的“首开·国风悦府”营销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该项目均价1.5万/平米,如果没有资格购买,可帮忙办理“准购证”,费用在3.5万到5万之间。
另有销售人员向记者开出办理“准购证”的不同价位。中建·和悦国际销售人员表示,“当天下证需要花4.5万,一周下证花3万。成功帮助顾客办理过,这几天虽然查得紧点,但也正在帮其他顾客办理。”
开发商为无购房资格者代办“准购证”属违法
针对外地人在廊坊的落户问题,廊坊市广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户口迁入廊坊,首先要有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还需负责缴纳养老保险,才有资格进入行政审批,进而将户口迁入廊坊。
“开发商最大目的并非是帮你解决户口,而是让你花钱买房子。”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比如你的用人单位在北京,在北京缴纳养老保险,同时在廊坊缴纳养老保险,两份工作,是明显的造假行为。
记者在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内看到,《购房资格证办理所需材料》中,针对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提供虚假证件,2年之内不允许再次申请购房资格证明。其中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外地户口需要有三年社保才能购房,能落到户口才能买房。针对锁定房源,两三年后再网签的做法,并没有保障。
而针对开发商帮忙办理“准购证”的问题,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该局并未开展为此类不合格购房者办“准购证”的业务,若开发商帮助无购房资格的人办理“准购证”就属违法行为,知情者可随时举报。
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瑞果亦表示,落户肯定是满足落户政策才能办理,不允许买卖的,开发商的这个承诺是违规的。如果花钱就可取得“准购证”,则限购措施就形同虚设,这和政府的初衷相违背,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廊坊部分楼盘的做法是一种打“擦边球”的做法,严格来说是违规的。后续建议各地适当梳理潜在的购房需求,结合当地房企去库存和稳房价等需求,进行政策微调和秩序的规范。
廊坊当地一位不愿具名的开发商也表示,这是因为当地政府监管不力才出现的现象,地方主管部门不应该听之任之。如果某些开发商用造假手续办真证的行为泛滥,将导致地方限购政策失效。
本版采写、摄影/新京报记者 张晓兰 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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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网站查询房产
公租房关系千百家庭住房问题
近日,不少微友留言询问
廊坊公租房申请什么时候开始
申请条件是什么
住建局回复了
由于政策调整
今年的公租房申请预计12月份启动
住建局回复:公租房预计12月启动
问题描述:请问:2020年度没有廉租房的申请公告嘛?以前年度已申请的,是否可告知现在的进度?经咨询居委会,转告咨询房管,电话一直无法打通。
留言时间:2020-10-30
答复内容:由于今年政策调整,预计2020年12月份启动今年的公租房申请,具体申请条件和流程都会在廊坊市政府网里面的社会公示发布,具体查询哪年度申请的进度详情请拔打电话2236978咨询。
答复时间:2020-10-30
所在部门: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事务中心
申请时间大致确定
申请条件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今年4月,廊坊住建局发布公租房管理办法
一起来看申请要求~
廊坊公租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11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中心城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财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且家庭财产在45万元以下的家庭。
本条的家庭是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实物住房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实物住房通过电脑公开摇号进行分配,实行轮候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在市场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保障级别对租金进行减免和发放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级别为: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100%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给予60%租金减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
(二)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70%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给予20%租金减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40%给予补贴。
(三)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40%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给予20%租金减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20%给予补贴。
(四)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20%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予减免。
租赁补贴发放范围、标准,租金减免比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申请家庭支付能力及上级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住建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验收备案工作、房源运营维护管理、安全使用管理、准入配租管理、使用复核退出管理、房产查档、住房保障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
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保障申请、分配、退出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筹集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会同市住建部门申请上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拨付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市住建部门核算的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拨付资金。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立项审批、申请中央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与市住建部门共同负责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转征、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管理、配建相关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以及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核定收入等级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核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社会保险缴纳、退休金发放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户籍认定工作。其中,车管所负责申请家庭车辆核查工作,流管办负责居住证核查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收减免、申请家庭相关缴税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工商注册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公积金缴纳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人行廊坊中心支行负责协助组织金融机构对申请家庭银行存款的核查工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大病认定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申请家庭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认定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申请家庭残疾等级认定工作。
广阳、安次区政法委、廊坊开发区维稳办负责见义勇为人员认定工作。
国家统计局廊坊调查队负责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工作。
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导辖区住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做好年度申请审核、年度复核、日常保障家庭情况变更、退出等工作,协助做好住房分配、清退、补贴发放、信访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及房源筹集
第九条 市政府组织市住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等,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依法组织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出让方式供地,还可以采用租赁或者作价入股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对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需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当向市住建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应当搭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在规划设计要求中注明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将配建比例、建设标准、收回条件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建成后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者由政府以约定价格回购。具体配建比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集中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基础设施,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具体建设比例、产权归属、租售政策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做到户型合理,节能环保,符合质量安全等规范要求;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配套,在交付使用前进行简单装修,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建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制定。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参照国家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保障性住房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融资;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相关税费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优先供应;对贷款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贴息率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贴息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
1、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且家庭财产在45万元以下;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单身家庭在30平方米以下),在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
4、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在市区租赁住房居住。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本地工作未满5年且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
5、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7、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廊坊市居住证或者具有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只限广阳、安次区),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5、个人或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6、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第二十五条 在第二十四条的申请条件中:
(一)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申请当年达到26周岁的单身家庭。
外来务工人员可携带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家庭申请保障,配偶需为非中心城区户籍,未婚子女需为非中心城区户籍或中心城区城镇户籍;新就业职工及个人申请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家庭对待。
(二)个人或者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个人或者家庭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劵等财产。
(四)自有住房是指自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住房,有住房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不属无自有住房。商业门店、写字楼等其他房产视同为自有住房。房产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房产的,房产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房产和住宅建设用地核查对象为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五)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在中心城区内机关、团体、事业及经工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单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转让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房产除外;因发生重大变故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转让房产并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 ;
(三)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包括:双方父母名下在市区房产大于各自家庭子女数量的;未列入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市区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第二十七条 收入标准、财产限额、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相关政策等适时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 申请资料及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
1、《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承诺书;
4、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家庭现居住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的配偶及成年子女为市区非城镇户籍的需提交宅基地、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7、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要提供经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
1、《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单身承诺书;
4、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聘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收入证明;
9、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广阳、安次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及未婚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聘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社保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现居住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持居住证的无需提供);
8、收入证明;
9、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10、申请人、配偶及成年子女为广阳、安次中心城区以外乡镇非城镇户籍的需提交宅基地、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11、携带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的还应提供配偶及子女的收入证明;
12、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人员,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人员),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当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本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见义勇为事迹的相关证明,本市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退役证,优抚证或者相关证明,本市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以上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及受理
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政府)领取申请表并填写完整,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居委会(乡、镇政府)。居委会(乡、镇政府)对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协助履行申请受理职责),居委会签署意见汇总后报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非企业的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取申请表并由申请人填写完整。
用人单位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担保。在担保书上加盖公章后,将填写完整、汇总齐全的申请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初审。
(二)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报送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家庭收入、财产、房产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负责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的核验工作。在提出意见前,要按照5%至10%的比例,通过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组织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要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走访要做好调查笔录。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区住建部门进行审核。
(三)审核及公示
区住建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住建、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公积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房产、人口、收入、财产、社保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在“廊坊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
(四)备案及抽查
区住建部门将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名单报市住建部门备案,由市住建部门登记为轮候对象。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进行抽查。
(五)分配及补贴发放
轮候对象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配租摇号。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建部门统计发放名单及测算金额报政府审批后,市财政部门负责拨款,市住建部门负责发放。
第三十条 对审核过程中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应当逐级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退回理由。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简约环保的原则进行统一装修,以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对需要进行装修的房源,由市住建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装修公司、监理公司。装修公司应当按相关施工规范,组织装修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公司按规定对装修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中有65周岁以上老人、患重大疾病、二级及以上残疾、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及其他符合国家、省、市优先配租政策的可以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
实物住房配租顺序为优先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公开摇号配租方案,摇号结果在“廊坊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已配租住房的轮候家庭,与市住建部门签订《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主动放弃配租住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并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自分配入住或者放弃配租住房下月起停发补贴。
第三十五条 未配租住房的轮候家庭,待有可分配房源时再进行分配。如轮候家庭主动放弃轮候资格或者未按规定时间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并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轮候家庭未配租住房的,自取得保障资格的下月起,按照保障级别发放租赁补贴。市住建部门应与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租赁补贴按季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保障面积标准-自有住房面积)×住宅市场平均租金×发放比例(具体比例见第六条)
第三十七条 经市住建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互相调换公共租赁住房,换房对象自行寻找。已配租未办理入住家庭,可随时办理调房手续,已办理入住的家庭,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申请办理调房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调换后一年内不予办理退租及放弃保障资格手续,三年内不得再次调换,调房双方不得存在金钱交易,一经发现,本次调换结果作废,并永久取消调换资格。
第三十八条 《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分配,并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剩余房源的,由市住建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并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条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住建部门共同确定,每3年调整一次,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市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市住建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用于向社会保障对象出租的,按市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七章 使用维修及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对配租住房只享有使用权。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优抚家庭在住房实收租金收取方面给予年度发放抚恤金同等额度的减免优惠,如抚恤金数额大于需要缴纳的住房实收租金,将全额免去当年住房租金。
第四十四条 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书面告知区住建部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由市住建部门制定方案,区住建部门负责实施。年度复核期间,用人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确保复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每3年签订一次。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如家庭条件无变化,按照上年度复核结果续签租赁合同;条件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
第四十七条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对过渡期满承租人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又确无其他住房也未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应当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计入住房保障档案,按规定给予失信惩戒。
承租人具有本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计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住房保障。
第四十九条 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信息、房源、配租等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住建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财产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同时声明同意审核机构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资产等有关信息。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住建部门对承租人进行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租公共租赁住房。违反规定的,由住建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单位应当协助辖区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廊坊市中心城区是指廊坊市中心区、廊坊开发区、龙河园区、万庄镇、北史家务乡、北旺乡、尖塔镇、杨税务乡、九州镇等行政辖区。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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