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保证合同新变化是怎样的
《民法典》中保证合同主要有以下新变化:
(一)保证方式认定的变化。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变了以往推定为连带保证的规定。这更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权益。
(二)保证期间的变化。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推定为6个月,改变了之前2年的规定。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变化。明确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进一步保障了保证人的追偿权益。
(四)增设了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更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关系。
二、保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保证合同成立需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能够独立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不具备相应能力,保证合同可能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事宜达成的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三)有明确的保证意思。保证人需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的意思应当清晰、确定,不能含糊不清或存在歧义。
(四)主债务有效存在。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其成立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若主债务不存在或无效,保证合同通常也难以成立。
(五)符合法定形式。虽然保证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但法律规定某些情况下需采用特定形式的,应满足相应要求,一般以书面形式更为妥当,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民法典中保证合同解除是怎样的
保证合同的解除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一)协商解除。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从而解除保证合同。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解除方式是有效的。
(二)法定解除。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当事人可以解除保证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三)约定解除。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该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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