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3日,当事人胡某某(女)的孙子黄某A来我处询问是否可以上门办理委托公证。承办公证员热情接待了黄某A,通过询问和审核黄某A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得知:当事人胡某某的儿子黄某某(即黄某A的父亲)于2019年12月18日在福安市因工伤事故死亡,现需要处理黄某某死亡赔偿的相关事宜,因胡某某年老体弱,腿脚残疾,且路途遥远,无法亲自前往福安市办理相关事宜,也无法到县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因此请求尤溪县公证处公证员前往胡某某家中办理委托书公证。
胡某某通过黄某A向尤溪县公证处提供了胡某某的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受托人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黄某某的户口注销证明、司法调解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承办公证员认真审核了相关材料,很快,尤溪县公证处优先受理了胡某某的委托公证申请,并立即指派两名公证员上门服务。
第二天一大早,尤溪县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驱车近一百公里,前往胡某某家中为其办理公证。在办理该委托公证的过程中,承办公证员审查核实了胡某某的身份情况后,告知其来意,然后详细询问了胡某某委托其儿媳林某某办理事故赔偿的相关事宜,是否其真实意思,告知其办理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该询问过程详细记录下来。在胡某某确认无误后,公证人员现场为胡某某办理了委托公证,并根据相关规定全部免收公证费。
2020年4月15日,承办公证员对相关材料审查核实无误后,出具了委托公证书。林某某拿着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顺利办理了黄某某的工伤理赔事宜。胡某某对公证处能够为其上门服务感激不尽,并委托黄某A给公证处送来了“工伤无情,公证有情”的锦旗。
委托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有些当事人因年老体弱、身体不便、事务繁忙等原因,其民事行为能力往往难以自己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和实施相关民事行为,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2020)闽尤证字第X号
申请人:胡某某,女,一九三六年一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尤溪县某乡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胡某某于二○二○年四月十四日在福建省尤溪县某乡某村某号,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授权委托书》上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胡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尤溪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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