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奕

案例介绍

张三与小花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7年3月登记结婚。2018年4月,因夫妻两人感情不和,小花搬离并租住他处,二人正式分居,2018年9月起小花多次提出与张三离婚,张三均不同意,2019年2月11日,小花向xx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2月24日,张三产生报复心理,欲强行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并购买了尼龙绳作为作案工具。2019年2月25日23时许,张三用偷配的钥匙进入小花租住的房屋内,意图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小花不愿意并反抗。张三遂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将小花的双手绑在背后,为了防止小花喊叫“救命”,张三用袜子塞住小花的嘴巴,后强行脱掉小花的衣服,并与小花发生两次性关系,在此过程中造成小花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期间,张三还用尼龙绳和皮带将小花的双脚绑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焦点问题

那么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笔者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丈夫”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享有的性请求权,配偶之间自愿性行为应当属于婚姻契约中的合法组成部分,“丈夫”有要求“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婚内强奸,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如果将婚内强奸入罪,还可能使个别妇女滥用法律条款,致使“丈夫”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破坏了公序良俗。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主体并没有将妇女的配偶排除在外,审查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应当重点审查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处于不正常的、不稳定的状态中,或者是否属于“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对自己的“妻子”进行强奸的情况,如果经审查属于上述情况,那么该婚内强奸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论处。虽然张三与小花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人已正式分居,且双方因矛盾,小花多次提出与张三离婚并向法院起诉离婚,二人感情已经破裂。张三为满足一己私欲,偷配钥匙,非法侵入小花的住宅,为了使小花不能反抗,张三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尼龙绳将小花进行捆绑,强行与小花发生性行为。张三的行为完全的违背了小花的意志。综上,张三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小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例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张梦远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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