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介绍 犯罪嫌疑人张三与被害人小花在A省某娱乐场所相识。2015年3月13日,犯罪嫌疑人张三为追求被害人小花,给被害人小花购买了一条价值20000元的金项链,2015年5月14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在A省B区的自住房屋中打电话将被害人小花叫到其家中,欲与被害人小花发生性关系,后因故未果,两人产生矛盾。2015年底犯罪嫌疑人张三找到被害人小花,要求小花归还价值20000元的项链,小花不同意,争执过程中二人大打出手。犯罪嫌疑人张三采用尼龙绳勒颈部、斧背砸头顶部的方法将被害人小花杀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花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条索状物体勒颈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犯罪嫌疑人张三行凶后,将被害人小花随身佩带的价值20000元项链及现金人民币50元据为己有。 笔者 分析 笔者认为,要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张三的作案行为触犯何种罪名,应当重点分析张三的主观方面。本案中,客观上,张三将小花杀害,并将随身财物据为己有。主观上,如果张三是因图谋将小花的项链据为己有而采用暴力手段,将小花杀害,随后取走随身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张三杀掉小花只是夺取小花财物的手段,那么张三可能构成抢劫罪。 如果主观上张三是因为与小花产生矛盾,产生杀害小花的想法,待将被害人小花杀害后,又实施夺取小花随身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张三先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被害人小花死亡后,在小花的随身财产尚未脱离占有的情况下,张三随即将该财产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张梦远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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