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某日罗某在遛狗过程中丢失其饲养的名贵犬“罗千万”,焦急的罗某当即立下寻狗启示,并悬赏“人民币一千万元”。付某看到此启示动员其单位所有同事,耗费整个周末终于找到罗某爱犬“罗千万”,罗某在接到狗后并未按照寻狗启示向付某支付一千万元,仅付给付某1万元作为报酬。付某能否以寻狗启示要求罗某继续支付999万元呢?
引用法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笔者分析 “寻狗启示”属于《民法典》第499条规定的悬赏广告,也即付某完成寻狗启示中的寻狗行为,其有权请求罗某向其支付悬赏报酬。但是在该案例中,罗某发布天价悬赏广告的行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包含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主观要件分为行为意思(也即罗某有发布寻狗启示的行为)、表示意思(即罗某有发布寻狗启示的意思)、效果意思(即罗某应当知道发布寻狗启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罗某内心明显不是追求用一千万元去寻找爱犬的法律后果,且该行为不符合大众认知,一般人明显不予采信。也即罗某表现出来的行为与其内心追求的意思表示存在重大出入,属于有意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中的“戏谑行为”。付某虽然可以寻狗启示起诉要求罗某向其支付剩余999万元悬赏报酬,但付某除取得部分因合理信赖利益所产生的损失(寻狗所产生的支出等)外,其主诉求一般也无法得到支持。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江浩昌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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