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网络科技的发达,使得民间借贷的借款途径愈发丰富,进而引发了众多互联网借贷纠纷。自然人通过互联网途径在贷款机构借款的,通常借款协议中会明确约定管辖条款,例如,如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协议签署地管辖,或者如双方发生争议的由贷款机构所在地管辖等等。虽约定管辖制度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但并非意味着可以任意订立管辖地点,只有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确定管辖地点的,约定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如何认定是否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呢? 最高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101号判决认定:涉案双方为自然人,系通过某互联网贷款机构完成的借款事宜,签订的借款协议亦为三方协议,即出借方为甲方、借款方为乙方、贷款机构为丙方,协议约定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法律效力,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最高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27号判决认定:自然人向某贷款机构借款并签订贷款协议,约定协议签署地及协议实际履行地均为北京市某区,如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协议签署地或实际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但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某区,涉案当事人亦未举证证明北京市某区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法院认为该地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笔者观点 上述两则案例的区别: 第一个案例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授权通过丙方贷款公司完成借贷行为,亦系通过贷款机构签订的电子借款合同,由此可见,丙方作为贷款机构,系借贷行为履行过程中的关键一环,故丙方所在地可被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而第二个案例中,虽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协议签署地或协议履行地,并明确签署地及履行地为北京市某区,但从事实来看,借款人及出借人(贷款机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在北京,无论是借贷事实还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法证实北京市某区与该争议具有实际联系,故协定管辖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对于如何认定互联网民间借贷合同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当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住址信息或公司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等,亦需考虑借贷行为及借贷事实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无证据予以证实,则可能要承担约定管辖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还需要注意,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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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晓阳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