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监管投诉电话,互联网监管由什么部门负责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蒋国凯

互联网监管投诉电话,互联网监管由什么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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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监管部门投诉电话是多少

来源:人民日报

近几年,网络直播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但同时也带来著作权侵权风险,制约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网络主播从业人数众多,且可以自行选择直播时间,呈现出明显的瞬时性与隐蔽性。这导致直播侵权行为及实施主体的发现及取证难度较大。这一方面导致直播侵权案件数量总体较少,且权利人往往将直播行为与较易取证的回放行为一并起诉,以增加胜诉概率;另一方面,因为网络直播的直接侵权主体难以查明,权利人更倾向于将网络直播平台作为起诉对象,对同一平台内不同用户的侵权行为一并或分别起诉,“化零为整”以降低诉讼成本。

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的同时,要积极促进平台加强直播间治理。目前,各大直播平台对于“陪你看”等存在较大侵权风险的模式进行了优化,有关侵权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规范方能更长远。对于直播平台来说,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主播准入、培训制度,及时推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内容;根据主播违规情况、直播内容类别及用户规模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等。加强与权利人沟通合作,针对音乐等常用直播素材创建正版资源库,供网络主播直播时使用,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对于主播来说,也要不断提升版权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只有加强原创,不断推陈出新,才能赢得更多用户认可,推动网络直播行业行稳致远。

(作者赵长新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本报记者魏哲哲整理)

《人民日报》(2025年05月08日12版)

互联网监管投诉平台

近几年,网络直播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但同时也带来著作权侵权风险,制约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网络主播从业人数众多,且可以自行选择直播时间,呈现出明显的瞬时性与隐蔽性。这导致直播侵权行为及实施主体的发现及取证难度较大。这一方面导致直播侵权案件数量总体较少,且权利人往往将直播行为与较易取证的回放行为一并起诉,以增加胜诉概率;另一方面,因为网络直播的直接侵权主体难以查明,权利人更倾向于将网络直播平台作为起诉对象,对同一平台内不同用户的侵权行为一并或分别起诉,“化零为整”以降低诉讼成本。

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的同时,要积极促进平台加强直播间治理。目前,各大直播平台对于“陪你看”等存在较大侵权风险的模式进行了优化,有关侵权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规范方能更长远。对于直播平台来说,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主播准入、培训制度,及时推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内容;根据主播违规情况、直播内容类别及用户规模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等。加强与权利人沟通合作,针对音乐等常用直播素材创建正版资源库,供网络主播直播时使用,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对于主播来说,也要不断提升版权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只有加强原创,不断推陈出新,才能赢得更多用户认可,推动网络直播行业行稳致远。

(作者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本报记者魏哲哲整理)

来源:人民日报

互联网监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来源:【人民日报】

近几年,网络直播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但同时也带来著作权侵权风险,制约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网络主播从业人数众多,且可以自行选择直播时间,呈现出明显的瞬时性与隐蔽性。这导致直播侵权行为及实施主体的发现及取证难度较大。这一方面导致直播侵权案件数量总体较少,且权利人往往将直播行为与较易取证的回放行为一并起诉,以增加胜诉概率;另一方面,因为网络直播的直接侵权主体难以查明,权利人更倾向于将网络直播平台作为起诉对象,对同一平台内不同用户的侵权行为一并或分别起诉,“化零为整”以降低诉讼成本。

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的同时,要积极促进平台加强直播间治理。目前,各大直播平台对于“陪你看”等存在较大侵权风险的模式进行了优化,有关侵权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规范方能更长远。对于直播平台来说,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主播准入、培训制度,及时推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内容;根据主播违规情况、直播内容类别及用户规模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等。加强与权利人沟通合作,针对音乐等常用直播素材创建正版资源库,供网络主播直播时使用,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对于主播来说,也要不断提升版权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只有加强原创,不断推陈出新,才能赢得更多用户认可,推动网络直播行业行稳致远。

(作者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本报记者魏哲哲整理)

本文来自【人民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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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监管中心

来源:中国网信杂志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对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由互联网衍生的问题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对象。与此同时,互联网提供的便利也成为政府监管应当充分利用的资源和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不断提高政府监管和执法水平,成为数字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

“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发展

现代社会,政府监管与执法是行政机关对具有社会价值的活动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调节,通过矫正违法行为,促进和鼓励良好行为方式,达到良好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目的。虽然一些监管和执法方式有其通用性,但由于时代生存、活动环境的不同,会产生带有时代特点的活动方式和组织方式,因而必然形成与时代相适应的新的监管手段和执法方式。

近年来,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迅猛,深度融入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极大地影响、改变了经济和社会的运行方式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而深刻地影响着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对政府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影响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产生了新的监管和执法领域,需要政府跟进和介入;二是网络的发展和应用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和生活方式,政府的监管和执法需要做出相应调整或改变;三是网络的发展和应用促进了技术创新,为政府提供了更有效的监管和执法手段。正是源于互联网产生的影响,使得“互联网+”率先成为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发展要求,努力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各领域进行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在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后,“互联网+”监管执法逐步上升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旨在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带来的正向作用和价值,提高政府监管和执法的能力和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201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把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作为重要要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把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能力作为重点工作。2021年8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完善和提高了法治政府的标准要求,将已有的“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标准,升级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标准。新标准除了突出人民性外,也彰显了智能性的要求,将“智能高效”作为应对、响应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对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纲要》明确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从而将“互联网+”监管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

“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内涵

“互联网+”监管执法是依托互联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监管执法信息的整合共享和新的监管手段的使用,推动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联动、监管数据可分析,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智慧监管执法。因此,“互联网+”监管执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意蕴,它不仅是一种新的监管和执法方式,更是一种新的平台、新的机制。

新的监管执法方式。“互联网+”监管执法提供了新的监管和执法方式,借助技术手段可以实施违法线索自动发现、远程取证固定证据等远程监管;运用业务信息系统和执法检查移动端等信息化工具可以实施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这些已在实践中开展以及在未来不断探索的新的监管方式,不仅可以为行政执法提供直观、可靠的证据和支撑,而且有助于解决行政执法监管人员“人少事多”等难题。

新的监管执法支持。“互联网+”监管执法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提供了新的监管执法支持。通过信息化技术、装备配置和应用,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移动行政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全网通对讲机等让行政监管执法更智慧、更便捷,有利于提高监管执法的效率,确保公平公正、廉洁执法。

新的监管执法机制。“互联网+”监管执法旨在推进全国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监管执法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从而实现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监管执法为打破行政监管和执法地域、领域、部门等阻隔创造了条件,为监管和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诿扯皮等问题,还有利于推动部门、地域之间的有效合作和深度融合。

新的监管执法平台。“互联网+”监管执法旨在打造覆盖行政监管和执法的系统,涵盖行政监管执法可视化、综合统计分析、监管事件跟踪分析、监管效能评估等内容。这些内容可以最大限度满足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执法决策的使用需求,提升行政监管执法的决策分析水平。

为“互联网+”监管执法创造条件

近年来,在中央和国家层面的重视和推动下,不少地方和部门在“互联网+”监管执法方面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大进展,对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互联网+”监管执法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持续工程,需要不断更新理念,加强组织保障,提供技术、法律和政策支撑。

理念转变。行政监管执法需要与时俱进。与技术转型升级、经济社会活动变迁等监管和执法领域、对象的发展相比,行政监管和执法有相对的延后性,这符合行政监管和执法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管和执法是消极的。由于监管和执法领域的扩展、新问题的出现和新技术的运用,行政监管和执法必然要予以回应。因而,行政监管和执法不能固守传统的监管和执法理念、方式方法,而需要根据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采取回应性的举措,及时采用新型的监管和执法方式。

技术支持。“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实现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联通各地区各部门监管系统,因此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不仅意味着要将既有技术创新成果在行政监管和执法中进行运用,而且要实现技术标准的统一和融合。目前,“互联网+”监管执法的障碍是行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意愿不高、推进力度不足导致程度较低,进而影响了“互联网+”监管执法的推进。因此,“互联网+”监管执法平台和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统一且系统的规划,并要进行充分、有机对接和融合。

安全保障。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引入、广泛运用以及其积极作用的发挥,是以确保安全为前提的。由于新技术、新应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网络安全环境,或带来全新的问题和挑战,因而,“互联网+”监管执法必须关注和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注重在新的环境下各类主体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充分保护国家主权和安全。

法律支撑。“互联网+”监管执法的运用和发展,不可避免地涉及许多监管和执法要素、法律关系等的改变,既涉及行政系统关系和运行的调整,也涉及与被监管和执法对象关系的调整,需要最终在立法层面加以确认,方能为监管和执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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