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2021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吴黛月

自然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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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目录最新版

观点网讯:10月12日消息,为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细化土地管理政策单元,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准性和利用效率,自然资源部对《划拨用地目录》进行修订。

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划拨用地目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后30日。

其中,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度,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等要求,增加有关有偿使用的总体要求和对“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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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 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 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 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 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 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 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 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 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 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 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 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 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 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 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 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 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 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 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 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本、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 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 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 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 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 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 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 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本厂。

  9. 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 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 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 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变、环保、水保设施。

  4. 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 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 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 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 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 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 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 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迅航校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划拨用地目录2022最新规定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 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 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 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 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 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 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 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 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 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 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 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 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 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 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 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 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 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 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 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本、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 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 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 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 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 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 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 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本厂。

  9. 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 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 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 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变、环保、水保设施。

  4. 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 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 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 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 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 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 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 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迅航校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划拨用地目录2024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规范供地行为,8月13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20 年本)》。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目录》所列产业项目用途的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不包括商品住宅类经营性房地产用地。

二、凡列入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方式的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公开出让活动。

凡列入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出让地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三、同一个产业项目用地包含两种以上用途,并且按规定需采取划拨、有偿使用等多种供地方式的,要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供地方式:

(一)在不改变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可根据规划道路或项目用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分别确定各种不同用途地块的四至范围及相应的面积,以宗地为单位,根据不同宗地的用途分别确定供地方式;

(二)无法分别确定各种不同用途地块的四至范围及相应面积,并且供地方式为划拨和有偿使用的,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三)无法分别确定各种不同用途地块的四至范围及相应面积,并且其中一种供地方式为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四、同一个产业项目用地包含两种以上用途的,在供地、不动产登记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土地用途等事项,不得笼统将土地用途确定为“综合用地”。

(一)在平面上可分别确定各个不同用途地块的四至范围及相应面积的,在办理供地审批、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时,应在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不动产产权证书中具体注明各个地块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供地方式(使用权类型)和用地年限等;

(二)同一个产业项目建设高层、多层楼宇(综合楼),平面上不可分割用途,在办理供地审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时,应明确不同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三)本《目录》所列产业项目政策适用说明中明确不得分割登记发证、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分割出租、分割抵押的,是指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相应建(构)筑物均不得分割登记发证、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分割出租、分割抵押。对符合条件整体转让的,新的受让人应按原有出让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在不动产产权证书的记事栏中予以记载。

五、在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生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各地可探索混合工业产业用地供应,在土地出让前应先明确宗地内包含的工业用地中适宜安排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三级类工业明细用途,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底价经市场评估后综合确定。竞得人可在宗地内按事先确定的工业产业用途使用土地,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宗地内按原先确定的混合工业用地中三级类工业明细用途间互相转换,补充签订合同,不需再补缴土地价款。

六、凡规定产业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除住宅项目用地外,也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租赁期不超过 20 年。其中工业(含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租赁。

七、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产业项目的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组织地价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市、县(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租赁)底价。

各市、县公布的基准地价没有包括本《目录》所列产业项目名称(业态类型)的,应按照与该产业项目性质所对应的一级类土地用途,按前款规定评估后, 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租赁)底价。

八、各地在建设项目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中要严格执行以下建设用地标准:

(一)国家和省已颁布行业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的,按行业用地定额标准确定用地规模;

(二)工业用地原则上应按我省同类工业产业项目近 5 年平均供地面积控制用地规模。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近 5 年平均供地面积的,应开展节地评价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三)对国家和省尚未编制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估,集体决策,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九、产业项目土地用途必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5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土地用途分类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6 号)规定的土地类别和名称进行规范记载,不得随意自创名称确定土地用途或者直接根据产业项目名称(包括理论学名、行业术语、业界俗称、雅称或其他大众叫法等)确定土地用途。

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土地供应手续时,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规定确定土地用途;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根据《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确定用地性质并注明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土地用途。

十一、本《目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378 号)同时废止。各地在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地价评估、不动产登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目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目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与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省委及省政府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来源:福建自然资源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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