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的责任后果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尹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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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09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张三先后与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天津某化学用品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均为销售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的产品。2017年8月27日,张三成立张三化学制剂技术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0年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化学用品,为了防止该化学用品被泄露仿制,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与其所有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防止该技术被泄露。2001年至2013年期间,李四系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技术员,工作内容为利用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提供的化学制剂技术制造化学用品。2017年4月,张三与李四达成深度合作,通过支付相应的报酬,诱使李四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的化学制剂技术卖给张三。2018年1月,张三化学制剂技术有限公司将非法获得的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的化学制剂技术投入生产,并以低于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的价格对外出售,获利500余万元。

02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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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分析

笔者认为,张三曾系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工作人员,拥有该公司的客户信息及生产技术信息。张三明知李四是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掌握该公司自主研发的生产员,通过向李四支付好处费,让李四给张三提供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的化学制剂技术。李四非法复制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的制剂技术后将该技术出售给张三并获利。李四复制的制剂技术与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自主研发的制剂技术基本一致。张三利用自己曾在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工作的经历及掌握的客户信息,以恶意竞争的方式,向以前在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的客户销售该化学制剂,恶意抢占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的资源,故张三在主观上具有侵犯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商业秘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天津某化学制剂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综上,张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张梦远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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