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之日就是劳动合同期满日,公司要付终止经济补偿吗,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到期解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郑世

虽然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之日也是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但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裁判要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龄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成都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于2017年6月8日作出《通知》载明“产业园项目环境维护员王某2017年5月11日年满50岁,且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将不与王某建立劳务关系。现通知王某于2017年6月12日前办理离职手续,若逾期未办理,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将由王某自行负担。”

  2017年6月10日,X公司将上述《通知》邮寄给王某所留住址成都市青羊区。

  2017年6月12日下午,X公司将上述通知告知王某,并对现场谈话进行了录音。据此证明,X公司终止与杨惠英的劳动合同,系因杨惠英到法定退休年龄。

  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之日也是王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但X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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