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是否适用辅助性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辅助性工作岗位,但有严格限定。
一方面,辅助性工作岗位是劳务派遣的法定适用范围之一。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企业基于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在一些非核心、非关键的辅助性工作上使用劳务派遣工,有助于灵活调配人力资源,提高运营效率。
另一方面,对辅助性工作岗位的使用有规范要求。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同时,还需注意辅助性岗位的比例限制等相关规定,不能无限制地在辅助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总之,劳务派遣能用于辅助性工作岗位,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通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派遣人员情况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若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可提供预先核准通知。
(三)公司章程。明确企业的组织架构、运营规则等重要事项,保障劳务派遣业务的规范开展。
(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证实企业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确保有合适的办公条件和管理手段来运营劳务派遣业务。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确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资格。
此外,可能还需根据当地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以符合当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
三、劳务派遣工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劳务派遣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一方面,若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在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另一方面,在劳务派遣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或者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之,劳务派遣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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